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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局长在《香港国安法》法律论坛──兴邦定国致辞(只有中文)(附图/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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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长邓炳强今日(五月二十八日)下午在《香港国安法》法律论坛──兴邦定国的主题演讲环节致辞:

财政司司长陈茂波先生、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女士、各位朋友:

  大家好,今天我很高兴能够获邀出席由律政司主办的《香港国安法》法律论坛,与席上各位嘉宾就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进行交流。

  虽然《香港国安法》的制定和实施使香港特区「由乱变治」,但特区政府仍有需要继续履行完善相关维护国家安全法律,包括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进行本地立法,尽早完成《基本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立法的责任。我亦想藉此机会,和大家分享特区政府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的一些观点。

  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进行本地立法和完善相关维护国家安全法律是香港特区的宪制责任。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第三条及《香港国安法》第七条亦分别要求香港特区尽早完成《基本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立法的工作。事实上,每个国家都会制定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这既是主权国家的固有权利,也是国际惯例。中央授权特区自行制定维护国家安全法律,体现了「一国两制」的方针和国家对特区的信任。

  《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除了是香港特区的宪制责任外,亦有其实际需要,以应付香港特区过去和将来可能面对的国家安全风险。

  随着国家的整体发展,不少西方国家视中国为威胁,甚至采取全面敌对态度。由于香港在「一国两制」下有独特环境和生活模式,容易被外部势力恶意渗透,试图分裂及颠覆国家,并孕育和鼓吹「港独」思想,致令国家安全风险越见加剧。自二○○三年未能完成《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工作至今,香港特区的国家安全风险起了急剧的变化,期间出现了二○一四年的「非法占中」、二○一六年的旺角暴动、和鼓吹「港独」的香港民族党成立等严重损害公共秩序和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过去20多年出现多次的社会乱象,在二○一九年起持续十多个月的大规模暴乱期间更加达至极点,出现严重损害法治、公共秩序和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包括:

(一)「港独」、「自决」活动冒起;有人利用媒体、文化艺术等「软对抗」方式,宣扬反中央和反特区政府讯息;并以新闻工作做包装,涉嫌串谋勾结境外势力,煽动对中央和特区政权机关的憎恨;

(二)全港性大规模暴乱,大范围损毁公共设施;亦有境外组织成员于暴乱期间公开为暴徒筹款或筹集装备;

(三)藉发表抹黑指控的言论、文字或刊物煽动群众,美化暴力,削弱市民的法治观念和守法意识;

(四)本土恐怖主义滋长并转趋行动化,包括「孤狼式」袭击及以小组形式组织、策划和实施的本土恐怖主义活动;

(五)有境外势力透过长期在香港全方位渗透,扶植本地组织或个人为其代理人,并透过代理人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包括企图影响选举结果,以颠覆国家的政权。

  《香港国安法》实施以来,社会秩序重回正轨,但毕竟《香港国安法》只是针对当时最严重和最迫切的四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当予以立法禁止的七类行为中,《香港国安法》只涵盖了其中两类,即「分裂国家」和「颠覆中央人民政府」,而未有完全应对刚才提到的国家安全风险。而现行本地法例(例如《刑事罪行条例》、《官方机密条例》以及《社团条例》)亦只涵盖部分相关的行为。举例而言:

(一)《刑事罪行条例》涵盖了有关「叛逆」的罪行,以及煽动危害国家安全、离叛及仇恨的罪行。但我们需要审视有关罪行是否足以应对过去香港所面对的国家安全风险,以及如何完善,和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

(二)在《官方机密条例》中,所禁止的「间谍活动」定义较为狭隘,主要只涵盖「接近禁地」、「制作对敌人有用的资料」,以及「取得、收集、记录或发表对敌人有用的官方机密资料」等,不足以应对现今复杂的间谍行为和相关风险;

(三)至于《官方机密条例》中的「非法披露受保护资料」罪,其涵盖的资料类别亦只有防务资料和关乎国际关系的资料是属国家秘密,而法例亦未就「国家秘密」一词作出定义;

(四)《社团条例》中就「外国/台湾政治性组织」及「政治性团体」作出的定义相对狭窄;《社团条例》下有关禁止社团运作机制,亦只适用于根据《社团条例》已注册、须注册或获豁免注册的社团。

  此外,犯罪分子的活动更越趋「地下化」及「隐蔽化」,亦有危害国家及香港特区安全的分子潜逃海外、肆无忌惮勾结外国势力,继续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例如要求外国实施所谓制裁,以及成立所谓「智库」,宣扬危害国家安全的讯息等。我们有实际需要就《基本法》二十三条立法,进一步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以应对有关风险和威胁。

  就此,特区政府一直进行《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的相关工作。虽然特区政府曾于二○○三年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向立法会提交草案,但由于特区的国家安全风险自二○○三年有相当大的改变,因此,我们正针对过去发生的事情,研究特区的过去、现在、以至未来的安全风险;我们亦正检视《香港国安法》的实施经验和相关的法庭裁决及现行法律的不足,务求制定有效和务实的方案和条文,以应对有关风险。就此,我们亦会参考其他相关的全国性法律及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同类法律,一些有涵盖类似罪行范围的法律的国家,包括英国、美国、澳洲、加拿大、新西兰、新加坡等,均在我们参考之列。

  上述制定《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建议的工作绝不轻易,性质复杂。加上国际形势的急剧变化,增加我们的工作难度。而鉴于有关立法对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性,立法建议亦必须在执行方面切实可行,所以我们必须小心处理, 不容有失。

  除了确保《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建议能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外,有关立法获得香港特区市民的支持,亦非常重要。

  我们会积极向市民以及持份者解释香港特区进行《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的宪制责任,以及各项立法建议的内容及其考虑因素,并以开放的态度,聆听市民以及持份者的意见。

  我们预料有人会利用机会,试图诬蔑特区政府借《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打压人权和自由。我希望借此机会强调,《香港国安法》第四条指出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同时亦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香港居民根据《基本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规定所享有的包括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因此,在维护国家安全的同时,市民继续依法享有《基本法》所保障的权利和自由。

  然而,这些权利和自由并非绝对,而是可以为达致保障国家安全、公共秩序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等情况下,根据法律作出规限。上述两部国际公约就有条文容许基于维护国家安全等理由,以法律对权利和自由予以限制。

  我亦希望强调,《香港国安法》第五条除规定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之外,亦规定无罪推定、一事不再审、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等法治的原则。

  在推广《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的时候,我们亦会特别注意资讯的发放,让有关资料可以迅速而准确地提供予公众。除传统的公众谘询渠道外,我们亦会善用不同的平台(包括网上平台)发放有关资讯,并向不同持份者进行解说。

  尽管如此,我们不排除仍然会有心怀不轨的人伺机透过恶意、甚至虚假讯息抹黑立法工作。我们亦不排除外部势力以及其代理人会罔顾事实,无视他们国家亦有类似法律,并持双重标准,刻意抹黑立法建议指我们打压人权自由。此外,想危害国家安全的人亦必定会继续利用「软对抗」手段,「妖魔化」立法建议以误导市民。

  意图危害国家安全的人亦会借助互联网及社交通讯软件,将恶意抹黑和误导的讯息广泛流传,因此我们必须迅速采取行动,否则若市民未能清楚了解立法建议,便会不知就里被误导。早前,就曾经有一间已经停止运作的网媒故意就我在记者会有关《基本法》二十三条立法的发言作误导性报道,这绝对不是第一次,亦相信不会是最后一次,但我一定会揭穿他们的真面目,将真相还原给大家。

  就此,我们会加强宣传和解说的工作,包括:

(一)针对此等抹黑的言论,主动而迅速地作出澄清;

(二)着力解说立法的重要性,包括:立法可以令国家安全得以维护,香港经济得以长足发展;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得以防范,市民免受严重危害社会整体安全的暴力袭击及胁迫;市民的生命和财产得到保障;煽动仇恨、暴力和不守法的歪风得以遏止,法治得以彰显等。
  
  保安局一直联同律政司及相关执法部门致力推展《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的工作。但由于新一波疫情关系,特区政府,包括保安局及律政司,自今年初把尽快稳定疫情作为压倒一切的任务,因此对立法工作有所影响。      

  虽然如此,我们会继续迎难而上,做好相关工作,以确保香港和国家的安全。多谢大家!
 
2022年5月28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17时5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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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局长邓炳强今日(五月二十八日)下午以视象形式在《香港国安法》法律论坛──兴邦定国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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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局长出席《香港国安法》法律论坛──兴邦定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