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立法会四题:大学的管治及决策
**************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美芬议员的提问和教育局局长蔡若莲博士的答覆:

问题:

  现时,八所获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教资会)资助的大学各自设有校董会或校务委员会(校委会),作为管治及决策单位。关于该等大学的管治及决策,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会否考虑修订八所教资会资助大学的主管条例及规程,以防校内管理层绕过其校董会或校委会,由他们组成的委员会决定聘任校长及副校长等重大校政;

(二)是否知悉,八所教资会资助大学的校董会或校委会是否有权推翻没有经其审议而作出的决定(例如更换校徽设计);如有权,详情为何;如无权,原因为何;及

(三)鉴于有意见指出,有教资会资助大学校董会的校外委员数目较校内委员少,令公众未能有效监察大学的管治,政府有否检讨,八所教资会资助大学的校董会或校委会有否充分发挥其代表公众监察大学管治的角色;如有检讨而结果为有,详情为何;如检讨结果为否,会否考虑修订该等大学的主管条例及规程,以平衡校董会或校委会校内和校外委员的比例?

答覆:

主席∶

  八所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教资会)资助大学均为依据本身法例成立的独立自主机构,在制订课程与学术水平、甄选教职员与学生、提出与进行研究,以至内部调配资源等方面,均享有自主权,并要为此负责。大学各自设有校董会/校务委员会,英文为「Council」(注一),作为其管治及决策单位。一般而言,大学校董会为大学的最高管治机构,按院校自主原则对大学的整体方针、策略、人事任命及财政管理等事宜有决策权。个别大学亦设有谘议会/顾问委员会,即「Court」(注二),为大学的最高谘询机构,一般会就重要校政事务,例如关于大学整体政策的动议获校董会征询意见。基于各大学独特的背景、历史、发展历程及实际运作,各大学校董会的组成及大学的管治架构都不尽相同。

  大学校董会可因应其实际情况及根据其大学条例规定,下设委员会处理部分执行事宜。目前个别大学条例亦有列明设置特定的委员会,并列出该些委员会的职责,例如荣誉学位委员会负责就颁授荣誉学位事宜提出意见;财务委员会负责处理与大学财务有关事宜;行政及计划委员会负责包括协助校长执行其职责、提出发展计划等,而该些委员会均须向校董会或校监(注三)作出报告。

  就梁美芬议员问题的各部分,我答覆如下∶

(一)及(二)教资会的《程序便览》订明,大学管理层的任命属于大学自主范围内事宜。各大学条例及其规程赋予大学校董会主理大学主要人员聘任事宜的权力,大学校董会则根据其主管条例订明的规程作出大学管理层的聘任。如有需要,大学校董会可按法例赋予的权力,设立委员会处理招聘及遴选事宜,再交由大学校董会作最终决定。

  至于个别大学的决策详情,例如何等决定需由大学校董会作出或可赋权其辖下委员会作出,大学校董会和委员会之间以至管理层的权责分工为何,则由大学按院校自主原则及相关大学条例要求厘定。

(三)整体而言,各大学校董会均正履行根据各大学条例订明的职责。政府及教资会一直致力维护各大学的学术自由和院校自主,同时亦要求大学就其运作保持透明度和向公众问责,维持良好管治,确保公帑用得其所,让大学得以按其使命及角色有效运作,符合学生和社会的整体利益。教资会历年来亦不时就大学管治作出检讨并向政府提交报告,当中建议包括管治架构的组成及转授和汇报机制。大学亦有参考相关报告的建议,检讨其管治架构及决策机制,以确保大学的决策机制有助良好管治及切合其运行所需,并因应实际需要提出修订或更新。如有关改动牵涉现行法例的条文,大学会提出修改相关大学条例的草案,而有关草案过往大部分由大学透过议员以私人草案形式提交予立法会审议,并在经立法会讨论及表决后成为法例,过程中亦有涉及公众及校内持份者的参与。

  此外,为进一步在教资会资助大学之间实施良好管治,教资会自二○一九至二○二二年三年期起与大学签订《大学问责协议》(《协议》),并配合二○二二至二五三年期实施作出更新。《协议》除了载列整体策略性方向和原则外,亦就教学及研究等主要活动范畴载有表现指标,包括(i)学生体验教与学的质素;(ii)研究表现及研究生体验;(iii)知识转移及更广泛参与;(iv)加强国际化及与国内的接触;(v)院校的财务健康、社会责任及可持续发展,以提升各大学的问责性及透明度。

  各教资会资助大学由政府透过教资会经常性拨款及其他来自社会的财政来源支持其运作及发展,以培育切合本港发展所需的人才及推动本港的卓越学术研究,故此大学维持良好管治甚为重要,社会人士以此作为出发点,对大学管治架构提出意见亦属正常。与此同时,社会就大学管治的讨论及任何更改大学管治架构的建议,均难免会影响大学的决策及日常运作。为确保有关建议不会对大学的运作造成负面影响,社会各持份者宜与大学作坦诚沟通,以得出符合大学各持份者和社会整体利益的未来路向,从而达致维持大学良好管治的共同目标。

  多谢主席。

注一:除《香港大学条例》(第1053章)之「Council」译作「校务委员会」外,其余七所大学之「Council」均译作「校董会」。本答覆将统称为「大学校董会」。

注二:《香港大学条例》之「Court」译作「校董会」,香港科技大学及香港城市大学的相关条例译作「顾问委员会」,至于香港浸会大学及岭南大学的相关条例则译作「谘议会」,其余三所大学(包括香港中文大学)没有设立此机构。

注三:《香港大学条例》第10条订明其名誉学位委员会就颁授学位事宜向校监提供意见。
 
2022年11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25分
即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