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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律政司司长在《2022年仲裁及法律执业者法例(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修订)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修正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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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今日(六月二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就《2022年仲裁及法律执业者法例(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修订)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修正案的致辞全文:

代主席:

  我稍后将会动议就《2022年仲裁及法律执业者法例(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提出的四项修正案。修正案内容已载于分发给各位议员的文件。以下我就修正案作出简介。

修正案

(一)混合式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律师的收费模式

  在《条例草案》下,《仲裁条例》新订的第98ZE(b)条指出,律师在混合式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中就法律服务收取的费用「是通常按折扣计算」的。加入这语句是为了描述此类协议的特征,让当事人更容易区分不同类型的ORFSA(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协议。

  我留意到有法案委员会委员指出上述描述性语句或会被理解为在混合式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下,律师必须就法律服务收取的费用提供折扣,从而促使当事人要求其律师提供有关折扣。

  为回应委员的关注,我动议修正第98ZE(b)条,以「不论该费用是否按折扣计算」取代「而该费用是通常按折扣计算」,以订明在混合式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中,律师可在任何情况下收取其为当事人在有关事宜期间所提供法律服务的费用。

(二)「人身伤害申索」的定义

  《条例草案》建议的第98ZL条明确指出ORFSA协议在关于人身伤害申索的范围内属无效及不可强制执行。政府在草拟第98ZL(2)条中「人身伤害」和「人身伤害申索」的定义时参考了《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中有关人身伤害的概括定义。

  经考虑委员的意见,政府现就该条文 中「人身伤害申索」的定义提出修正案,以确保有关定义具有足够广泛性涵盖「根据普通法」可进行仲裁的人身伤害申索。

(三)以「关乎」一词代替「攸关」

  《条例草案》建议的第98ZO和98ZS条的中文文本使用了「攸关」一词。我现提出修正案,以中文「关乎」一词代替「攸关」一词,以便读者更容易理解相关条文。

(四)以「某律师」一词代替「某人」

  《条例草案》建议的第98ZP条容许仲裁当事人将关乎仲裁程序及裁决的资料传达给某人,以便与该人订立或寻求订立ORFSA协议。第98ZB至98ZE条明确指出ORFSA协议是当事人与其律师之间就以仲裁处理的某事宜订立的协议。由此可见,第98ZP条中提述的「某人」只能被理解为有机会与当事人订立ORFSA协议的律师,而非无关的第三者。

  经考虑委员的意见,为免生疑问,并且以更直接的方式草拟条文,我现动议修正第98ZP条,在该条文中以「某律师」这语句取代「某人」,而该条文中提述「该人」的地方会相应地以「该律师」代替。

结语

  法案委员会同意上述四项修正案并表示支持。谨请各位委员支持有关修正案。多谢代主席。
 
2022年6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2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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