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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七题:电动可移动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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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世荣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物流局局长林世雄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意见指出,电动可移动工具(包括电动滑板、电动滑板车、电动单轮车、电动单车、电动辅助单车及电动平衡车)(「该类工具」)容易衍生道路安全问题。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过去三年,每年各款该类工具的留用进口量及销售量;
 
(二)现时有何措施规管该类工具的买卖;
 
(三)鉴于据悉用于该类工具的电池的质素参差,可能出现漏液或因过热而引致火灾,政府有否统计过去三年有关意外的宗数,以及有否制订措施对有关电池的安全性作出规管;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四)二○一九年一月以来,政府有否就涉及该类工具的交通意外收集数据(包括发生地点、驾驶者年龄及意外原因)并进行分析;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五)过去三年,政府针对涉及使用该类工具的违法行为采取了多少次执法行动,以及判罚为何(按违例行为类别列出有关资料);
 
(六)对于在别人违法使用该类工具所引致的交通或其他意外中伤亡或蒙受财物损失的人士,政府如何保障他们的权益;及
 
(七)鉴于政府正考虑该类工具的规管架构,并在今年五月于一段单车径推行为期六个月的先导试验计划,政府会否在该计划完成后,(i)制订规管该类工具的时间表,以及(ii)制订措施,确保该类工具的驾驶者具有所需的道路安全知识和意识;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李世荣议员提问的各部分,经谘询保安局、香港警务处(警务处)、消防处、政府统计处和运输署后,现答覆如下:

(一)及(二)根据政府统计处,电动滑板、电动滑板车、电动单轮车、电动单车、电动辅助单车及电动平衡车等电动可移动工具在「香港货物协调制度」下并没有独立的货物编号,而它们所属的货物编号也包含其他车辆,故未能提供各款工具的进口数量。
 
  电动可移动工具属于由机械驱动的车辆,符合《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条例》)中「汽车」的定义。任何「汽车」必须领牌才可于道路或私家路上行驶,但从道路安全或交通畅达的角度考虑,运输署一贯政策是不会为电动可移动工具在《条例》下登记及发牌,而在道路上使用这些未经登记及领牌的工具即属违法。此外,根据《条例》,任何人不得出售、供应或出租任何在构造、重量、装备或其维修不符合《条例》的汽车,或该汽车可对任何人产生或相当可能产生危险,除非该人有合理因由相信该汽车不会在道路使用。
 
(三)、(四)及(五)根据警务处截至本年九月三十日的数字,在二○二○、二○二一及二○二二年涉及电动可移动工具的意外数目分别为18、27及11宗。警务处及运输署没有备存相关意外的细项资料。而拘捕个案数目分别为285、217及179宗,当中所涉罪行包括:没有第三者保险而使用车辆,最高可被判处罚款10,000元、监禁12个月及取消驾驶执照资格一至三年;驾驶未有登记车辆,初犯者可被判处罚款5,000元及监禁三个月,再犯者可被判处罚款10,000元及监禁六个月;以及驾驶时无有效驾驶执照,罚则与驾驶未有登记车辆相同。警务处及运输署没有备存相关法庭判罚的数字。根据截至本年十月十五日的数字,消防处在二○二○、二○二一及二○二二年分别处理11、10及九宗涉及电动可移动工具的火警事故。
 
(六)及(七)鉴于近年在香港使用电动可移动工具日趋普遍,政府正着手研究如何加强规管,包括参考其他司法管辖区/城市的做法,并需考虑香港人口密集和道路汽车流量高的情况。
 
  为了在规管电动可移动工具方面取得实际运作的经验,运输署在二○二一年于将军澳南及香港科学园旁的部分单车径进行实地试验。而现时,运输署正与香港科技园公司合作,由今年五月起进行为期六个月的先导试验,以搜集在港铁大学站至科研路之间的单车径上使用电动可移动工具作短途代步的资料。政府将会仔细分析和审视有关试验的结果、其他司法管辖区/城市的做法,并与有关部门进行详细讨论和听取相关持份者的意见,以助进一步制订电动可移动工具的规管架构,并将适时向立法会汇报。

  此外,运输署亦一直联同道路安全议会及警务处进行不同的宣传及教育活动,向所有道路使用者推广道路安全。政府透过不同的渠道向公众宣传有关于禁止在道路上使用电动可移动工具的讯息,例如由警务处及香港电台联合制作的短片、由运输署出版及派发的刊物、运输署的网页及道路安全议会的社交媒体平台等。政府会继续透过宣传及教育工作,加强道路使用者的安全意识。
 
2022年10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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