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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就《香港国安法》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报告并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香港国安法》作出解释会见传媒答问内容(附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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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长官李家超今日(十一月二十八日)晚上就《香港国安法》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报告并建议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香港国安法》作出解释发表声明并会见传媒,以下是答问内容:
 
记者:你好,特首。首先想问有关今日终院(终审法院)的判词提到,律政司为什么要在最终上诉、即向终审法院上诉时才提出新观点,亦指律政司的新观点理据不足,会否觉得律政司在处理这宗案件上有不足之处?第二个问题,刚才特首亦提及现时的条文难以确保海外律师能够执行保密规定,这会否套用于海外法官?若是如此,如何确保外籍法官能够处理国家机密?谢谢特首。

行政长官:首先,律政司在陈述有关上诉申请时已作出最大努力,亦将所有律政司认为法庭应该考虑的(事情)充分提出。法庭对于律政司提出的上诉已作出决定,我对此表示尊重。但作为行政长官,以及国安委(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若有问题需要厘清,我认为我有责任作出考虑。另外,在国家安全重中之重的责任中,我觉得今次这件事情影响深远,所以必须作出厘清。

  另外,有关保密的规定,我刚才的发言说得很清楚,我们目前没有方法可以排除这一方面的风险,亦因此我(会在提交中央的报告中建议)提请人大释法,这也是其中一个考虑。

  至于法官方面,法官是经过有制度的程序作出委任和指定。法官的任命是有一个推荐和被任命的制度,而且法官的任命亦须要经过品格审查等;在《香港国安法》中亦有指定法官的制度,确保国安法能顺利运作,所以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记者:特首你好。提问之前想关心慰问一下特首,刚刚康复后身体如何?想问一下,这次律政司终极上诉失败,败诉而未能获得许可,这一刻特首走出来说会提请中央释法,会否让公众感觉输打赢要,因为不能摆平法庭而要向中央求助?另外,将来释法后,会否扩展至其他涉及机密的案件都不能使用外籍法官?第二,刚才亦讲过,很多人大常委,(例如)谭耀宗提过,立法原意上大家讨论了很久,国安法应该不能由外籍人士参与其中,但是当初立法既然没有列明禁止外籍法官,会否反而这才是立法原意,想留白这空间?此刻释法反过来是违反了当初立法原意?谢谢。
 
行政长官:首先多谢你关心我的身体,大家看到我的状况正常,其实我昨日已开始工作,多谢关心。在释法的问题上,首先,我作为行政长官和国安委主席,我有宪制上的责任去确保国家安全受到充分保障,这是第一点。第二点,如我刚才所说,我在收到中央的函件后举行了一次国安委会议。在国安委会议上,我们亦作出决定;在法庭裁决后,即律政司的上诉申请被否决后,我们审视过理据,(认为)应该作出释法建议。第三,整个制度的建立,包括香港法院独立行使的审判权、终审权。最高解释权,包括《基本法》和《香港国安法》,在中国的《宪法》和《香港国安法》里,清晰讲明解释权属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如此严肃和重要的国家安全问题上,刚才我解释了我的考虑和关注。而且,这事情影响深远,影响将来的案件。所以,按着这法律程序,按着我们整个宪制秩序,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有关法律,厘清这法律问题,是符合香港利益,符合《香港国安法》的规则,亦符合宪制秩序,所以我作出这决定是审慎而严肃的,亦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而作出的。
 
  另外,今次我们所针对的是海外律师或者大律师,他们基本上在香港没有执业权,所以今次事情是针对这类人士。我们并非针对国籍,而现在香港执业的律师或者大律师,均可有不同国籍。目前来说,按照现行法律,他们能够参与不同案件。尤其是法官,我刚才亦说过,我们有委任制度,亦经过评审制度,法官就职时亦有宣誓拥护《基本法》以及效忠特区这些原则性规则。所以我们希望大家明白,今次释法是针对一种人士,以及刚才我所说的一个问题,影响深远,所以必然作出这一个决定。
 
记者:你好,其实终审法院在判词中提及,律政司没有就海外大律师有机会造成外国势力干预政府提出证据,甚至国家安全的论点亦是在最后一次上诉才提出,会否认为是律政司的失职令政府最后需要进行释法?是否需要被问责?另外,案件还有几天便开审,在时间上会否赶得及?大概何时提请释法?何时可以获得结果?
 
行政长官:律政司在整个上诉过程,由提出上诉至最终到终审法院上诉委员会,整个过程都是全力以赴地搜集和整理最强的证据及最全面的理据,从而向法院提出上诉。当然,法院有法庭程序、有法律规定,但在整件事情中,律政司都是按着和基于手上的证据向法院据理力争,我对律政司在这方面所尽的努力予以肯定,亦很多谢他们在这方面的工作,我亦尊重最后的判决。
 
  但作为行政长官和国安委主席,在宪制上履行维护国家安全有重中之重的责任,就我刚才形容,对一些涉及立法原意和目的方面的问题作出解释,令我们可以厘清问题,这是一个适当而且必须要做的决定,所以我在提交给中央的报告中会提出这方面的建议。多谢大家。

记者:想问在现时的法律制度下,香港人是有权选择律师。现在设限只可选择一些在港执业的律师,会否损害了现有权利?甚至会否影响香港在国际上的普通法地位?第二,想问判词其实都质疑为什么要无差别全面禁止海外律师参与国安法的案件,国安法中提出有指定法官,但律师就没有任何规定,其实回看是否当初立法「走漏眼」或太急?谢谢。
 
行政长官:刚才你问的问题,其实我已回答,不过我重复再回答你这个问题。第一,香港居民有选择律师的权利,但根据案例说明,被告人选择律师的权利是指可从在香港拥有全面执业资格的律师中挑选自己的律师,而不是没有上述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这是香港的案例。第二,我们这次所针对的,是没有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或大律师,只是针对这类人士,我们不应该将这次所指的人士扩阔,因为差别很大,而在法律方面,这个分别亦很清晰。所以我再很清晰地说明,我们这次所针对的,是从海外来、在香港没有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或大律师,亦因为这样,如果他们执业便要到高等法院申请。这次我们的法律争议是在这个申请是否应该获批的议题上,这是清晰的。
 
  我们不是针对其他法律人士,亦不是针对其他人参与法律工作。问题已很清晰地告诉大家,所以希望你看看细节字眼,亦说得很清楚。我们对法官的任命有一个严格制度,这与从海外来的律师或大律师是两码子的事,我们有制度委任、有制度作出建议、有制度审核,亦有需要宣誓的条件。我们希望大家厘清、分辨得很清晰,我们现时说的是从海外来、没有全面执业资格的律师或大律师。多谢大家。
 
(请同时参阅答问内容的英文部分。)
 
2022年11月28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21时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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