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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区政府强烈反对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不公平的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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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发言人今日(七月二十七日)表示,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委员会)已就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参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提交的第四次报告发表其审议结论。

  发言人说:「我们乐见委员会感谢与代表团进行了建设性对话,以及欢迎代表团在会议期间及会议后提交的详尽资料。然而,尽管代表团尽力回应委员的关注,并澄清对香港特区人权状况的误解,但委员会仍然对香港特区作出毫无根据的批评,我们对此感到非常失望。」

  委员会就香港特别行政区提交的第四次报告于七月七日、八日及十二日举行会议后,于七月二十七日(日内瓦时间)发表审议结论。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曾国卫率领九人代表团以视像形式出席该会议。

  发言人说:「委员会在审议结论中赞扬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特区政府)在多个范畴的工作,包括在二○二○及二○二一年加强四条反歧视条例下在歧视及骚扰方面的法律保障;于二○一八年设立儿童事务委员会,就儿童的全面发展及重要成长阶段制定长远目标和策略方向;于二○一五年设立法定侍产假;以及于二○一四年推出统一审核机制。尽管代表团已多次解释香港独特的情况,惟委员会未有充分考虑而提出一些关注及建议。」

《香港国安法》

  委员会在检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香港国安法》)的制定和实施时,应适切考虑该法订立前社会暴力动乱的背景,以及《香港国安法》的实际操作和成效。

  「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国家安全一贯属于中央事权,国家在『一国两制』的方针下有权就此立法。同样地,虽然《香港国安法》订明香港特区对该法规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香港国安法》亦订明中央保留管辖权由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行使的三种情况,并订明清晰的程序规定以及对人权和公平审讯的保障。」

  「必须强调,在制定《香港国安法》的过程中,已全面考虑包括《公约》在内的相关内容,并强调维护国家安全时亦须遵守各项人权保障原则。其中,《香港国安法》第四条订明,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而《香港国安法》第五条明确订明就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采取执法行动时,必须坚持法治原则。香港终审法院(注)已指出这两条条文,对于《香港国安法》的整体诠释至为重要。」

  「有关《香港国安法》下的罪行是否清晰方面,《香港国安法》清楚列出所规定的四类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这些罪行的定义清晰,亦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国家安全法所订罪行相似;这些罪行具有域外效力,亦完全符合国际惯例。」

  「至于某行为是否构成罪行,需视乎个案的事实和情况,因此既不可能亦不适宜作过份概括的定论。虽然如此,必须再次强调《香港国安法》并非旨在防范、制止和惩治与其他国家、地区或相关国际组织的正常交流;亦不应忽视特区政府在汇编第四次报告时,曾积极谘询立法会、非政府机构和公众人士。而特区政府实施适用于香港的《公约》条文时,亦仍然受个人和团体的公开监察和审视。」

  「在执法方面,委员会应清楚了解,正如特区政府在会议期间多次强调,香港执法部门根据证据、严格依照法律,以及就有关的人士或单位的行为而采取执法行动,与其背景无关。此外,《实施细则》的大部分规定参照香港特区现行法例而订定,并详细地列明执法机关需遵守的严谨程序要求。而倡议某界别或背景的人士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是违反法治精神的说法。」

  「其中,就委员会曾特别提到有关煽动罪的执法行动,应充分地考虑到二○一九年起激化公众的『软对抗』行为、仇恨言论和刊物的情况。必须重申,有关罪行绝非要压制仅属根据客观事实而对政府作出正当批评的言论,而《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亦已清晰订明相关的免责辩护。」

  「就委员会有关《香港国安法》下的各种程序的意见,必须强调有关程序均不会损害司法独立或《公约》第十四条下公平审讯的权利。其中,行政长官只是从现有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纳入一份名单,以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而不是就某宗具体案件选择某位主审法官;委派某指定法官审理个别案件,仍属于司法机构(而非行政长官)的独立决定。在指定情况下由三名法官组成审判庭而非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理,是保障而非损害被告人公平审讯的权利,法官亦会颁布其裁决的理由,以确保司法公开的原则。而纵然认定证据材料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明书由行政长官发出,但控方仍有责任证明罪行的所有元素。」

  「至于保释安排方面,维护国家安全,以及防范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极为重要,这解释了为何《香港国安法》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引入更严格的可准保释的条件。对于委员会就有关安排的实施作出没有根据的陈述,并错误理解香港终审法院相关的判决,实在令人失望。」

  「我们必须强调,制定《香港国安法》是为了让香港居民重新享有于二○一九年六月至二○二○年年初的黑暴期间不能享有的权利和自由。《香港国安法》确实达到预定效果,并迅速和有效地恢复稳定和安全。这是于香港生活的人和于香港经营的商户的亲身经历,无可争议。他们对香港继续作为开放、安全、有活力而友善营商的都会感到释怀和高兴。」

《紧急情况规例条例》

  「特区政府重申,在行使《紧急情况规例条例》(第241章)授予的权力时,必须符合《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383章)的规定(包括有关在紧急状态时减免措施的保障),因此完全符合《公约》第四条的规定。委员会的关注是基于对有关法律的误解。事实上,根据《紧急情况规例条例》订立的《禁止蒙面规例》(第241K章)没有涉及任何减免措施,亦经过立法会审议,而香港终审法院已经仔细考虑并确立了禁止于若干集结、集会及游行使用蒙面物品的限制之合宪性。」

警方武力的使用及监察机制
    
  「特区政府希望重申,委员会指香港警察使用过分武力,是无视暴徒当时使用的极端暴力。二○一九年的示威活动并非如暴徒谎称的和平示威,而是带有严重暴力并已经超出了宪制保障的范围。警方的行动是回应性的,并没有超过恢复治安所必需的。审议结论并没有就实际情况作出公允而持平的描述。警方在使用武力方面有严格的指引,这些指引符合国际人权规范和标准。根据警方的指引,警务人员使用的武力必须与他所面对的威胁是相称、合理且回应性。无论如何,警方在武力使用方面受到多个独立机构的把关,包括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监警会)和香港法院。监警会独立和有效地行使《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条例》(第604章)赋予的广泛法定权力,以确保针对警方的投诉得到及时、彻底、公平和公正的处理。」

法律援助服务

  委员会就最近法律援助改革限制了获取法律援助及选择律师权利的关注是毫无根据及与事实不符。

  「选择律师的权利并非绝对。这并不是个别人士必定能获得其所挑选的特定律师的权利。公平审讯并非一定建基于诉讼方必须由他/她自己挑选的律师代表。」

  「就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委派律师方面,法律援助署(法援署)致力保证受助人的利益,按每个案件的种类及复杂程度和律师的资历及专业水平委派最适合的律师。」

  「就有关新增加外委律师可处理与司法覆核有关案件数目的限额方面,法援署已释除公众对案件过分集中由某些外委律师接办的疑虑,目的是在更平均地分配案件给同样符合资格的律师和容许受助人提名律师之间取得平衡。法援署认为更多外委律师拥有相关经验长远来说对受助人和法援制度都会有所裨益。」

  「法援署确保如符合《法律援助条例》(第91章)的要求以及在香港法院有合理理据进行诉讼或提出抗辩的人士,不会因为缺乏资金而被拒司法公义。能够根据法援条例通过经济及案情审查的人士,会获得法援。」

  「法律援助计划的财务资格限制是会被检视及适时调整。最近期调整由二○二○年六月二十日起生效。法援署亦会适时就法援函盖范围作出必要的改变。于二○一二年及二○二○年,法律援助辅助计划的范围就大幅扩充以至社会大众更方便得到法律服务/协助。」

司法独立

  对于《香港国安法》阻碍香港司法独立的指控,发言人重申:「司法机构致力维护香港的法治和受《基本法》保障的独立司法制度。所有法官和司法人员会继续紧守司法誓言,以无惧、无偏、无私、无欺之精神,严格根据法律原则,维持司法公义。」

完善选举制度

  「此外,委员会就香港特区经完善的选举制度作出的审议结论是错误,且建基于失实的指控。当中无视了特区政府在会议中作出的确切澄清。世上并无一种放诸四海皆准的选举制度或是完善选举制度的方式。香港特区的民主发展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香港特区《基本法》下的特区宪制秩序以及『一国两制』方针,并切合香港特区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历史等实际情况。」

  「自一九九七年七月回归祖国以来,香港特区的民主取得了飞跃性的发展。事实上,只有在我们的祖国于一九九七年恢复行使主权后,香港的民主发展才真正开始。最近经完善的选举制度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确保全面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法定的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旨在确保行政长官选举、选举委员会选举及立法会选举的候选人均拥护《基本法》并效忠香港特区。政权必须掌握在爱国者手中,这是世界通行的政治法则。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会允许不爱国甚至卖国、叛国的势力和人物掌握政权。只要符合爱国者的要求的人,都可以依法参加选举,进入特区管治架构,为香港市民服务。」

  「完善选举制度的总体方针是扩大香港社会均衡有序的政治参与和令政治体制有更广泛代表性,而首要目标是确保全面落实『爱国者治港』,以提升香港特区的有效管治和长治久安。因此,这是一个良好的民主制度,亦最适合香港特区。」

  「《基本法》明确保障香港特区居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值得留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二○二一年三月作出的决定并没有改变按照《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及第六十八条实现普选的终极目标。我们深信完善选举制度、落实『爱国者治港』和保障社会的整体利益均有利于香港特区民主的稳定发展。」

新闻和表达自由

  为回应委员会就香港市民的新闻和表达自由所提出的关注,发言人反驳并指出:「特区政府坚定维护并尊重受到《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保障的新闻和表达自由。新闻和表达自由并非绝对,并可以因保障国家安全及公共秩序等原因而受到限制。一如既往,传媒及公众可讨论及监察特区政府的工作,他们亦可继续依法行使其表达自由,就政府政策作出评论甚至批评。」

  「再者,就公共图书馆馆藏涉嫌内容可能违反香港法律或不利于国家安全,特区政府暂停有关馆藏的借阅等服务是为了履行其宪制责任,而没有违反表达自由。」

集会自由

  「有关《公安条例》(第245章)下的通知规定,特区政府强调,香港终审法院已确认规定的合宪性。事实上,法定的通知规定在世界各地的司法管辖区都非常普遍。」

  「与许多海外司法管辖区相同,特区政府对在公共场所的聚会实施限制,以减低2019冠状病毒病在社区传播的风险和对公众的生命和健康构成的严重威胁。政府会因应疫情的最新发展,适时调整社交距离措施。」

结社自由
    
  「特区政府强调结社自由的权利受到《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的充分保护。但是,与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一样,此权利并非绝对或不受限制的。」

  对于委员会就职工会权利倒退的指控,发言人反驳:「香港居民成立职工会及组织职工会活动的权利获《基本法》及本地法例的充分保障。《国安法》实施后,职工会的权利完全没有倒退或受损。二○一九年年底至二○二二年六月,已登记职工会的数目由917间显著增加62%至1 486间,足以证明香港居民自由行使结社自由和组织的权利。」

保障个人私隐

  委员会就《2021年个人资料(私隐)(修订)条例》的立法表达关注。发言人就此解释:「《2021年个人资料(私隐)(修订)条例》的唯一目的 是打击侵犯个人资料私隐和令资料当事人及其身边的人受到伤害的「起底」行为。条例赋权私隐专员发出停止披露通知,是为了尽快移除载有未经同意下披露个人资料的讯息,以免受害人或其家人的个人资料继续散播。」

  「委员会就特区政府未有提供有关停止披露通知准则的资料,以及滥用此权力的风险的指控是毫无根据。事实正好相反:非法『起底』行为在法例下有清晰界定,即涉及未经同意披露个人资料的行为,以及披露者有意图或罔顾该披露对资料当事人或其家人构成指明伤害。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相关法例,例如新西兰的《有害电子信息法》和澳洲的《网络安全法》亦有类似停止披露通知的条文。」

  「特区政府强调,执法机关为预防和侦测严重罪行及保障公共安全而作出的截取通讯及秘密监察,须遵守《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第589章)的严格制度。立法会就该条例作出了详细审议,而有关的制度完全符合《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的规定。」

设立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

  委员会再次建议按《巴黎原则》成立一个独立的人权机构。就此,发言人表示:「人权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基本法》的宪制保障,更在法治和司法独立之下得以加强。此宪制架构为香港的人权提供了坚实的保障。现时平等机会委员会、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和申诉专员公署这些法定机构,及法律援助服务,亦为香港的人权提供保障。特区政府会确保现行的机制能继续有效地保障在香港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认为无需要另设额外的人权机构。」

反歧视条例

  就委员会建议制订一条全面的反歧视条例,发言人表示:「透过四条反歧视条例,即《性别歧视条例》(第480章)、《残疾歧视条例》(第487章)、《家庭岗位条例》(第527章)及《种族歧视条例》(第602章),香港特区市民受到法例保障,免受最普遍基于性别、婚姻状况、怀孕、喂哺母乳、残疾、家庭岗位及种族的歧视和骚扰。与此同时,政府定期检视现有的反歧视条例,以确保条例能符合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并因应本港的情况,在有需要时提出立法建议,以处理社会的问题。举例来说,近期的《2020年歧视法例(杂项修订)条例》和《2021年性别歧视(修订)条例》修订了四条反歧视条例,以落实多项建议,加强就免受歧视和骚扰的保障。我们认为没有迫切需要整合一条全面的反歧视条例。」

对性小众的歧视

  至于委员会就立法保护性小众免受歧视方面作出的建议,「特区政府一直致力透过多种渠道推广共融、互相尊重和不歧视不同性倾向和跨性别人士的信息,包括透过不同媒体平台播放宣传短片;通过平等机会(性倾向)资助计划资助各项有意义的社区活动计划,藉以促进不同性倾向及性别认同的人士享有平等机会;亦特别设立24小时支援电话热线,向性小众及其家人提供协助及提高市民大众对性小众的认识。就性倾向及性别认同反歧视进行立法方面,世界各地均根据当地社会情况制定相关政策。香港社会对有关议题存在不少分歧,议题复杂及具争议性,特区政府有责任聆听各方面的意见及充分考虑香港社会的实际情况。」

在囚人士待遇

  「惩教署致力为在囚人士提供稳妥、安全、人道、合适和健康的羁管环境。透过独立访客(即太平绅士)定期巡视的安排,确保在囚人士的权利获得保障。太平绅士获赋予每月巡视监狱一次或两次的法定职责。在囚人士可向巡狱太平绅士或循其他途径作出申诉,包括惩教署投诉调查组、处理有关公营机构行政失当投诉的申诉专员公署、立法会议员或其他执法机构。所有在囚人士作出的投诉都会获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处理。」

处理免遣返声请

  「特区政府一贯采取坚定政策,不会给予任何人庇护,亦不会决定或确认任何人为难民。已实施的『统一审核机制』会一次过以所有适用的理由审核免遣返声请。『统一审核机制』的程序符合法律要求的高度公平标准,并且与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相比更为完善。」

  「免遣返声请人没有合法身分在香港逗留。无论他们的免遣返声请的结果如何,声请人均不得在香港合法逗留,也没有权利在香港工作。当有必要羁留免遣返声请人时,他们会获提供足够的设施,并且会为他们的舒适作出合理安排。特区政府亦会向他们提供人道援助,以维持他们在香港的生计。」

贩运人口

  「特区政府一直竭尽所能和全方位打击贩运人口活动,并加强对在港外籍家庭佣工(外佣)的保障和福祉。我们现行的法律架构提供一套全面的保障,与其他设有单一贩运人口法例的司法管辖区相比并无不足。至今如此极少数目和比例的人被识别为受害人,再次印证了我们的观察——贩运人口在香港从来不是普遍存在的问题,亦无任何迹象显示犯罪集团以香港作为贩运人口的目的地或中转站。仅仅因为我们识别到的受害人数目少,而质疑我们的审核质素和诋毁我们的审核程序,是不公平和毫无理据的。」

保障在港工作外佣的权利

  委员会就保障外佣权利的措施提出建议,发言人重申:「通过多管齐下的策略,包括执法、宣传及提供支援措施,特区政府高度重视保障在港工作外佣的权利,维持香港作为吸引外佣工作的地方。我们绝不姑息任何剥削或虐待外佣的行为。我们鼓励外佣如遭雇主及职业介绍所不合理对待,应尽快向执法机关及/或劳工处举报,寻求合适的支援和协助。」

  至于委员会建议取消适用于外佣的「两星期规定」及「留宿规定」,发言人重申:「『两星期规定』是为维持有效入境管制(包括非法工作)所必要的。这项政策并不阻止外佣在返回原居地后再次申请来港工作,及已提供适当弹性以照顾特殊情况。」至于「留宿规定」,政府一贯的政策是让本地劳工优先就业,只有在确定某些特定行业的本地劳工供应短缺才容许输入劳工。「留宿规定」是这项政策的基石。根据这政策目标,香港自一九七○年代开始输入留宿的外佣,应付本地留宿家庭佣工不足的情况。

  香港特区需于二○二八年七月提交其参照《公约》的第五次报告。政府将会在报告内就委员会今次的建议作详细回应。发言人说:「期间,我们会配合委员会的要求,于二○二五年七月提供某些方面的资料。」

注: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诉黎智英(2021)24 HKCFAR 67一案中指出。
 
2022年7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1时40分
即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