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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构回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香港国安法》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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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司法机构发出:

  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香港国安法》作出解释,司法机构今日(十二月三十日)作以下回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香港国安法》)第六十五条,《香港国安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司法机构尊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依法行使权力就《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及四十七条作出具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司法机构会继续按《香港国安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法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并根据《基本法》的规定行使独立的司法权(包括终审权),不偏不倚地履行其司法职能,处理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
 
2022年12月30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21时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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