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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八题:处理检获的走私进口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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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七月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沛良议员的提问和环境及生态局局长谢展寰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香港海关及水警于今年五月十八日进行的一项联合反走私行动中,检获159只走私动物。有市民反映,执法机关不时检获走私动物,但公众无法得知政府会如何处理该等动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执法机关共侦破多少宗走私动物案件;有多少名被捕人士被判罪成,以及定罪率为何;及

(二)公众现时有否途径知悉在反走私行动中检获动物的安置及处理情况(包括具体流程);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经谘询保安局后,现就问题回覆如下:
 
(一)在二○一七年至二○二一年期间,根据香港海关和香港警务处的记录,涉及动物的走私案件有四宗,共拘捕16人。案件经调查后,七人被控告包括与《入境条例》(第115章)、《进出口条例》(第60章)、《船舶及港口管制条例》(第313章)、《危险品条例》(第295章)和《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第169章)相关的罪行。该七人当中,五人被定罪、一人的案件仍在审理中,以及一人获判无罪。
 
  此外,在《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条例》(第139章)及《狂犬病条例》(第421章)下,一般而言,任何人士进口或经香港转口动物或禽鸟必须事先获得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发出的特别许可证及/或持有出口地区或国家发出的有效健康证明书,并须符合许可证上订明的条款。另外,根据《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第586章),除法例另有订明的情况外,如有关进口或再出口动物属列明物种的活生动物,亦须事先获得渔护署发出的许可证。任何人士违反以上规定,即属违法。
 
  二○一七年至二○二一年期间,渔护署向未有相关许可证或健康证明书情况下非法进口活生动物(包括哺乳类动物、禽鸟及宠物爬虫动物等)的人士共提出115宗检控,当中112宗被定罪、一宗仍在审理中,以及两宗获判无罪。
 
(二)在跟进案件调查的过程中,涉案证物(包括动物)的处理须根据执法部门的指示作安排。一般而言,渔护署或香港爱护动物协会等动物福利机构会获执法部门授权,于案件调查期间代爲照顾案件涉及的动物。为免影响调查工作,相关动物的安置情况等详情于调查期间不便公开。待案件完结后,执法部门会授权渔护署为相关动物的安置作出安排。在现行机制下,渔护署会透过伙伴动物福利机构为动物安排领养。如有需要,公众可向渔护署了解个别动物的领养途径。
 
2022年7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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