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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一题:规管人对人促销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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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刘业强议员的提问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邱腾华的书面答覆︰

问题:

  现时,《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第593章)不规管人对人促销电话,而《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则只规管涉及使用个人资料的人对人促销电话。二○一九年四月,政府就规管人对人促销电话的立法框架建议谘询本会相关事务委员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评估,现时人对人促销电话的情况,包括(i)平均每天每名市民收到多少个这类电话、(ii)进行促销的机构所属行业、(iii)该等机构获得市民电话号码等资料的途径,以及(iv)涉及使用市民个人资料而事前已获得资料当事人同意的电话的比例;

(二)鉴于政府自二○一○年起积极鼓励打出大部分人对人促销电话的四个行业(即金融、保险、电讯及促销中心)的商会订立及公布其人对人促销电话实务守则,有否评估该项自我规管措施的成效;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三)就加强规管人对人促销电话的立法工作的最新进展为何;及

(四)过去五年,每年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向警方转介了多少宗与在人对人电话促销活动中使用个人资料相关的投诉,以及当中有关人士被定罪的个案宗数为何?

答覆:

主席:

  就议员的提问,经谘询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和保安局后,我现回覆如下:
 
(一)政府各部门并无足够数据对各项人对人促销电话的情况作出评估。
 
(二)为了减少人对人促销电话对公众造成的滋扰,政府自二○一○年年底积极鼓励四个行业(即金融、保险、电讯及电话中心)的相关商会订立《人对人促销电话实务守则》(《实务守则》),以自愿性质规管业内人士打出人对人促销电话的方式(例如致电时间、需显示电话促销者身分及承诺遵从取消接收要求等)。
 
  自二○一一年六月以来,上述行业的相关商会相继引入人对人促销电话的自愿规管计划。其中,金融业于二○一四年五月优化其《实务守则》,要求电话促销者主动向接电者提供其姓名及正式的联络电话号码,方便接电者核实电话促销者的身分。
 
  实施《实务守则》对减少人对人促销电话的滋扰有一定的成效。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及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通讯办)接获涉及人对人促销电话的整体查询及投诉数字显著下降,相关数字如下:
 
年份 整体查询和投诉宗数
2012 2 010
2013 1 693
2014 1 215
2015 1 472
2016 648
2017 480
2018 321
2019 257
2020 236
2021 241

(三)政府曾于二○一七年就「加强规管人对人促销电话」进行公众谘询,亦于二○一八年四月及二○一九年四月向立法会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简介谘询结果及建议下一步工作。委员对是否应加强规管持不同意见。

  因应香港经济面对的挑战,包括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的变化,政府有需要审视最新的情况,包括规管这类电话会否影响正常的商业活动,尤其中小企和商界有需要透过不同遥距方式,包括利用人对人促销电话,以继续经营业务。

  此外,参考世界各地在规管人对人促销电话的经验,显示有关规管的具体操作及执法上有一定困难,包括搜集证据、寻求外地执法机构协助、检控、如何区分正常商业活动和促销电话、如何有效阻截滋扰电话等。我们需要平衡众多因素,才可决定是否和如何跟进这方面的工作,目前没有具体工作时间表。

  有关部门会继续推行宣传及公众教育以减少人对人促销电话对市民带来的滋扰。例如,通讯办已于其网页上载了有关精明使用智能电话来电过滤应用程式的资讯。通讯办过去亦有为公众举办相关的讲座及展览。此外,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推出的长者进阶数码培训计划,亦在参与计划的长者学苑所举办的有关课程中加入单元,向长者简介拒绝或过滤来电的资讯。
 
  此外,自二○一五年八月起,通讯办已要求电讯营办商必须在流动电话的「来电显示」中为所有源自香港境外来电加上「+」号(例如「+852」),以协助市民识别源自香港境外假冒本地电话号码的可疑来电(包括人对人促销电话),让市民选择接听时提高警觉。
 
(四)过去五年,就人对人电话促销活动中使用个人资料相关的投诉,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公署)每年转介予警方以及当中定罪的个案宗数如下:
 
年份 公署转介予警方的个案宗数 定罪个案宗数
2017 18 3
2018 6 2
2019 6 2
2020 8 1
2021 20 0

 
2022年6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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