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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三题:协助中小企业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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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惟宏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的答覆:
 
问题:
 
  根据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的资料,港股平均每日成交额由去年八月约1,412亿元,下跌至今年八月约833亿元。此外,一所会计师事务所的统计显示,今年本港首三季的首次公开招股数目及集资额较去年同期分别下跌百分之三十六及八十一。有意见认为,上述数据反映现时市况低迷,不利于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计划,就扩阔中小企业上市融资的渠道提供更灵活、均衡及可持续发展的方案;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鉴于有金融界人士反映,不少上市公司近年受疫情影响导致收入锐减、业务持续亏损或扩展计划受阻,因此未能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中有关「经营的业务须有足够的业务运作」的规定,有机会被港交所停牌或除牌,政府会否促请港交所更灵活执行该条文的规定,从而协助该等中小企业维持其融资渠道;及
 
(三)鉴于有意见指出,不少中小企业上市后,其股票交投疏落,未能吸引投资者的关注及金融机构对其进行分析和推广,有关情况不利于该等企业发展及日后再进行融资,政府会否研究构建一个更活跃、流通量更高的二级市场交易制度,从而吸引更多企业来港上市融资?
 
答覆︰
 
主席︰
 
  多谢李惟宏议员的提问。
 
  就问题的三个部分,经谘询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和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后,我现回覆如下:
 
  就第(一)及(三)部分,无论短期市况如何,作为众多来自不同司法管辖区公司的环球主要上市中心,香港一直以建设具活力及持续发展的融资中心为目标,为不同类型和背景的企业扩阔融资渠道,同时提供一个具深度和活力的集资平台。自二○一八年,我们实施了一系列上市制度改革,便利新经济公司及海外发行人在港上市,亦推出特殊目的收购公司上市机制,扩阔企业在港融资的渠道。行政长官在上星期发表的《施政报告》中指出,我们支持港交所明年修改主板上市规则,以便利具规模但尚未有盈利或业绩支持的特专科技企业上市。港交所现时正就具体建议谘询市场意见。
 
  除此之外,为整体加强香港作为一个全方位集资中心的竞争力,《施政报告》亦提出由港交所构思活化GEM,即现时主板之外的第二板块,服务中小型发行人,为中小型及初创企业提供更有效融资平台。就此,港交所已在上市委员会下成立专责小组,检讨GEM的功能和定位。有关工作涉及多个层面,例如发掘适合透过股票市场融资但未能达到主板或现时GEM上市门槛的潜在发行人来源;评估潜在发行人来源的市场吸引力和流动性,即是否能够吸引投资者持续持有及买卖有关股票;研究提升现时股票的流动性;考虑相关风险管控措施等。另一方面,港交所亦积极参考各地类似市场的经验,包括近年内地的中小型及创新企业融资平台,即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发展。
 
  港交所正与不同持份者接触、聆听意见,对各项议题不会有既定立场,并会在充分了解市场需求和考虑相关风险后,期望在明年内提出具体建议,并进一步谘询市场。
 
  我们相信上述措施落实后,香港的上市平台将更有效为不同类型的企业,特别是科技公司和中小型发行人提供更宽广和灵活的融资渠道,有利推动市场发展,亦为证券及其他相关业界带来更多机遇。
 
  就问题的第(二)部分,除了致力加强证券市场的宽度和深度,我们同样重视提升上市发行人的质素,确保普罗大众投资者的权益得到保障。为回应市场人士担心「壳股」问题导致市场出现没有实质营运或业务的上市公司,带来投机炒卖活动及增加市场被操控的风险,港交所经谘询市场后于二○一九年十月修订上市规则第13.24条,规定上市发行人须有足够的业务运作,及拥有相当价值的资产支持其营运。
 
  在执行有关条文时,港交所会按发行人的个别情况,包括其业务模式、经营规模及往绩、客源规模及类型等多方面因素,并参考相关行业的惯例与标准作出全面评估。若发行人的业务只是由于市况而出现暂时性的缩减或暂停,将不会被视为违反上市规则第13.24条。
 
  若港交所在综合考虑后认为发行人未能符合要求,会按上市规则第6.01(3)条将有关证券停牌,给予发行人复牌指引,并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发行人最多18个月重新符合有关要求。若发行人未能于限期内符合复牌条件,港交所会考虑取消其证券的上市地位。虽然我们认为仍有必要继续透过相关规则保持市场质素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但因应疫情可能对部分停牌发行人的复牌进度带来影响,若发行人由于疫情出现特殊情况,港交所将会按个别情况考虑作弹性处理。
 
  多谢主席。
 
2022年10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5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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