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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环境及生态局局长根据《产品环保责任条例》及《释义及通则条例》动议的拟议决议案总结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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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环境及生态局局长谢展寰今日(十一月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根据《产品环保责任条例》及《释义及通则条例》动议的拟议决议案的总结发言全文:

主席:

  我再次多谢立法会、业界及其他持份者的努力,支持及积极推动玻璃饮料容器生产者责任计划,体现「污染者自付」的原则和共同分担环保责任的理念。在今日完成《产品环保责任(受规管物品)规例》(《规例》)的立法程序后,我们会加紧进行余下的筹备工作,以期在二○二三年第二季全面实施计划。

  刚才我听到有多位议员对于计划规管的范围、收费水平是否太低、现时执行的方式为将来带来的效果是否足够、现时我们使用承办商作回收的方式是否最好、是否应该交由业界收集会更好,这些(问题)我们都会在未来执行后密切注视,在三年后看看整体效果如何,我们会检讨成效,以及是否需要就这计划作出其他的修改和改进,在这方面我们可以作出承诺。

  我亦听到有意见指我们将来可以在垃圾站做一些回收工作,这正是环境及生态局推行改组的其中一个目的。我们希望可以藉着改组,把食环署(食物环境卫生署)现在垃圾收集的工作交由环境保护署(环保署)带领和管理,相信垃圾收集和回收的工作可以得到进一步的整合,增加效益。我们会在短时间内就改组再回来立法会申请(开设)一些职位,希望到时议员也可以支持我们这方面的工作。

  刚才我亦听到有议员特别关心如何防止未登记的供应商分发玻璃饮料容器。我们会针对此问题展开一系列工作,其中包括: 第一,我们会建立一个网上平台让公众及相关人士查阅已登记供应商的基本资料,并向环保署报告可疑的饮料供应商;第二,通知零售业界,包括相关的网上零售平台,有关玻璃饮料容器生产者责任计划的法规,并促请业界主动核实售卖玻璃樽装饮料的供应商是否已作登记,以确保有关的玻璃樽装饮料符合法例要求;第三,派员到不同零售点巡查,以查核市场上分发或售卖玻璃樽装饮料的供应商是否已登记;以及第四,与相关部门密切联系及交流资讯,以制定监察及查核的行动计划。

  亦有议员提及我们如何鼓励更多供应商回收重用玻璃饮料容器,是否可以豁免或减少80%回收率的要求呢?事实上有意开展回收重用玻璃饮料容器的供应商,若减废率未能即时在最初达到80%的豁免门槛,仍可提出申请豁免,我们会将其整个计划作详细考虑。环保署会独立检视个别个案,考虑个案的情况能否合乎豁免要求,亦可为豁免订定相关的条款,让其在指定时间表内,有一定时间达到豁免所须的减废率。在这方面环保署会提供申请指引,供业界参考。

  亦有议员提到如何向各方提供一些额外诱因,以不同方法吸引和鼓励回收及循环再造玻璃容器。在这方面,根据现时的玻璃管理合约,承办商收集和处理废玻璃容器所收取的服务费,主要是按其处理及交付的回收玻璃物料数量计算,而不是用玻璃樽去计算,如回收(交付)量越多,服务费才会越高,以此方法提供诱因予承办商,第一承办商会竭力提高回收量,第二会确保玻璃樽转换成回收物料,可以避免把玻璃樽丢到堆填区。合约亦要求承办商筹划公众参与计划,所以承办商需要提供诱因鼓励公众更积极参与回收,以提升回收量。政府会在筹划下一份玻璃管理合约时考虑如何引入更多元素,以进一步鼓励他们以不同方式吸引或鼓励市民把玻璃容器交回作回收再造。另一方面,政府亦已透过环保采购政策,在工务工程上采用各种含回收玻璃成分的建筑物料,以支援整个回收产业链。

  刚才亦有议员特别关心收集到的玻璃容器,回收后的出路。现时在本港回收的玻璃容器,经处理后可用作制造环保地砖和水泥,部分会出口到外地循环再造,而回收物料亦可用作填料在不同工务工程中使用,现时这些渠道已可以完全吸纳在本港回收的玻璃物料。不过,我们仍会继续与各大学合作做一些研究,发展新的物料,亦鼓励承办商继续拓展其他回收出路,我们相信如能提高回收物料的市场价值和回收出路的价值,会对增加回收率有所帮助,所以我们会继续做这方面的工作。 

  亦有议员关心将来宣传和教育等方面,我们完全同意这方面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环保署通过社区回收网络「绿在区区」及「绿展队」,在各区推广各类可回收物的分类回收,而由政府委聘的玻璃管理承办商按合约亦需要推行公众参与计划,包括设立街站及提供诱因以推广及鼓励公众乾净回收废玻璃容器。除了现有的宣传及公众教育外,政府会配合计划实施进度,同时推展宣传和公众教育计划,让公众了解到废玻璃容器获妥善处理后,可以转废为材,以及实际上如何使用等,去鼓励公众更加认识(回收工作)及提升他们的回收意识。

  主席,我谨此陈辞,请各位议员支持通过这项决议案。多谢。
 
2022年11月3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2时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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