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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业主没有遵从消防安全指示被罚款约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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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拥有整幢楼宇的业主由于没有遵从根据《消防安全(建筑物)条例》(第572章)发出的消防安全指示,上月在观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约四万元。

  屋宇署根据《消防安全(建筑物)条例》第5(1)(a)(ii)条向土瓜湾下乡道一幢楼龄五十八年的综合用途楼宇的业主发出消防安全指示,要求他遵从消防安全建造规定,于若干单位入口/出口安装防火门。

  由于该名业主没有遵从有关法定指示,故遭屋宇署检控,并于十一月二十二日被法庭定罪及罚款三万七千一百七十五元。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十二月三十一日)说:「根据《消防安全(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根据该条例发出的法定指示是严重罪行。屋宇署可根据该条例向有关业主提出检控。」

  根据《消防安全(建筑物)条例》第5(8)条的规定,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法定指示,即属犯法,可处第四级罚款(现时为二万五千元),并可就该指示持续未获遵从的每日另处罚款二千五百元。一经定罪,屋宇署亦可根据《消防安全(建筑物)条例》第6(1)条向法院申请发出符合消防安全令,指示业主遵从该指示的规定。
 
2022年12月31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11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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