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立法会十三题:顾问合约的申索机制
****************
  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谢伟铨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黄伟纶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悉,现时政府批出工程及建筑相关的顾问合约的条款,一般都未有如工务工程合约般,订明所委聘的顾问公司可就与其表现无关的因素(例如天气、疫情、示威活动、政府及立法会的审批程序)而引致的延误,向政府提出额外费用或补偿申索,以致有关顾问公司须循其他渠道向政府提出申索。有建筑、测量、都市规划及园境界人士认为,有关做法不合理和不公道,并导致部分受到工程延误影响的顾问公司出现亏蚀或现金流不足的情况。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就工程及建筑相关顾问合约获委聘的顾问公司循其他渠道向政府提出申索的宗数及金额等资料;
 
(二)如何处理申索合理但计及补偿金额会超出工程核准拨款额的个案,包括会否因此而拒绝申索;及
 
(三)有否就第(一)项所述的申索个案,制订处理程序及计算补偿金额的准则和指引;如有,详情为何;如否,会否参考工务工程合约的做法,将有关申请延长工期及提出申索的条款加入顾问合约内,以使有关程序制度化和标准化?
 
答覆∶
 
主席∶
 
  政府一直重视与工程及建筑相关顾问公司的合作伙伴关系,不时与各顾问商会和专业学会就工务工程顾问的采购及合约机制进行沟通,并适时优化相关程序,为业界创造更有利的营商环境。在拟备建筑、工程或相关顾问合约时,部门会清晰订明所需的顾问服务范围、工作内容和时间表,以及相关的技术、人手和经验等要求,让顾问公司有足够资料计算所需合约费用。在推展工程或建筑相关顾问合约时,我们会就顾问公司所完成的工作,按合约机制向顾问公司支付酬金。若顾问公司需提供合约未有订明的服务,或其负责的建造工程合约因某些未能预见的原因而出现延误,令顾问公司承担额外开支,现行的顾问合约已设有机制和程序处理有关事宜。一般而言,若遇到上述情况,顾问公司可根据合约机制向部门提出申索,而部门会以客观的态度审视相关理据;若申索成立,部门会合理地计算及支付顾问公司补偿费用。
 
  就谢议员问题的三个部分,本局现回覆如下:
 
(一)部门在过去三年合共接获23宗由工程或建筑相关顾问公司透过合约机制提出因工程项目未能按原先计划推展而引致额外费用的索偿申请。当中两个个案已经圆满解决;至于其余的个案,部门仍待有关顾问公司呈交进一步资料及纪录,以评估个案是否成立及所涉金额。由于相关个案涉及第三者资料,所以我们不便在此披露详细内容。然而,过去三年,部门并没有收到工程或建筑相关顾问公司循合约以外的其他渠道提出的申索。
 
(二)部门在申请工程费用(包括用以支付顾问服务的费用)时,会预留一定的应急费用以应对一些未能预见的开支。就顾问合约而言,部门所预留的应急费用一般足以支付合约中的额外费用,包括顾问公司应部门要求提供额外服务的费用或其他合理的索偿。然而,若工程项目的核准预算不足以应付这额外的开支,部门并不会因此拒绝合理的申索,而是按现行机制申请额外拨款。
 
(三)现行工务工程顾问合约已设有机制处理顾问公司所提出的申索,若顾问公司认为因提供合约要求以外的额外服务,或因其他原因例如项目延误等而引致额外开支,他们须以书面形式向部门提出索偿申请,并详细说明所涉服务、原因及款额。部门会就顾问公司所提供的资料审视个案的合理性,以评估个案是否成立,并审核顾问公司就个案所呈交的资料,以计算补偿金额。此外,发展局亦已向部门发出内部指引,概述如何处理相关索偿申请的原则及补偿程序,以便部门更有效地处理有关索偿申请。例如,若顾问公司因工程项目未能如期获得拨款而导致其服务有所延误,部门须合理地审视及评估有关情况,包括顾问公司有否在延误期间进行了额外工作,若有,部门便须向顾问公司支付相关额外开支。
 
  上述的机制能有效及适当地处理顾问公司因项目延误而引致的申索,故此我们在现阶段并没有打算为工务工程顾问合约额外引入类似工务工程合约申请延长工期的条款。
 
2022年6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40分
即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