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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五题:立法禁止侮辱他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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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七月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葛珮帆议员的提问和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局长麦美娟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意见指出,近年本港发生多宗侮辱他人的事件。有关行为不单践踏他人的自尊和损害他人的声誉,更助长社会的霸凌风气。此外,据悉不少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其本人及其家人均受到侮辱。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当局可引用哪些法律条文对侮辱(i)他人及(ii)执勤中公职人员的人士提出检控;过去三年有关的检控和定罪数字分别为何,以及被定罪人士的判罚为何;该等被定罪人士当中,是否包括参与二○一九年暴乱的示威人士;
 
(二)有否统计,过去三年有多少名在执勤中的公职人员被侮辱,并按其所属政府部门列出分项数字;
 
(三)鉴于政府于去年表示,会研究有关侮辱罪的涵盖范围,相关工作的进度为何;会否参考澳门的法例,规定若出言侮辱他人而令其名誉受损,即属违法,而若侮辱的对象是正在执勤的公职人员,更会犯下「加重侮辱罪」;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四)鉴于据报,现时全球有约15个地方制定了针对性的法律条文禁止侮辱执勤中的公职人员,而日本国会更在本年六月加重了侮辱罪及网上诽谤和中伤等行为的刑罚,但香港就有关议题至少已讨论逾六年,政府会否尽快就侮辱罪立法,以保护市民免受侮辱霸凌及保护执勤中的公职人员;若会,详情及时间表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五)在就禁止侮辱他人的行为立法前,政府有何具体措施防止该等行为越趋猖獗的情况,以及会否加强宣传及教育工作?
 
答覆:
 
主席:
 
  就葛珮帆议员的提问,经谘询保安局及公务员事务局后,我现回覆如下:
 
(一)现时,警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引用相关法例就侮辱他人或执勤中公职人员作出检控,例如《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24条的刑事恐吓(最高刑罚监禁五年)、第9及10条与煽动意图有关的罪行;《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23条的抗拒或阻碍公职人员或其他人执行任何公务(最高可处罚款1,000元及监禁六个月);和《公安条例》(第245章)第17B条的在公众地方作出喧哗或扰乱秩序的行为,或使用恐吓性、辱骂性或侮辱性的言词,意图激使他人破坏社会安宁(最高可处罚款5,000元及监禁12个月)。
 
  就上述提及的法例,警方并没有就涉及侮辱他人及执勤中公职人员的案件备存分类数字。而在过去三年,在《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3条下的检控、定罪数字以及判刑的资料如下:
 
年份 二○一九 二○二○ 二○二一
审结案件中的检控人数 49 46 58
审结案件中的定罪人数 41 30 43
刑罚 (i)即时监禁 9 4 14
  (ii)感化令 1 2 2
  (iii)社会服务令 6 9 3
  (iv)其他(注) 25 15 24
注:包括罚款、缓刑、被判入教导所及劳教中心等。
 
(二)公务员在日常工作中可能面对很多不同的情况,政府没有备存公务员在执勤中被侮辱的个案数字。
 
(三)及(四)二○二一年十月的《施政报告》中提出政府正检视或激活现有法例,确保在全面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上,执行部门有法可用、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须正视的议题包括打击假新闻、仇恨言论和侮辱公职人员等问题。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已聘请顾问研究多个司法管辖区近年所订立用作规管虚假资讯的不同法例和执法经验,为下一步工作提供参考。待有关研究有结论时,政府会向立法会汇报,并交代跟进工作的时间表。就侮辱公职人员等其他范畴,政府会因应需要展开相应研究工作。
 
(五)在宣传及教育方面,公务员事务局透过不同渠道,加强公众认识公务员的工作性质,从而让市民更了解公务员是以专业及不偏不倚的态度服务社会,应受尊重。此外,为协助公务员提升面对困难情况的能力和技巧,公务员事务局在二○一八年发出一套《处理语言暴力参考指引》,为所有公务员提供一般性的指导。另外,局方一直在中央层面采取多方面的措施,包括提供培训及热线辅导服务等,以加强同事处理及减少语言冲突的能力,协助他们管理压力及维持良好的心理素质。同时,局方亦会举办专为督导人员而设的研讨会,以提升他们支援前线员工处理与市民沟通问题的能力。
 
  另一方面,警方透过不同形式的活动,并与不同的持份者合作,向公众进行宣传教育,灌输正确价值观及提高市民的守法意识。此外,为达至防止及侦破罪案的目的,警方不时进行「网上巡逻」,在互联网的公众平台上搜寻相关资讯或与罪案有关的资料,并作出相应的调查、拘捕及检控。
 
2022年7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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