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律政司司长在「中国内地与香港法院就仲裁保全措施的新发展与新实践」研讨会致辞全文(只有中文)(附图)
*************************************************
  以下是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资深大律师今日(十月十四日)在「中国内地与香港法院就仲裁保全措施的新发展与新实践」研讨会的致辞全文:
 
尊敬的张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港澳办主任张鑫萌)、梁博士(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董事局主席梁定邦博士)、王主席(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执行主席王桂埙)、各位嘉宾、各位香港法律及争议解决业界的朋友:

  大家下午好!我非常高兴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联同深圳国际仲裁院与律政司合办今天的研讨会,透过深港两地会场同步连线方式,探讨《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保全安排》)的最新发展与新实践,加深内地与香港业界对《保全安排》实务及运作上的理解。我特别感谢两地的法律及仲裁专家和学者在百忙中抽空参与,分享他们的宝贵经验还有他们的观点。

  今年是香港回归祖国25周年。「一国两制」在香港成功实践了25年,符合国家、香港的利益,也得到国际社会普遍赞同。习主席在今年七一的重要讲话中,明确肯定「一国两制」的制度优势,同时指出「四个必须」及「四点希望」,为香港未来发展指路引航。当中,习主席强调必须保持香港的独特地位和优势,持续实行国内唯一的普通法制度,希望香港不断增强发展动能,主动对接国家「十四五」规划、大湾区建设、「一带一路」等发展战略,有利维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

  自回归以来,在「一国两制」下,香港与内地积极开拓在仲裁方面的司法互助领域,我们已经签订了三项意义深远的安排,首先是一九九九年的相互执行仲裁裁决安排;第二,在二○一九年订立和今天研讨会主题相关的《保全安排》;第三,在二○二○年优化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这三项安排为内地与香港建立了便捷的仲裁互助机制,进一步完善两地的仲裁体系,有助两地当事人运用仲裁解决争议。

  作为一项开创性的措施,《保全安排》受到业界高度关注和欢迎。《保全安排》在二○一九年四月二日签署,并在同年十月一日实施,容许以香港作为仲裁地并由指定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程序当事人可向内地法院申请保全措施,包括财产、证据及行为保全。目前,在《保全安排》下获香港认可的合资格仲裁机构有六间,当然包括研讨会的合办机构——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

  对于香港来说,在法律层面,《保全安排》并没有改变香港的现行仲裁法规。香港的《仲裁条例》(第609章)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为基础,对于临时措施和初步裁令有详细规定。根据《仲裁条例》第45条,香港法院可以经过申请就域外仲裁发布临时措施。换句话说,在《保全安排》以前,内地仲裁当事人已经可以向香港法院申请临时措施。

  但在整体发展层面,《保全安排》增强了香港作为亚太区主要法律及争议解决中心的优势,对接国家的「十四五」规划。香港也是第一个内地以外司法管辖区及现时唯一一个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受惠于《保全安排》下的便利。配合国家「一带一路」的发展,《保全安排》大大促进具有内地因素的国际合同当事人选择香港作为仲裁地,以及有助吸引具国际声誉的仲裁机构在香港落户及管理仲裁案件。

  国际仲裁最大的优势之一是易于跨境执行,适时的保全措施是仲裁裁决得到执行的最有效方式。《保全安排》实施前,除了海事仲裁程序以外,内地法院不能对包括香港在内的域外仲裁提供保全协助,导致被执行人有机会于仲裁程序进行时在内地销毁证据或转移财产,以致最终的仲裁裁决未能有效执行。《保全安排》为香港仲裁当事人带来破天荒的便利,不论当事人的国籍及居住地,只要指定香港为仲裁地和选用合资格仲裁机构,均可透过在内地申请司法救济措施,有助寻求公义及维护自身法律权益。

  尤其在疫情影响下,对于受到延期的仲裁程序,《保全安排》更能满足当事人对保全措施殷切的需求,为裁决的执行提供保障。有案例显示,内地法院迅速高效处理保全申请,甚至在申请受理当天已经完成审批过程。《保全安排》的成功实践,实在有赖于法院、仲裁机构和当事人的支持及积极参与。

  《保全安排》实施三年以来,获广泛应用,业界反应也十分正面。让我跟大家分享一下有关《保全安排》的最新数字。截至二○二二年九月三十日,香港仲裁机构在《保全安排》下已向29所内地法院提交82宗保全措施申请,当中77宗属于财产保全申请,两宗属于证据保全申请,三宗属于行为保全申请。所有保全申请所涉及的资产总值为约205亿元人民币。至今,内地法院已就保全申请作出54宗裁定,50宗获批的申请全属财产保全,涉及财产总值约133亿元人民币。申请的数量及总额足以证明《保全安排》获得各界的充分肯定,确实惠及两地仲裁使用者。

  《保全安排》的签订和成功落实为两地仲裁互助模式开创先河,标志着香港仲裁发展的重要里程碑。澳门与内地在今年二月也签订了类似的仲裁保全互助安排,我很高兴能在「一国两制三法域」的方针下可以一同推进粤港澳大湾区三地仲裁法规衔接,完善大湾区法治发展。

  继《保全安排》后,内地与香港致力加强在仲裁领域的司法互助安排,务求做到与时俱进,因地制宜。二○二○年十一月签署的执行仲裁裁决补充安排进一步完善了一九九九年的原定安排,为两地仲裁裁决提供了简单有效的执行机制。三项仲裁的司法互助安排,涵盖范围基本上贯穿了整个仲裁程序的流程,积极回应了两地当事人分别对于跨境保全和跨境执行的实际需要。

  坚守「一国」之本,善用「两制」之利,香港会继续积极推动本地仲裁的发展及创新,增强香港发展动能,以实践习主席提出对香港的希望。今年六月,立法会通过《2022年仲裁及法律执业者法例(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修订)条例草案》,容许律师在仲裁程序中收取的费用与仲裁结果挂鈎。律政司正就订立相关附属法例进行草拟工作,我们估计在今年年底应该可以完成。配合二○一七年实施的第三者资助仲裁,仲裁费用的厘定及形式将更具有弹性,有助提高香港仲裁的整体服务质素及竞争力。

  今天,我们非常荣幸邀请到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港澳办张鑫萌主任及两地资深律师、大律师担任研讨会的演讲嘉宾,分别从内地与香港两地的角度探讨有关《保全安排》最新的发展及新实践。我希望大家能够通过今天的研讨会加深对《保全安排》的理解。最后,我祝愿今天的研讨会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2022年10月14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8时39分
即日新闻  

图片

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资深大律师今日(十月十四日)在「中国内地与香港法院就仲裁保全措施的新发展与新实践」研讨会致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