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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在香港体育馆严重事故调查工作记者会开场发言(只有中文)(附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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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体育及旅游局局长杨润雄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孙玉菡今日(十一月十一日)下午就香港体育馆严重事故调查工作举行记者会。调查Mirror演唱会事故工作小组主席李子俊、专家顾问林超雄博士和劳工处助理处长(职业安全)陈家礼亦有出席。以下是孙玉菡的开场发言:

各位传媒朋友:

  就劳工及福利局和劳工处而言,我们的主要工作是在谘询律政司意见后,判断相关舞蹈员的身分属自雇或雇员。我们参考七月二十八日在红磡香港体育馆演唱会期间发生的意外,及于七月二十五日彩排期间发生的意外,劳工处已审视相关舞蹈员的工作模式和受聘形式等相关资料,并已进行刑事调查。

  经与律政司商议,律政司参考了终审法院在二○○六年一宗重要判案的原则,当中胪列了决定雇员属于自雇或雇员的大原则。根据这些大原则结合我们审视相关证据,劳工处经谘询律政司后,所有掌握的证据显示相关舞蹈员是以雇员身分参与演出。这是我们做了这么多工夫、审视所有证据后,很有信心作的判断──这些舞蹈员是属于雇员身份。

  建基于这一点,劳工处会循两条法例采取跟进行动──

(一)香港法例第509章《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及
(二)香港法例第282章《雇员补偿条例》。

  两条法例管辖不同范畴。就第509章职安健条例而言,劳工处考虑检控的对象分别涉及──

(一)雇主,即聘用舞蹈员的舞蹈公司;及
(二)处所占用人,包括承办商。

  我们要考虑的是他们有否提供安全作业装置及相关雇主有否为其雇员提供安全工作系统等,就此我们会严肃跟进,根据掌握的证据及谘询律政司后,很快就是否采取检控作决定。

  第二项是《雇员补偿条例》,该条例主要涉及两件事──

(一)雇主有否为雇员购买雇员补偿保险;
(二)当雇员出现工伤时,雇主有否按法例规定,在法定时间内向劳工处呈报工伤。

  我们会根据《雇员补偿条例》,向相关舞蹈公司──即舞蹈员的雇主,就其没有呈报工伤及没有为雇员购买保险事宜采取行动。我的报告到此,请大家提问。
 
2022年11月11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9时5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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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体育馆严重事故调查工作记者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