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立法会十九题:采用「新工程合约」模式的工务工程项目
**************************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二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谢伟铨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甯汉豪的书面答覆:
 
问题∶
 
  发展局自二○○九年开始在工务工程项目推行「新工程合约」模式,通过伙伴合作的方式促使合约双方按时和在预算内完成工程,从而提升项目的管理效率和成本效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至今采用「新工程合约」模式的工务工程项目的以下资料:(i)项目数目(包括已完成及进行中的项目的分别数目)及其占全部工务工程项目数目的百分比、(ii)每个已完成项目的原订开支预算和实际开支,以及(iii)每个进行中的项目的开支预算;
 
(二)有否评估,采用「新工程合约」模式的工务工程项目的管理效率和成本效益(包括工期、成本(例如节省的工程费用金额及其占工程原订开支预算的百分比)及风险管理等方面的效益);如有,按已完成的项目列出有关的评估结果;及
 
(三)有否检视,什么类型的工务工程项目适合采用「新工程合约模式」;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发展局在工务工程引入「新工程合约」模式,旨在提倡伙伴协作精神,使工程团队齐心协力,共同应对困难,有助工程项目的顺利推展。过往工务工程采用的传统合约模式,较着重合约双方的义务和责任,往往令双方处于对立面,施工期间一旦出现问题或预见风险时,双方较重视厘清责任方,过程中会出现较多争拗,因而未能及早处理问题,最后或需付出更多时间甚或费用方可完成合约,不利工程项目的顺利推展;「新工程合约」则积极提倡协作文化,透过合约机制,致力推动合约双方建立互助互信的伙伴关系,共同管理风险,以提升项目管理成效和成本效益。
 
  就问题的三个部分,本局回覆如下:
 
(一)发展局于二○○九年在工务工程试行「新工程合约」模式,自二○一三年起,我们逐步扩大「新工程合约」的应用范围,并于二○一七年发出指引,要求所有大型工务工程合约(注一),均须采用「新工程合约」模式。由二○○九年至今,已有超过400份工务工程合约采用了此合约模式,总造价超过2,500亿元,当中共有超过80份工程合约已经竣工并完成帐目结算。
 
  自上述指引发出后,采用「新工程合约」模式的合约占整体工务工程合约的比例逐年递增,由二○一七年的22%上升至二○二二年的47%。而在今年开展的大型工务工程,「新工程合约」模式的使用率已超过90%。
 
  有关已完成项目的原订开支预算和实际开支,以及每个进行中的项目的开支预算,请参阅附件(注二)。
 
(二)综合我们管理「新工程合约」的经验,以及透过早前与业界和多个持份团体进行的问卷调查、访谈和工作坊所收集的意见,「新工程合约」的总体表现在以下三方面较传统合约为佳:
 
(i)强化风险管理
 
  「新工程合约」引入风险预警机制,鼓励雇主代表和承建商尽早识别和提出可能对项目造成影响的潜在风险,以及在遇到施工困难和问题时,透过合约设定的程序框架及时限,共同协商和拟定可令工程项目顺利推展的最佳解决方案。
 
  以「东涌新市镇扩展──东涌东主要基础设施工程」合约为例,承建商原计划采用从内地生产并经陆路运送到香港的预制混凝土排水管。由于内地早前因新冠疫情而收紧陆路过境安排,承建商预计工程所需的预制排水管会无法如期经陆路交付。在此情况下,「新工程合约」的风险预警机制发挥了正面作用,承建商透过此机制通报雇主代表有关问题及其影响,双方遂以伙伴协作精神进行积极磋商,并适时达成了由陆路运输改为水路运输的共识,最后预制混凝土排水管如期抵港,没有对工程造成延误。
 
  我们亦注意到「上水及粉岭供水改善计划」合约的工程团队在「新工程合约」的机制下充分发挥了伙伴协作精神,以应对实际的施工问题或困难。合约中的部分水管铺设工程因现有地下管线、地质、交通等问题受到阻碍,雇主代表和承建商于是共同寻求最佳解决方案,包括局部更改水管走线或水管铺设方法等,从而避免工程出现延误及有效控制项目成本,实现共赢。
 
  此外,「新工程合约」的风险管理制度亦有助缩短一些工程项目的实际工期。例如,渠务署一直于新界不同的乡村地区进行修建污水收集系统工程,有关合约在采用「新工程合约」模式后,实际工期较传统模式的合约平均缩减约百分之六。
 
(ii)优化索偿管理
 
  「新工程合约」设有补偿事项机制,针对施工期间出现的不可预见或非可控等困难情况,向承建商提供补偿。与传统合约相比,「新工程合约」清楚订明各方处理补偿事项相关程序的时限,令大部分补偿个案可在工程进行的过程中适时妥善处理,有效减少索偿争议或把索偿争议诉诸调解、仲裁甚或诉讼的需要,亦有助缩短工程合约帐目结算的时间。根据统计分析,「新工程合约」项目的帐目结算时间较传统合约平均可节省逾百分之三十。
 
(iii)提升成本效益
 
  「新工程合约」模式的「目标合约」选项(注三),设有机制让合约双方摊分实际工程费用和目标价格的差额,藉此提供诱因,推动雇主代表及承建商积极协作,共同拟定最具成本效益的施工方案,令工程的推展更顺利,并有助减低项目出现超支情况。以「跑马地地下蓄洪计划」合约为例,在工程团队的努力下,实施了一些减省费用的措施,最终政府节省了约百分之五的工程费用。
 
  整体而言,透过「新工程合约」的伙伴协作原则,工程团队积极合作,适时解决施工问题及困难,有助减低工程项目出现延误或超支的风险。
 
(三)经检视后,我们认为「新工程合约」模式适合大部分工务工程合约应用。正如上文所述,我们已有指引要求所有大型工务工程合约均须采用「新工程合约」模式,使其成为了大型工务工程合约主流合约模式;至于中小型的工务工程合约,由于有关承建商主要为中小型企业,我们会适时谘询相关持份者,以制订全面推行「新工程合约」模式的时间表,让他们有足够时间适应。
 
注一:所有丙组(即超过四亿元)的工务工程合约,除非具备理据并得到事先批准,否则均须采用「新工程合约」模式。
 
注二:由于涉及的合约数目共有400多份,附件只提供过往三年基本工程项目的数据作参考。
 
注三:「目标合约」的实际工程费用是基于承建商的实际开支,以实报实销的方式计算。若实际工程费用较目标价格为低,差额由合约双方平均摊分;反之,雇主须承担一半的差额,上限为目标价格的百分之五。「目标合约」模式适用于较复杂、工程范围未能清晰界定以及风险水平较高的项目。
 
2022年11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0分
即日新闻  

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