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八题:对沽空活动的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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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振英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今年美国和韩国的监管部门均曾对股票市场上的沽空活动展开调查,涉及的非法活动包括「幌骗」策略(即在市场投放虚假订单以推动股价上落)及「抢帽子」交易(即沽空者在没有披露的情况下将所持的头寸套现)。就沽空活动的规管,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过去五年每年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收到关于恶意沽空活动的投诉个案数目;若证监会未有备存有关数字,原因为何;
 
(二)是否知悉,证监会有否就第(一)项的投诉个案进行调查;若有进行调查,有否发现任何市场失当行为,以及就该等失当行为作出惩处;若没有进行调查,原因为何;及
 
(三)会否参考海外主要金融市场打击非法及不正当沽空活动的做法,例如成立沽空调查小组,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障;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香港拥有高度开放和国际化的市场,提供一个高效率、公开透明的交易平台,亦具备一套严谨和与国际接轨的监管制度。政府一直与各金融监管机构紧密合作,致力优化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做好各种风险防御的准备和预案。
 
  就监察证券市场而言,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透过一系列风险管理措施,包括密切监察交易和结算运作、沽空活动、场外衍生工具交易,以及中介人的财政稳健程度等,评估系统性风险,在面对市场波动时维持金融市场运行有序顺畅。
 
  就问题的三个部分,经谘询证监会后,现回覆如下:
 
(一)在二○一八年一月至二○二二年九月期间,证监会收到85宗有关沽空行为的投诉,其中大部分投诉涉及持有证监会牌照的公司、上市公司和其主要股东。有关投诉个案的按年数字表列如下。
 
个案接收年份 个案数字
二○一八年 16
二○一九年 16
二○二○年 6
二○二一年 11
二○二二年(截至九月底) 36
 
(二)证监会经评估上述85宗投诉个案后,认为其中六宗个案有足够表面证据立案展开详细调查。就该六宗个案,其中四宗个案已完成调查而未有发现市场失当行为,其余两宗个案的调查仍在进行中。
 
  除了上述由投诉衍生的调查外,证监会亦会主动透过内部监察机制揭发疑似非法沽空行为而展开调查。证监会在过去五年主动调查的13宗个案(见注)中,有一宗已成功起诉被告。
 
(三)香港拥有严谨的沽空制度。《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禁止在认可证券市场或透过认可证券市场进行「无抵押」或「无担保」沽空,即卖方沽空股份时不能未借入有关股票,或未获得借方确认有股票可供借出。一般而言,客户落盘沽空时,须向其经纪行或代理人提供文件,确认已订立股份借贷协议,或担保已借入有关股票。经纪行或代理人必须为所有已进行的沽空交易保存完整的审计纪录。违反有关规定属于刑事罪行,可被判处罚款及监禁。
 
  证监会于二○一二年六月推出淡仓申报制度。在该制度下,任何人持有须申报的淡仓必须每周向证监会申报,证监会亦会公布合计的淡仓量数据。淡仓申报制度在二○一七年三月扩大至涵盖所有可进行沽空的证券,以进一步加强证监会对沽空活动的管控及提高市场透明度。违反该等法定规定者可能会遭受刑事检控。
 
  除了法定规定外,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只有部分高流动量的指明证券才可获准进行担保沽空,并只可在其交易系统上,以不低于当时最佳卖盘价执行沽空(或称「限价沽空规则」)。此外,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实施了防止经纪行延迟交付的措施。若经纪行没有在交收日(即T+2)交付证券以交收其沽空交易,香港结算会执行强制买入。证监会将因应市场活动的改变及全球监管发展,持续检视沽空制度,并在有需要时推行优化。
 
  执法方面,证监会监察香港证券和衍生工具市场的不同交易活动,包括沽空活动,对不合规的情况进行调查,以遏止市场的非法或失当行为。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赋予权力进行查讯工作,包括查阅涉嫌犯有失当行为的上市公司的簿册和纪录,并在有需要时与本地及外地执法部门和监管机构合作进行调查。
 
注:有关个案的调查仍在进行中。



2022年11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