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劏房」规管租赁业主因违反相关规定被定罪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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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分间单位(俗称「劏房」)的业主,因要求其租客就有关租赁缴付(一)多于等同两个月租金的指明租金按金;(二)作为预缴而非以付还形式支付根据该租赁规定租客应缴付的指明公用设施及服务的收费,即水费、电费及煤气费;及(三)清洁费,违反《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7章)IVA部(《条例》)第120AAZL条,今日(二月三日)在东区裁判法院承认控罪。有关业主就该罪行被判处罚款2,000元,及须向有关租客付还从租客收取而不属于其根据《条例》有权收取或获准许收取的款项400元。这是《条例》自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生效以来,第二位因违反《条例》而被定罪的「劏房」业主。
 
  二○二二年七月中旬,差饷物业估价署(估价署)接获投诉,指有人要求某「劏房」租客就有关租赁支付不属《条例》下指明的款项而违反规定。估价署经深入调查及搜集证据后,向该名涉嫌违反《条例》的规管租赁业主提出检控。
 
  根据《条例》第120AAZL条的规定,如规管租赁的业主,要求租客支付不属以下种类的款项,或以其他方式从租客收取不属以下种类的款项,即属违法:
(一)指明租金;
(二)指明租金按金;
(三)付还根据该租赁规定租客应缴付的任何指明公用设施及服务的收费;
(四)因租客违反该租赁引致的损害赔偿。
 
  该业主如属首次被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10,000元),如属第二次或其后再被定罪,可处第4级罚款(25,000元)。
 
  估价署发言人希望这宗被定罪个案能向「劏房」业主发出强烈信息,必须遵守《条例》下的相关规定;同时提醒「劏房」租客在《条例》下所享有的权益。估价署发言人呼吁市民如遇有涉嫌违规个案,应挺身而出尽快向估价署举报,此举将有助尽早遏止相关的违法行为。举报渠道包括电话热线(2150 8303)、电邮(enquiries@rvd.gov.hk)、传真(2116 4920)及邮寄至估价署办公室(九龙长沙湾道303号长沙湾政府合署15楼)。
 
  估价署除了跟进举报个案,一直以多管齐下及跨部门的方式主动调查及跟进有关业主涉嫌违反《条例》规定的个案。此外,估价署已在二○二二年十一月开始新一轮推广及宣传,让业主和租客更能理解《条例》下的责任和权益。
 
  如就规管租赁事宜有疑问,可致电上述电话热线或浏览估价署网页(www.rvd.gov.hk/tc/our_services/tenancy_matters.html)内的相关资讯。



2023年2月3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4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