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律政司司长动议恢复二读辩论《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草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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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资深大律师今日(十月二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动议恢复二读辩论《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首先,我衷心感谢《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法案委员会前主席张国钧先生、副主席林新强议员、其他委员及秘书处人员的努力,令《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顺利完成。法案委员会就条文作出详细审议和深入的讨论,并提出不少宝贵意见。律政司经审慎考虑后,建议提出六项修正案,稍后我将会作出介绍。

  较早之前,我联同张国钧副司长(律政司副司长)与商界的朋友就《条例草案》的内容进行了交流,了解他们的关注及回应一些提问。我非常感谢法律界、商界等持份者就《条例草案》提供宝贵意见和支持。

《条例草案》的目的

  《基本法》第九十五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这为香港与内地建立民商事司法协助机制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把握「一国两制」为香港带来的独特优势,律政司一直积极推动香港与内地民商事的司法协助,以便更有效处理涉及两地的民商事纠纷。自回归以来,特区政府与内地就民商事相互司法协助已一共签署了九项文书。

  随着香港与内地在民生和经贸活动的交流合作越来越紧密,社会上一直有诉求希望扩阔两地相互认可和强制执行民商事判决制度的涵盖范围。而特区政府与最高人民法院在二○一九年一月十八日签订的《相互执行民商事判决安排》(注一)(《判决安排》),正正回应了社会上对这方面的诉求。

  本《条例草案》旨在于香港落实《判决安排》,并订立两套机制,以利便当事人寻求在内地认可和强制执行民商事判决:

(1)《条例草案》第2部订明在香港登记内地民商事判决的机制;以及

(2)《条例草案》第3部订明申请香港民商事判决经核证文本和发出香港民商事判决证明书的机制

落实《判决安排》的好处

  《条例草案》的订立旨在令两地民商事判决互认和执行机制达至「全覆盖」;连同其他已实施的司法互助安排(例如今年二月实施的《婚姻家庭判决互认安排》),当事人可以在香港或内地申请执行另一地法院所作出不同类型的民商事判决,减少当事人向两地法院重覆提出诉讼的需要。

  考虑两地实际需要及情况,并充分利用「一国两制」的独特优势,《判决安排》的适用范围更扩阔至某几类知识产权纠纷的判决。此重要突破令香港成为第一个,亦是目前唯一一个司法管辖区,与内地就相互认可及强制执行判决订立适用范围如此广泛的安排。这充分体现国家对香港的坚定支持,并有助香港在「十四五」规划下发展为区域知识产权贸易中心。

  此外,更全面的相互认可和强制执行判决机制能令两地民商事案件判决可跨境强制执行的情况更明确和可预测,减低跨境强制执行有关判决一般所涉及的风险、法律费用和时间,有利于促进两地跨境贸易和投资环境。

  习主席在今年七月一日的重要讲话中提出,希望香港「不断增强发展动能」,「主动对接『十四五』规划、『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等国家战略」 。落实《判决安排》正正配合「十四五」规划以及大湾区规划纲要中,香港特区作为亚太区国际法律及解决争议服务中心的明确定位,使香港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为国家的繁荣作出贡献。

建议的修正案

  我稍后将会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6项修正案,并就修正案的内容作出简介。我很高兴得悉,法案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表示支持,对这些主要是技术性的修正案不持异议。

未来路向

  《条例草案》如获通过,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将会就相关常规、实务及程序订定一套《规则》。律政司会就《规则》拟稿提出意见,最后以「先订立、后审议」的方式提交本会。

  至于内地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会就《判决安排》于内地的实施颁布司法解释。当有关《规则》及司法解释备妥后,律政司与内地会协商并公布两地同步实施《判决安排》的日期。《判决安排》将会适用于生效日或之后作出的判决。

  律政司会继续就落实《判决安排》的工作与持份者保持紧密联系,并继续积极支持推广新机制的具体实践所举办的各项活动,并加强这方面的专业交流,优化机制的落实。

   主席,我谨此陈辞,恳请各位议员支持通过二读《条例草案》,以及我稍后动议的修正案。 

  多谢主席。

注一:《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2022年10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4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