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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四题:非法燃放烟花或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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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二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美芬议员的提问和文化体育及旅游局局长杨润雄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今年农历新年除夕至农历年初四期间,本港多区有人涉嫌非法燃放烟花或爆竹,罔顾他人安全。此外,有保护动物团体指出,上述期间有大量流浪猫狗因燃放烟花或爆竹时产生的巨响受惊吓而冲出马路被车辆撞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因涉嫌非法燃放烟花或爆竹而被捕的人数为何;
 
(二)过去三年,因非法燃放烟花或爆竹造成意外的宗数为何;
 
(三)有否统计,过去三年,每年于农历新年除夕至农历年初四期间死亡的流浪猫狗数目,以及当中有多少是因燃放烟花或爆竹时产生的巨响受惊吓而冲出马路被车辆撞毙;及
 
(四)警方有否就防止非法燃放烟花或爆竹的行为加强打击有关的走私活动及加强教育工作;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经谘询保安局后,现回覆如下:
 
(一)烟花爆竹均为爆炸品,非法处理可对人命及财产造成极大威胁和伤害。香港法例严格规管涉及烟花爆竹的相关活动,市民不应以身试法。根据《危险品条例》(第295章),烟花爆竹均属危险品,任何人非法制造、贮存、运送或使用危险品,最高刑罚为监禁十二个月及罚款二十万元。此外,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任何人如肆意或疏忽地燃放烟花爆竹,以致对任何人造成损害或危险,最高刑罚为监禁三个月及罚款二千元。于二○二○年一月一日至二○二三年二月八日期间,警方一共就上述罪行拘捕39人,当中25人涉嫌非法管有烟花爆竹、余下14人则涉嫌非法燃放烟花爆竹。
 
(二)过去三年,怀疑因非法燃放烟花或爆竹造成的火警宗数如下:
 
年份 怀疑因非法燃放烟花或爆竹造成的火警宗数
二○二○ 0
二○二一 2
二○二二 3

(三)二○二二年农历新年除夕至初四期间(即二○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至二月四日),警方共接获七宗车辆撞到「指明动物」的报案。二○二三年农历新年同期(即二○二三年一月二十一日至二十五日),警方共接获17宗车辆撞到「指明动物」的报案。上述数字是有关日期内车辆撞到「指明动物」的报案总数,警方并没有分项统计当中涉及动物因烟花或爆竹受惊冲出马路而导致交通意外的个案。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56条,「指明动物」是指任何马、牛、驴、骡、绵羊、猪、山羊、猫或狗。《道路交通条例》曾于二○二一年作出修订。修订前,「指明动物」的定义并不包括猫和狗,因此,在二○二一年前,车辆撞到「指明动物」的统计数字并不包括与猫狗有关的个案,不能与二○二二年或以后的相关统计数字作直接比较。
 
(四)为确保公众安全,警方一直依法积极采取情报主导的执法行动,严厉打击涉及烟花爆竹的非法活动,并在农历新年期间加强相关执法及宣传教育工作。警方会继续与有关部门及社区持份者保持紧密联系,透过协作及宣传教育,令市民明白烟花爆竹对公众安全的威胁,防止及打击相关违法行为。
 
2023年2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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