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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二○二三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演辞(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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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司法机构发出:

  以下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张举能今日(一月十六日)在二○二三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发表的演辞全文(中文译本):

律政司司长、大律师公会主席、律师会会长、各位法官、各位尊贵的嘉宾、女士们、先生们:

  我谨代表香港司法机构热烈欢迎各位出席法律年度开启典礼。我很高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经过新冠病毒病疫情影响后,事隔两年能再次在大会堂举行。这项一年一度的重要典礼让公众聚焦法治与司法工作,以及司法机构在当中的关键角色。司法机构在我们社会肩负的角色,正是我今天演辞的主题,此外我亦会概述两项新的措施。

  公众充分理解司法机构在「一国两制」的制度之下肩负的角色,至为重要。诚如习近平主席早前明确指出,该制度将跨越二○四七年,维持不变。社会对司法机构的角色有正确的了解,才能够在适当的基础上监察和审视司法工作,并对法庭的裁决提出有意义的评论或意见,以及作出有助我们改进工作的具建设性建议。这一切均有助增强公众对法院和司法制度的信心,从而强化对法治的信念。相反,对司法机构肩负的角色存有不准确、不完整甚或错谬的理解,往往会导致对法庭的判决有错误或不恰当的批评,甚或是对法官进行人身攻击。对司法职能的误解,有时或会使人对法庭抱有不能亦不应予以满足的不切实际期望。这不利维持公众对香港司法制度的信心,亦无助于维护法治。

  司法机构在我们社会上的主要职能是什么?我将从三方面阐述。

  首先,司法机构的首要角色在于维护法治,以及严格依照法律执行司法工作。这是司法机构最重要的职能,法院必须妥善履行;而司法机构必须享有司法独立、不偏不倚,以及行事具有成效,方能发挥这主要职能。在审理案件时,法庭的责任是根据庭上的证据诠释及应用法律。不论与讼双方是个人或企业,抑或与政府有关连;亦不论案件属民事、刑事性质,抑或是公法的争议,法庭都必须一视同仁。在法律面前,众人皆平等。受刑事控告的人,未经证明有罪以前,均假定为无罪。每人皆享有公平审讯的权利。

  在此值得一提,是否诉诸法庭,以及什么案件诉诸法庭,并非法庭所能控制。这完全取决于争议各方;而就刑事案件而言,则取决于检控当局和执法机关,法庭并无选择可言。案件一经提交法庭,法庭就必须严格依法处理。

  法官执行司法工作时须摒除个人的观点。他们的角色并非要重新制定他们须引用的法律。他们亦不能仅应用相关法律中他们所认同的部分。司法誓言规定法官必须忠诚引用法律,个人观点和偏好并非考虑因素。因此,任何人若有充分理据,绝对可以批评法庭或法官错误引用法律。然而,纯粹基于不喜欢或不同意法官所引用的法律而对法官作出批评,则实属错误。稍后我将会阐释,法官并不立法,而是按其司法誓言所规定依据法律断案。

  所以,法官对后者那类批评不予理会,继续履行其职责,实属理所应当。就这方面,在过去数年,我们的法官在处理一些备受公众甚或国际注目的案件时,均发挥高度专业精神。他们不论是否《香港国安法》指定的法官,都依据席前的证据,尽其所能忠诚地引用相关法律判案,值堪特此予以充分肯定。

  有些时候,一些对司法判决的意见只是反映了对审理案件的程序了解不足。法官透过将有关法律应用于在其席前提出的事实及证据执行司法工作。在诉讼中,例如论据的提出、举证责任和标准,以至证据的可接纳性等,均受确立已久的程序及证据规则所规范。这些程序和证据规定,与实质法律一样,对法庭具有约束力。在我们的对讼式诉讼制度下,诉讼双方就提出论据和证明的角色至为关键。明显不过,争辩论据的陈述或呈堂证据的质素对诉讼结果具重要的影响。一个明显的例子是被告人因庭上的证据在证明其罪责方面出现合理疑点而获判无罪。

  对法庭裁决另一类常见的批评,源自批评者未能理解很多争议涉及不同的权利或利益。公法案件中很多法律争议,尤其是背后涉及社会、经济或政治议题者,牵涉各种对立或互相角力的权利或利益。法庭作出裁决必须全面权衡这些权利及利益。法庭经权衡各项考虑因素后作出的判决结果,不一定令每个人甚或任何人满意。别无原因,全是因为当中涉及不同持份者和不同利益。这并不代表法庭未有尽其职能,公平公正地执行司法工作。

  以上亦带出司法机构在社会肩负的第二个角色,即维护基本权利。维护基本权利是法院的职能。这是香港奉行法治的重要一环。在香港,基本权利载列于《基本法》第三章及获《基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段赋予宪制确认的《香港人权法案》。对于这些重大的基本权利,法院必须小心翼翼地加以捍卫。

  对于基本权利,法庭固然应该而事实上亦给予宽松的诠释,但大部分基本权利都并非绝对的权利──在顾及他人或公众利益的情况下,基本权利可予以相称的限制。

  基本权利是香港每一个人平等享有的。在行使权利或请求我们的法院强制执行权利时,他人的相关基本权利同样必须予以考虑和尊重。就此而言,一般所指的「公众利益」可简单理解为:社会其他人士或部分人士享有的基本或其他权利及利益的总和。正如上文所阐释,当遇到牵涉对立或互相角力的权利及利益此等常有的情况,法庭必须权衡这些对立的权利及利益,从而作出最能落实这些权利及利益的决定。

  另一点值得注意的是,法庭最终的职责是严格依照法律──包括所有对法庭具约束力的法律──执行司法工作。此外,法庭的司法管辖权及审判权有其范围。当基本权利受限于对法庭具约束力的法律,或受限于法庭不具司法管辖权予以覆核的法律时,法庭须依循有关法律,接纳其司法管辖权方面的限制,并按此妥为执行司法工作。

  法院肩负的第三个角色关乎其在普通法制度下制定法律的职能。根据我们的法律体制,法院,尤其是较高级别法院,不时会因应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法律。当出现未有任何具约束力的法律或判例涵盖的新情况,法庭可在适当的情况下,藉着采纳及引用相若判例,并据此类推,制定及扩展法律。再者,最高级别的法院亦不时会认为某个案例不再正确,有必要重新述明或更改有关的法律。普通法以这个方式,随时间逐步发展,陈旧及过时的案例遂为更切合现今情况的新案例渐渐取代。

  然而,我们不应夸大法院制定法律的角色。在大部分我们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法庭的工作是诠释及应用成文法律,或是引用适用于处理庭上争议的具约束力案例。法庭因应情况所需,可给予成文法律与时并进或「更新」的诠释,以涵盖自有关法律最初订定后发生的变化。但大前提是,相关诠释须符合立法原意,同时不会强行扭曲法律条文文意。法庭断不可以此作为立法机会,或换句话说,不可藉此弥补法律中被视为不足之处。这不是法院的职能,而是立法机关的职能。同样,法院视为「活的文书」的《基本法》条文,亦可因应情况所需,获赋予切合现时情况的涵义。然而,有见其宪法地位及重要性,法院在给予《基本法》作为「活的文书」的诠释时,会格外审慎。

  在概述了司法机构三大职能后,就什么不是司法机构的角色给予阐释,或许同样具启发意义。首先,除了刚才提及,法院在发展普通法时所担当的一个有限的制定法律角色外,立法并非法院的角色和职能;更确切地说,法院的责任是应用法律。尤其是香港的成文法律是由立法机关或其他获转授立法权力的团体或人士订立,而适用于香港的国家法律,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颁布。法院并不订立成文法,而事实上亦完全不参与成文法的立法过程。法院的角色是忠实地应用法律。

  第二,法院的职能不是制定公共政策或作出政治决定。制定公共政策和作出政治决定,是政府管治香港的功能和职责的一部分。只有当某项政策或决定在法庭诉讼中被质疑是否符合《基本法》或《香港人权法案》,或在公法下是否合法或合理,法庭才需扮演其角色。法庭在所有这类诉讼中总是聚焦于政策或决定的合宪性或合法性,而非它是否可取或其利弊之处。诚然,法庭的判决有时无可避免地会产生政治影响,但这并不意味法庭在裁断争议时所作的是政治决定,或以政治而非法律作判决,更不代表法庭在政治上介入制定或废除任何政府政策的事宜。

  刚才我所提出的两点是建基于一个更重大更基本的原则:就是法院必须尊重并且维护国家宪法底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秩序。简而言之,司法机构是宪法底下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架构的一部分,其角色在宪制架构下已有严格界定和规管。宪制上,《基本法》第二条具体订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包括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第十九条同样赋予香港特别行政区独立的司法权,以及指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作为在香港行使独立的司法权的机关。因此,《基本法》和香港其他相关法律已规定并界定了法院的司法管辖权。法院有责任充分行使其司法管辖权,处理属于法院管辖权范围的案件。然而,同样重要地,法院不能僭越《基本法》或是宪法赋予其他机关或团体的职能、权力或管辖权,或试图行使未获赋予的司法权。

  这情况并非香港独有。在其他有成文宪法的司法管辖区,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和定位完全取决于宪法的规定,宪法规管法院能做什么和不可能做什么。在一个没有成文宪法而立法机关是至高无上的司法管辖区,法院不能质疑立法机关选择颁布的法律内容,而其司法管辖权范围最终亦是由立法机关所决定。

  在结束这部分的发言时,我只想重申,我们的社会对司法机构的角色和职能有清晰准确的理解是非常重要的。这最终有利于维持公众对法院以及对香港所奉行的法治的信心。

  至于司法机构的优化和更新方面,正如我刚才所说,司法机构必须保持为一个现代并与时俱进的司法机关。这也是维持公众对法院信心的重要一面。过去两年,我们在这方面的努力包括完善司法机构处理针对法官及司法人员行为的投诉的机制,发表新版的《法官行为指引》,订下法官颁下判词的时间表,推广遥距聆讯以及加强我们的司法培训和交流。家事法诉讼的程序改革已进入后期阶段,而更多有关调解的措施也正在筹划中。

  除了此等措施,我亦在此简述另外两项我们正积极探讨的措施。第一,是现场直播选定的司法程序。司法公开是维持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心及维护法治的关键。在司法公开的原则下,除却有正当理据的少数例外情况,司法程序应该在容许公众旁听下透明地进行。这既可保障出庭人士的权利,亦可教育市民大众认识司法程序,从而减少出于不了解或是不准确的评论。随着科技的发展,以及鉴于法庭座位数目有限和公共卫生的考虑,为进一步增加法庭程序的透明度及加强公众对司法程序的信心,安排现场直播司法程序是顺理成章的发展方向。尽管如此,妥善执行司法工作,始终是首要和凌驾性的考虑因素。并非所有司法程序都适合现场直播。刑事审讯,尤其是有陪审团参与或涉及易受伤害的证人的审讯,未必适合没有设限的直播。另一方面,现场直播上诉程序,尤其是终审法院的聆讯,则有强大的支持理由。即使如此,仍必须深思慎虑一些合理的关注,包括直播内容可能被不当使用、法官或法律代表被「起底」等。

  基于上述和其他方面的考虑,我决定在司法机构成立工作小组,由一名资深法官担任主席,就现场直播法庭程序方面的指导原则及施行细节进行研究,以期若情况合理可行,于今年内至少就部分法庭程序或于某些法院级别推行现场直播。

  第二项正在考虑的措施是关于我们的资讯科技策略计划。我们自去年已分阶段推出电子诉讼系统。目前这个新的电子诉讼系统是作为传统纸本系统的替代选项。法律界和其他人士对采用此新诉讼平台的初期反响较慢,这是可以理解的。司法机构当然会继续提供支援服务和加强推广,以提高使用率。然而,公众绝对有权期望在法院运作中更快、更广泛地应用科技。我认为现在是合适时间为推动迈向电子诉讼的目标跨出更大一步。我无意淡化转变带来的短期不便和所需的文化改变,但我强烈促请法律界积极考虑转用电子诉讼系统。为达致以电子平台成为主要诉讼系统的最终目标,我们正考虑订定目标时间表,例如以新系统有关部分推出后三至五年为期,规定所有有法律代表的诉讼人,除非在特定的情况下另有豁免,否则必须以电子形式进行诉讼。我们当然会全面谘询法律界及其他持份者,并会确保市民向法院寻求公义的权利受到保障。我们的法官和支援人员亦会获得足够支援和培训以便适应有关发展。我深信在现今的数码年代,这是实现诉讼模式现代化的重要策略方向。毕竟,现代化的司法机关除了必须享有司法独立、不偏不倚,还要具效率及效益。这是我们的目标和抱负,我们会一直秉持。

  最后,我谨祝愿各位与家人在二○二三年身体健康,喜乐满怀。农历新年将至,我祈愿在座各位春节幸福。多谢各位。
 
2023年1月16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8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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