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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一题: 公共租住房屋单位的编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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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三十日)立法会会议上刘国勋议员的提问和房屋局局长何永贤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于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辖下公共租住房屋(公屋)单位的编配,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过去两个财政年度,每年公屋租户交回可供再编配的公屋单位(不包括因调迁而交回的单位)的数目为何,并按以下交回单位的原因列出分项数字:
(i) 户主离世;
(ii) 户主迁入院舍;
(iii) 户主购置资助出售房屋;
(iv) 租户因违反租约而遵从房委会的规定迁出;
(v) 租户的家庭入息/总资产净值超过"富户政策"指明的限额,或租户拥有住宅物业;
(vi) 租户自愿交回单位(并按原因(例如移民及迁往其他居所)列出分项数字);及
(vii) 其他原因;
 
(二) 过去两个财政年度,房委会在收回腾空的公屋单位后,翻新该等单位平均所需时间为何;鉴于据悉,现时房委会就翻新空置单位平均所需时间所订的目标为不超逾44日,该目标日数的理据为何,以及会否更新该目标;
 
(三) 有否统计公屋单位租约的持续年期;若有,该等租约的平均持续年期为何;
 
(四) 过去五个财政年度,房委会分别接获及批准多少宗因公屋户主离世或迁出,而由单位内的认可成员提出要求批出新租约的申请;处理该等申请(由递交申请至签署新租约)的平均所需工作日数为何;及
 
(五) 过去五个财政年度,房委会分别接获及批准多少宗公屋分户申请,并按申请分户的原因列出分项数字;处理该等申请(由递交申请至获编配公屋单位)的平均所需工作日数为何?
 
答覆:
 
主席:
 
就刘国勋议员的提问,现回覆如下:
 
(一)过去两年,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每年收回可供再编配的公共租住房屋(公屋)单位数目(不包括因调迁而交回的单位)载于附件(表一)。
 
(二)现时,房委会有关「空置单位翻新工程」的成效指标为平均所需时间不超逾44日。这项指标的目的是确保翻新工程准时完工及利便将空置单位重新出租。为加快工程进度,房委会一直致力简化和缩短翻新空置公屋单位的程序,亦已制定机制,把即将出现空置单位的屋邨资料预早告知工程承办商,让承办商适时安排人手及物料进行翻新工程。此外,为加快公屋单位的编配,房委会会将正进行翻新工程的腾空单位预先编配予合资格的公屋申请者。过去两年,翻新空置单位的平均日数分别是38日和39日。由于空置单位翻新时间会受到同一时间内需要翻新单位的数目、地点及工程复杂程度所影响,因此我们认为现时的成效指标适当。房委会会继续密切监察翻新工程的进度,适时检视成效指标。
 
(三)房委会辖下的公屋单位租约并没有订定租期。一般来说,如租户违反租约╱管理政策、因屋邨清拆╱重建或管理调迁,或获取其他形式资助房屋,须迁出及交回单位。我们没有备存租约的平均持续年期的统计资料。
 
(四)过去五年,房委会接获公屋单位认可成员要求,因公屋户主离世或迁出而批出新租约的数目载于附件(表二)。至于处理更换户主的申请,如申请人提供的资料齐备,房委会会在10天内作初步答覆,并在18天内给予确实答覆。如未能在18天内作出确实答覆,房委会会在作出确实答覆限期前及其后每月告知申请人申请进展。申请获批后,房委会屋邨办事处职员会随即安排申请人签署新租约。
 
(五)公屋租户入住单位后,一般不接受分户申请,但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家庭成员之间存在严重且根深柢固的不和,或具其他合理而值得体恤的理由如医疗或社会因素,房委会会按其特殊情况考虑,并在有需要时转介予相关政府部门╱机构进行评估及推荐。此外,有关租户及其家庭成员均须符合「全面经济状况审查」及「住宅物业权审查」的规定。过去五年,房委会处理的分户申请数目载于附件(表三)。我们没有备存有关处理分户申请的平均所需工作日数的统计资料。
 
2022年11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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