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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三题:规管分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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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一月十八日)立法会会议上郑泳舜议员的提问和房屋局局长何永贤的答覆:

问题:

  有关分间单位(俗称劏房)租务管制的《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IVA部(下称租管条例)已于去年一月生效。然而,截至去年十月三十一日,差饷物业估价署(下称估价署)只处理了8 020份租赁通知书,不到现时约10万劏房单位数目的十分之一。此外,时任运输及房屋局局长于去年四月六日的本会会议上曾承诺,当政府掌握全港18区劏房的更多资料及在今年第一季作出全面报告后,会考虑每月公布有关资料,并在分析有关数据后,判断是否厘定劏房的起始租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关是否厘定劏房起始租金的最新判断及订立起始租金的时间表为何;当局如何确保劏房业主或房东,按法定要求在「规管租赁」的租期开始后的60日内,向估价署提交租赁通知书,以及会否作出主动抽查行动;

(二)鉴于估价署表示,截至去年九月三十日,已识别了470宗劏房业主涉嫌违反租管条例规定的个案,该等个案的性质分类为何;当局有否评估专责执法及调查特遣队的工作成效,以及该队伍会否采取「放蛇」方式搜证;及

(三)鉴于有意见指出,政府必须制订「告别劏房」时间表与路线图,先行淘汰劣质劏房,并设立发牌制度改善劏房的居住环境或协助劏房转型,政府会否吸纳上述意见;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房屋问题是香港市民很大的关切,令市民有更好的居住环境是本届政府工作的重点之一。就郑议员的提问,经谘询发展局及差饷物业估价署(估价署)后,我综合回覆如下:

  《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条例》)第IVA部于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开始生效,旨在规管分间单位(俗称「劏房」)的租赁,为「劏房」租客提供多方面的保障,包括为期四年的租住权保障;限制续租时的租金加幅,规定须参照私人住宅物业租金指数变动,并以百分之十为上限;以及禁止业主向租客滥收指定费用(例如水电费)等。

  根据《条例》,业主须按法定要求在租期开始后的60日内提交租赁通知书(表格AR2),通知估价署有关租赁详情。业主如不遵守有关规定,即属犯罪并可被检控。截至二○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估价署处理了10 578份表格AR2。鉴于《条例》仅生效约一年,部分业主可能仍未清楚了解相关规定。

  就此,估价署一直主动识别违规情况和加强执法,并致力宣传《条例》。除了跟进举报个案,估价署亦主动到不同地区的「劏房」家访。此外,估价署已成立执法及调查特遣队,并正陆续增聘退休警务人员,跟进涉嫌违反《条例》规定的个案,并积极探讨更多可以主动识别涉嫌违法个案的方法。

  另外,估价署已在近月开始透过不同渠道和方式进行新一轮推广工作,例如电视和电台宣传短片和声带,以及向约一千幢(共约四万五千个单位)相信有较多「劏房」的大厦发信,提醒「劏房」业主和租客相关规定。
  
  截至二○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估价署共识别了1 098宗有关业主涉嫌违反《条例》的个案,比九月底时的467宗增加超过一倍,当中有8成(899宗)涉嫌未有于限期内递交表格AR2。个案的详细分类见附件。估价处会就个案进行深入调查,并征询律政司意见,以采取适当行动。当中,一名业主因要求租客付还经分摊的水电费时没有出示缴费单副本及没有提供书面帐目,以及没有提供租金收据予相关租客,于二○二二年十二月被定罪,罚款是6,600元。估价处现正积极跟进其他个案,向违规的业主提出起诉。政府希望再次提醒所有「劏房」业主,必须遵守《条例》的规定。同时,我们亦呼吁租客遇到违规情况时需挺身举报,保障他们自己的权益。

  我们预期,估价署收到的表格AR2数目会因应加强宣传及执法力度而逐步增加。政府亦会如早前所承诺,于今年第一季内发布「劏房」租金资料。由于现时估价署已处理的表格AR2占全港「劏房」数目的一部分,暂未有足够数据让政府充分评估租务管制措施的成效。政府会继续透过宣传和执法,以收取更多表格AR2作分析,并适时考虑是否有需要推行进一步的措施,例如是否需要厘定起始租金。

  另一方面,即使政府现时没有为「劏房」设立发牌或登记制度,但并不代表没有规管「劏房」。除《条例》对「劏房」的租赁有所规管外,与「劏房」相关的建筑工程亦受《建筑物条例》规管,由屋宇署负责执法工作。《建筑物条例》规范「劏房」的消防安全,楼宇结构安全、环境卫生、通风及照明等。

  解决「劏房」问题的根本方法,是持续增加土地和房屋供应。政府会竭尽所能,迎难而上。当中,我们提出的「简约公屋」能马上在五年内提供约三万个单位,是最能直接帮助在「劏房」的人,能够陆续帮助至少八万人有更好的居所,更迅速、更直接、更有效地解决住在不适切环境的市民的住屋需要。未来,当土地和房屋供应持续增加,「劏房」需求便会大幅减少。

  多谢主席。
 
2023年1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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