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一题:政治委任官员的绩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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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狄志远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曾国卫的答覆:
问题:
行政长官在《2022年施政报告》中提出多项措施,以着力提高政府的管治水平,当中包括强化公务员的赏罚制度及就指定项目订立绩效指标。行政长官指出,如有表现欠佳的人员经督导和辅助后仍没有改善,应及时终止聘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上述赏罚制度是否同样适用于政治委任官员;如是,详情为何;如否,会否订立一套适用于政治委任官员的赏罚制度;及
(二)政府会否以绩效指标的达标情况来评核各司局长的表现,并定期向本会及公众交代该等指标的达标情况,让市民能监察各司局长的表现?
答覆:
主席:
特区主要官员问责制在二○○二年七月一日起实施,设立有关制度的目标包括:(一)加强主要官员对其政策范畴的承担责任;(二)保持一支常任、专业、任人唯才的公务员队伍;(三)吸纳社会上最合适的人才出任主要官员,服务社会,完善管治;(四)更好地协调政策的制定,确保有效推行政策和向市民提供优质的服务;(五)加强行政立法机关的合作,以及(六)使政府高级官员更加用心体察民情,确保能够更好地回应社会的诉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基本法》)规定,特区主要官员由行政长官提名,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在这制度下,主要官员班子与行政长官同心同德、尽忠职守,共同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并保持香港繁荣稳定。他们需要积极回应市民的诉求,确保各项政策符合市民的期望和国家与香港的长远利益。
就狄议员提出的问题,经谘询相关办公室及政策局后,我综合回覆如下:
(一)行政长官非常重视团队精神。他相信政府的「治理能力」取决于领导和团队的集体能力,两者紧密结合,才能发挥协同效应,达致「一加一大于二」,创造最大价值,让市民得到最大成果。事实上,政治任命官员与公务员共同肩负着特区良政善治的期望和责任,必须通力合作。行政长官在《施政报告》中承诺着力提高治理效能和管治水平,完善特区治理体系,并提升管治团队和整体公务员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效能。作为政治班子和负责各政策范畴的主要官员,他们须掌握社会脉搏,并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制定适当的政策。此外,他们亦须就其施政成效承担责任,最终向行政长官负责。
在现行制度下,政治委任官员受《政治委任制度官员守则》(《守则》)规管。《守则》当中有清晰订明,政治委任官员须专心致志执行职务,并向特区政府负责,以香港特区整体的最佳利益而行事。他们若涉嫌违反职责或《守则》内的条文,行政长官会按适当程序,决定个案是否属实;倘若属实,则会决定作合适的处理,包括警告、公开谴责、停职或免职。如涉及主要官员,行政长官如认为适当,可按《基本法》向中央人民政府建议把有关官员停职或免职。我们认为现时的制度行之有效。
在问责制下,公务员可专注协助行政长官和政治委任官员制定政策、执行决定,以及管理所属范畴的公共服务。行政长官在《施政报告》中提出,政府会强化公务员的赏罚制度,有关措施包括:推出新奖励计划定期公开表扬优秀并具示范作用的团队或人员,加以培训和提拔;对于表现欠佳的人员,如经督导和辅助后仍没有改善,应及时终止聘用;优化公务员纪律机制,按公平、公正原则及早惩处违纪人员。上述强化公务员管理的措施旨在鼓励公务员敢于担当、不断求进、勤政为民,积极为市民提供优质服务。
(二)为落实「以结果为目标」的施政理念,行政长官及各司局长共同为指定项目订立了110个指标,包括关键绩效指标,并要求各部门在其范畴下制订其他有关指标,以监督施政进度和检视成效,以便能及时作出修正和改进。行政长官已多次强调,设立指标的目的是要监督个别项目的执行进度。政府会不遗余力努力达成指标从而确保施政成效。如进度有偏差,我们会审视情况,包括是否出现任何不可抗逆情况,或有个别目标因受到一些客观因素(例如程序、法律上或资源方面)的限制,或因涉及多个政策局或部门而需更有效的统筹和分工,亦会按实际情况作出正面的推进和适当调整。
完
2022年11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