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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八题:推动金融投资市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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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惟宏议员的提问和署理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浩濂的书面答覆:
 
问题:
 
  目前,主板《上市规则》第37章下的债务证券、特殊目的收购公司股份(SPAC股份),以及将会受发牌制度规管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的交易活动,均有「仅限于专业投资者」的规定。有意见认为,有关规定不但减少零售投资者的选择,亦限制金融中介机构的业务范围,窒碍金融服务业的全面发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为推动金融零售投资市场的发展,是否知悉,监管机构会否逐步放宽对上述债务证券和SPAC股份仅限于专业投资者的规定,以增加市场流通量;若会,实施时间表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鉴于有金融界人士屡次反映,监管机构应重新检视「专业投资者」的定义,并认为除了考虑投资者的净资产总额外,亦可考虑以专业投资知识和经验来厘定专业投资者的资格,政府是否知悉,监管机构重新检视有关定义的进展,以及有否落实时间表;及
 
(三)除了加强投资者教育外,政府有何措施提升零售投资者在债务证券、SPAC股份和虚拟资产交易的参与度?
 
答覆:
 
主席: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专业投资者包括拥有不少于800万元投资组合的个人、法团和合伙;及总资产不少于4,000万元的法团、合伙和信托法团。专业投资者制度为保障投资者发挥了重要作用。
 
  就问题的三个部分,经谘询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及香港金融管理局后,我现回覆如下:
 
(一)及(三)由财政司司长领导的香港债券市场发展督导委员会已检视香港债券市场的情况并于二○二二年八月发表报告,提出了包括促进散户投资者参与在内的多项建议。我们将逐步落实这些建议,例如研究优化发债章程规定,在妥善保障投资者的前提下,便利散户投资者参与债券市场。
 
  就特殊目的收购公司(SPAC)而言,由于SPAC在并购有实质业务的公司前为没有业务的现金公司,证券价格或较易受投机炒卖和传言影响。在进行并购交易前只容许专业投资者买卖,是考虑到专业投资者更能评估和管理SPAC的相关风险。并购交易后的继承公司已有实质业务,股份可由零售投资者按其投资选择买卖。此举适当保障投资者,在公众谘询获得广泛支持。
 
  立法会于二○二二年十二月通过《2022年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修订)条例草案》,引入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发牌制度将于二○二三年六月生效。我们一直密切关注虚拟资产领域的最新发展,并会以开放态度考虑有关情况,包括就「专业投资者」规定的不同意見。证监会现正拟备发牌制度的详细监管规定,计划于二○二三年第一季进行公众谘询,证监会会考虑业界及公众的回应及意见。
 
(二)证监会的《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订明中介人应进行合适性评估及风险披露等程序,以确保向客户所作出的建议或招揽是合理的。此要求适用于个人及法团专业投资者,符合企业架构、投资程序及监控措施和专业投资管理要求的法团专业投资者可获豁免。
 
  有关规定是投资者保障的基石,豁免规定不能单建基于任何特定的个人或代理人的财富、知识和经验,亦需要考虑其企业架构和管治、投资程序及监控措施等,以确保投资者可以作出有根据的投资决定及管理其投资组合的风险。
 
  证监会在二○一八至二○二○年间检讨了《证券及期货(专业投资者)规则》,并于二○二○年七月将检讨结果提交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证监会认为现有的专业投资者定义可适当反映投资者的亏损承受能力,与其他主要经济体(例如美国、英国、新加坡和澳洲)的标准相若。
 
  目前,合适性评估及风险披露的过程已考虑投资者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例如向经验丰富的投资者作产品解说时只需扼要说明。监管机构正和业界商讨如何简化有关评估及合规流程,使其以风险爲本并切合专业客户和超高净值客户的情况。
 
  政府及监管机构致力加强及保护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的完整性及稳健性,并在监管方面取得平衡,以达致适当的投资者保障、健全的商业准则、市场信心以及能够推动市场发展的监管环境。
 
2023年2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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