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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就「完善法定最低工资制度」议员议案总结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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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孙玉菡今日(七月七日)在立法会会议就「完善法定最低工资制度」议员议案的总结发言全文:

主席:

  我再次感谢提出今次议案的郭伟强议员、提出修正案的颜汶羽议员,以及就议案发言的一共18位议员。我就刚才议员提出的意见及建议作出以下综合回应。

  正如我在开场发言指出,法定最低工资的制订是经过社会多年讨论、酝酿和三方协商,是保障劳工权益的重要里程碑。法定最低工资的政策目标是订立工资下限,防止基层雇员的工资过低,同时避免严重损害香港勞工市场的靈活性、经济发展和竞争力,以免低薪职位流失。

  有关竞争力的议题,刚才议员也有讨论。相信大家都留意到,过去多年,由国际组织发出关于竞争力的权威报告,香港多年来均名列前茅,所以由此可见法定最低工资的制订并无削弱香港的竞争力。

工资增长

  法定最低工资实施及经过四次调升后,基层雇员的就业收入得到显著改善。在二○二二年二月至四月,就低薪即最低十等分组别全职雇员而言,他们的平均每月就业收入较法定最低工资实施前的水平,累计上升74.2%,扣除通胀后的实质升幅为26.2%。

法定最低工资的涵盖人数

  有议员提及根据政府统计处的「二零二一年收入及工时按年统计调查」,只有14 300名雇员赚取每小时37.5元的法定最低工资,占香港雇员总人数0.5%。我想指出,综合法定最低工资实施以来的经验,每当法定最低工资水平有所上升,雇主为了保持职级之间的薪酬差距,往往会提升一些本来已赚取高于法定最低工资水平雇员的工资,因此受惠于法定最低工资水平的雇员人数,其实比赚取法定最低工资水平雇员的人数为多。

法定最低工资水平与通胀

  有议员提及法定最低工资的增长幅度落后于通胀。其实法定最低工资水平由二○一一年五月实施时的每小时28元,经过四次调升至二○一九年五月的每小时37.5元,累计升幅为33.9%。同一期间,整体甲类消费物价指数上升幅度为29.9%。换言之,该段期间法定最低工资的累计升幅高于通胀,足以维持二○一一年订立首个法定最低工资水平时的购买力。

  由于二○一九年五月至二○二二年五月期间消费物价指数有所上升,现行法定最低工资水平的购买力难免相对于二○一九年五月生效时略低。最低工资委员会现正进行的法定最低工资水平检讨会參考「一系列指标」,包括整体经济状况、劳工市场情况、竞争力,以及社会共融。通胀是委员会会考虑的其中一个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

法定最低工资与「生活工资」

  有议员关注法定最低工资水平是否可以维持雇员的基本生活,并建议在厘订法定最低工资水平时考虑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从而达至「生活工资」的水平。正如我刚才所述,法定最低工资制度的政策目标是设定工资下限,以防止工资过低,在概念上有别于「生活工资」。政府目前并无计划改变法定最低工资的政策目标,或在最低工资以外另外设立法定的「生活工资」。

  有议员提及最低工资或许是造成在职贫穷的原因之一。在此我需要重申:法定最低工资制度设定工资下限是要防止工资过低,而企业会因应营运及市场等情况给予雇员高于法定最低工资的薪酬,因此法定最低工资不会导致在职贫穷的情况。事实上,以法定最低工资水平受聘的员工仅占全港雇员总人数的0.5%。法定最低工资虽然有助提升低薪雇员的就业收入,然而并非是解决在职贫穷的唯一途径。政府已透过不同的针对性措施,改善基层家庭和低薪雇员的收入。这些措施包括在二○一八年四月推出在职家庭津贴计划,在过往低收入在职家庭津贴计划的基础上实施多项改善措施,包括放宽申请资格、两度大幅增加津贴金额及容许住户成员合并工时以提出申请等,让更多合资格住户获发津贴,鼓励自力更生。

  此外,为加强保障受雇于政府服务承办商的非技术雇员,政府自二○一九年四月起推行多项针对性措施,包括于新招标以雇用非技术雇员为主的政府服务合约评审书内,增加技术评分水平及工资水平在技术评分中所占的比重,以及要求承办商为雇员提供合约酬金等。政府在二○二○年底就上述改善措施完成检讨,显示有关政府服务合约内承诺的工资已增加24%。

  有议员提及法定最低工资水平应高于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的标准。综援计划为因年老、患病、残疾、失业和低收入等在经济上无法自给自足的人士提供安全网,协助他们应付基本生活需要。因此,综援计划与最低工资政策目标不同,两者不可以作出比较。

  我也留意到,有议员关心制订法定最低工资会否影响香港的通胀。事实上,香港的通胀受多项经济因素影响,包括宏观经济周期、国际商品价格、汇率及本地不同成本因素等,而法定最低工资的实施和调升只是其中一项因素。事实上,环顾过去,整体通胀自法定最低工资实施以来大致温和,过往四次调升法定最低工资水平并未对整体通胀构成明显压力。

残疾雇员特别安排

  我亦留意到有议员提出,担心制订法定最低工资后,有部分工作能力受损的人士可能被迫退出劳动市场。在此,我想指出,根据《最低工资条例》(第608章)(《条例》),残疾雇员与健全雇员同样获得法定最低工资的保障。《条例》并提供特别安排,让残疾雇员可以选择进行生产能力评估,厘定他们应获得不低于法定最低工资的薪酬,抑或收取按生产能力厘定的工资,从而平衡残疾雇员的工资保障和就业机会。

法定最低工资与劳动市场

  我留意到有议员提出,订立法定最低工资后会否令香港的劳动市场变得零散化。我想指出,根据过往收入及工时调查结果显示,兼职雇员的聘用大多受经济或疫情影响,劳动市场并没有因法定最低工资的实施而出现零散化的现象。

完善法定最低工资的调整机制

  主席,有议员要求检讨法定最低工资水平的调整机制,并应每年检讨一次最低工资,即「一年一检」,亦建议设定方程式调整最低工资水平,例如与时薪中位数、劳动人口覆盖率或通胀挂钩等。另一方面,我亦留意到,有议员认为工资水平应由市场调节,而现时法定最低工资水平已能够保障低薪雇员的收入,因此无须改变法定最低工资水平的调整机制。

  根据《最低工资条例》,委员会须应行政长官的要求,至少每两年一次作出报告。《条例》并无禁止行政长官要求委员会「一年一检」。然而,正如有议员提出,按现行的机制,检讨过程中所需的研究、分析及谘询等工作,只能够在每两年检讨一次的框架下完成。如果我们要「一年一检」,便需要大量压缩研究、分析及谘询过程,又或改为以譬如方程式的方式调整法定最低工资水平。前者即压缩程序、分析及研究属现行框架下的技术性修订,而后者即纯粹以方程式的形式制订则需大幅修改《条例》,推倒现行的框架,并重新塑造社会共识。

结语

  社会上对法定最低工资的检讨周期存在不同意见。由于委员会的检讨工作正在进行中,目前的首要工作是按照《条例》规定,由委员会全面考虑相关因素,就法定最低工资的建议水平达至一致共识。待委员会完成目前正在如火如荼进行的检讨及提交报告后,劳工及福利局会在适当时候认真探讨法定最低工资的检讨周期和方式是否需要调整。

  主席,我再次感谢议员提出的意见及建议。我谨此陈辞。
 
2022年7月7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7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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