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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环境及生态局局长根据《产品环保责任条例》及《释义及通则条例》动议的拟议决议案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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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环境及生态局局长谢展寰今日(十一月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根据《产品环保责任条例》及《释义及通则条例》动议的拟议决议案的开场发言全文:
 
主席:
 
  我动议通过印载于议程内的议案。
 
  立法会于二○一六年六月制定《2016年促进循环再造及妥善处置(产品容器)(修订)条例》,下称《修订条例》,为玻璃饮料容器生产者责任计划,下称「计划」,订立法定规管框架。计划旨在建立制度,妥善管理和循环再造本港产生的废玻璃饮料容器,适用于以密封玻璃容器预先包装的饮料,下称「受规管物品」。
 
  《修订条例》修订《产品环保责任条例》,为计划制定「上游措施」,包括受规管物品的供应商须向环境保护署署长,下称「署长」,登记,并为其在本港分发或耗用的受规管物品定期呈交申报、缴付容器循环再造征费及呈交周年审计报告。《修订条例》同时修订《废物处置条例》(第354章),就已遭扔弃的玻璃容器的妥善处置制定「下游措施」,包括任何人储存、处理、再加工及循环再造玻璃容器废物均须领有废物处置牌照,以及任何人将这类废物输入及输出香港均须领有许可证。
 
  今日动议立法会通过的决议案,主要是根据《修订条例》在《产品环保责任条例》下新增的第55条,经谘询环境谘询委员会后订立的《产品环保责任(受规管物品)规例》(下称《规例》),就计划的「上游措施」的运作细节订定条文。主要内容简述如下。
 
  根据《产品环保责任条例》,任何人可按照《规例》向署长提出申请,要求登记为登记供应商。《规例》订明登记分为一般登记及短期登记两类。一般登记如非遭署长撤销,将一直有效;短期登记的有效期则为30日。提供短期登记,主要是为了方便一些偶尔在香港短暂经营并分发少量受规管物品的供应商,例如展览会的外地参展商等。
 
  《规例》订明,就一般登记而言,登记供应商须在每季度结束后的28日内向署长呈交季度申报。至于短期登记,登记供应商则须在登记期满后的28日内,呈交一份涵盖整段登记期间的申报。登记供应商呈交的每份申报,须载有申报期内在香港分发或耗用的受规管物品总容量的资料。
 
  根据《产品环保责任条例》,署长在厘定登记供应商须缴付的容器循环再造征费款额后,会向该登记供应商送达缴费通知书。《规例》订明登记供应商须在缴费通知书送达后30日内缴交有关的容器循环再造征费。按照「污染者自付」原则,受规管物品的容器循环再造征费的水平,应足以收回实施玻璃饮料容器计划的全部成本。根据收集及循环再造废玻璃饮料容器的成本估算,我们建议循环再造征费按容量计为每公升0.98元,并于《规例》的附表内订明。
 
  根据《产品环保责任条例》,登记供应商须在呈交申报当年后的五年内保留关于该申报的订明纪录及文件。《规例》订明此等纪录及文件应包括纪录、发票、收据、送货单、存货纪录或任何其他文件,载有足够资料让署长用以核实申报载列的资料。
 
  《产品环保责任条例》规定,登记供应商须每年就所呈交的申报,向署长呈交一份由执业会计师拟备的审计报告。《规例》订明署长在处理登记时,可因应实际情况灵活指明登记供应商的周年审计日期,以尽量配合登记供应商不同的财务汇报周期。每次审计完成后,核数师须在报告内述明,有关登记供应商有否遵照法例保留纪录及文件;申报是否基于该等纪录及文件拟备的;及申报涵盖的受规管物品的容积,以公升计,是否按照法例报告。
 
  现时,部分本地饮料制造商已有安排收集其饮料产品的玻璃容器,并在清洗及消毒后重用。这个安排不单善用资源,亦可有效减少废物,有助纾缓堆填区的压力。
 
  根据《产品环保责任条例》,登记供应商可向署长提交「减少容器废物计划」申请豁免部分责任,包括缴付容器循环再造征费,以鼓励他们安排回收并重用其饮料产品的玻璃容器。登记供应商申请豁免时须缴交申请费,并详述回收和再使用或循环再造玻璃饮料容器的运作安排。署长会评估所提交的「减少容器废物计划」是否切实可行,以及有关容器的回收和再使用或循环再造的安排是否合乎环保要求。按政府一贯的收费政策原则,申请费会定于9,250元以收回处理豁免申请全部成本,并于《规例》内订明。
 
  根据《产品环保责任条例》,署长在授予豁免时,可施加条款及条件。获豁免的登记供应商须按豁免附带的相关条款及条件,定期呈交审计报告,证明其回收和重用安排已切实执行,达至指定的回收重用水平,并符合相关环保要求。豁免附带的条款及条件亦会规定,登记供应商若在获豁免期间的某一年未能达至指定回收重用水平,便须按该年未能回收的玻璃饮料容器的总容积来计算并缴付相关的容器循环再造征费。《规例》亦订明,如有关人士违反豁免附带的任何条款及条件,署长可视乎个别个案的实际情况,撤销、更改或暂时中止有关豁免。
 
  在实施时间表方面,《规例》获得通过后,我们会安排简介会,让相关供应商了解其法定责任,并会向相关业界提供协助,以便他们申请成为登记供应商和凭借「减少容器废物计划」以申请豁免。我们准备在二○二三年第一季开始接受供应商的登记、豁免及容器废物处置牌照的申请,以期在第二季全面实施计划。我们会适时在宪报刊登《生效日期公告》,实施《修订条例》及《规例》的条文。
 
  在此,我非常感谢小组委员会(根据《产品环保责任条例》提出与玻璃饮料容器相关的拟议决议案小组委员会)主席卢伟国议员及其他成员,在立法会暑期休会前召开两次会议,就《规例》提出宝贵意见及完成审议工作,并对全面实施玻璃饮料容器生产者责任计划表示支持。
 
  主席,自二○一八年起,由政府委聘的玻璃管理承办商开始提供全港废玻璃饮料容器收集及处理服务。如果《规例》今日得到立法会通过,玻璃饮料容器生产者责任计划便能全面实施,令我们的环保工作向前再迈进一步。
 
  我谨此陈辞。
 
2022年11月3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1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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