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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就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香港国安法》的解释会见传媒开场发言(只有中文)(附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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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行政长官李家超今日(十二月三十日)晚上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香港国安法》)的解释会见传媒的开场发言:
 
  我于十一月二十八日按中央人民政府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十一条提出的要求,向中央提交报告,并在报告中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六十五条作出解释,以厘清「根据《香港国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没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或大律师可否以任何形式参与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今日就《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及第四十七条作出解释,我表示欢迎及感谢。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说明了以下几点:
 
  第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香港国安委)根据第十四条,有权对是否涉及国家安全问题作出判断和决定,其决定具有可执行的法律效力,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行政、立法、司法等机构,又或者任何组织、个人均不得干涉香港国安委的工作,均应尊重并执行香港国安委的决定。
 
  第二,特区法院在审理国安案件中遇有涉及有关行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关证据材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认定问题,应当向行政长官提出并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书,上述证明书对法院有约束力。
 
  第三,有关「不具有香港特区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是否可以担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问题,属于《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需要认定的问题,应当取得行政长官发出的证明书。如特区法院没有向行政长官提出并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书,香港国安委应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规定履行职责,对该等情况和问题作出相关判断和决定。
 
  香港国安委和特区政府会全力落实释法内容中所说明的责任,这些工作包括:
 
  第一,香港国安委就「不具有香港特区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是否可以担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的问题,以及应当采取何种政策作出判断和决定。


  第二,香港国安委会积极履行《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的职责,包括:(一)分析研判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规划有关工作,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政策;(二)推进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建设;(三)协调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重点工作和重大行动。


  第三,特区政府会评估风险,积极考虑《法律执业者条例》有关专案认许条文的修订工作,强化维护国家安全的制度保障。
 
  第四,特区政府会履行《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宪制责任和《香港国安法》第七条的规定,尽早完成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的本地立法,并按照《香港国安法》实施和维护国家安全的新形势、新要求,完善本地相关法律,充分运用本地法律解决《香港国安法》实施中遇到的有关法律问题,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爲和活动。
 
  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和《香港国安法》赋予的权力解释《香港国安法》条文,明确了相关条文的法律含义,确立原则,确保特区各机关更准确履行《香港国安法》规定的相关职责,对进一步完善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以及有效维护国家安全有重大意义。
 
  释法体现了法治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按《宪法》和《香港国安法》对法律的解释权有最高权威性及约束力,而香港特区法院按《基本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终审权。这个宪制安排充分体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权与香港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和终审权在特区法律制度中各自履行其职能的法治原则。
 
  释法亦清晰展示《香港国安法》与特区现行普通法制度的衔接和兼容。
 
  国家安全是头等大事。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最高原则。香港特区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坚决维护《香港国安法》的权威,坚决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义务,确保「一国两制」行稳致远,香港长期繁荣稳定。
 
2022年12月30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23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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