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六题:强化消费者委员会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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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消费者委员会(消委会)的其中一项职能,是以调停人的身分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有意见认为,由于消委会并非执法机构,因此只能透过公开点名经营手法不当的商户以示制裁,或以调停方式处理消费者的投诉,阻吓力有限。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过去五年,每年经消委会成功及不成功调停的消费者投诉个案的宗数分别为何;未能成功调停的个案中,涉及出售货品或提供服务的一方不回覆或不合作的个案数目及百分比,以及消委会如何跟进该等个案;
(二)鉴于由二○一二年至二○二二年首季,由消委会担任受托人的消费者诉讼基金(基金)共接获188宗申请,但基金只为42宗个案提供协助,是否知悉,不获基金提供协助的申请按原因划分的宗数为何;及
(三)鉴于有意见认为,基于现行司法制度中处理涉及消费者与商户纠纷的民事案件的速度、成本效益及复杂性,令市民担心诉讼成功的难度过高而却步,政府有否考虑提升消委会的法定地位、赋予其执法权力或主动代表消费者提出诉讼的权力,或设立有关的政府机构;若否,政府有何计划加强保障消费者权益,以及处理对经营手法不当的商户的投诉?
答覆:
主席:
就问题的三个部分,经谘询消费者委员会(消委会)后,我们的综合回覆如下:
消委会一直致力研究和倡导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并根据《消费者委员会条例》(第216章)履行法定职能,包括接受及审查货品及服务的消费者的投诉,并向他们提供意见。
二○一七至二○二二年(截至十月底)约六年期间,消委会共接获105 621宗可跟进的投诉个案(部分投诉基于投诉人未能提供所需资料或文件等原因而未能跟进)。按年成功调停、未能成功调停和仍在调停中的个案数字如下:
年份 | 二○一七 | 二○一八 | 二○一九 | 二○二○ | 二○二一 | 二○二二(截至十月底) |
可跟进的个案(宗) |
16 991 | 16 762 | 15 108 | 21 580 | 18 185 | 16 995 |
成功调停的个案(宗) |
12 330 | 11 215 | 9 212 | 14 361 | 11 608 | 8 590 |
未能成功调停的个案(宗) |
4 661 | 5 547 | 5 896 | 7 216 | 6 533 | 4 282 |
仍在调停中的个案(宗) |
0 | 0 | 0 | 3 | 44 | 4 123 |
在上述未能成功调停的个案中,按年涉及被投诉商户不回覆或不合作的个案数字如下:
年份 | 二○一七 | 二○一八 | 二○一九 | 二○二○ | 二○二一 | 二○二二 (截至十月底) |
涉及被投诉商户不回覆或不合作的个案(宗) [占未能成功调停的个案总数的百分比] |
343 [7%] |
396 [7%] |
825 [14%] |
800 [11%] |
798 [12%] |
390 [9%] |
如遇到商户不回覆或不合作的个案,消委会将视乎个案性质,建议消费者考虑循法律途径处理争议,例如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如个案可能涉及刑事罪行,在取得投诉人的同意下,消委会会转介个案予相关执法部门跟进。
另外,消委会为消费者诉讼基金(基金)的信托人,基金的目的是就涉及重大公众利益的个案向消费者提供法律援助。基金的执行委员会负责基金的一切行政事宜,包括审批申请。二○一二年至二○二二年(截至十月底)期间,基金共接获及处理230宗申请,其中64宗获基金提供协助,29宗在申请期间问题已获解决,137宗不获基金提供协助。
基金处理申请时,主要考虑因素包括个案是否涉及重大的消费者利益或公义、受影响的人数、胜诉的机会及对不当经营手法能否产生阻吓作用。基金没有就不获提供协助的申请的原因作出数据统计和划分。
香港现时有不同的法例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其中,《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涵盖货品及服务,禁止的不良营商手法包括虚假商品说明、误导性遗漏、具威吓性的营业行为、饵诱式广告宣传、先诱后转销售行为及不当地接受付款,对实体及网上商户的营业行为同样适用。
在保障消费者的工作上,香港海关和通讯事务管理局(作为《商品说明条例》的执法机关)与消委会各司其职。执法机关有权就不良营商手法进行刑事调查和检控,并同时通过合规推广和宣传教育,增强商户合规和消费者精明消费的意识。消委会则设法协助消费者维护权益,并在双方可接受的协议下,排解消费者与商户之间的纠纷。消委会一直致力上述工作,政府现时没有计划扩大消委会的法定职能。
政府会继续密切留意相关投诉和执法数字,检视不良营商手法的趋势,从而制订适切的应对策略,保障消费者权益。
完
2022年11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30分
香港时间12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