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二十二题:公共选举的资格审查及宣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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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现时,不同类别的公共选举中候选人的资格审查及当选人的法定宣誓安排并非一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二○二一年三月十一日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行政长官候选人和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的参选资格,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并确认,政府会否透过本地立法方式,规定全部公共选举的候选人须先经过资格审查的程序;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鉴于政府建议,乡郊代表选举当选人须在就职前以书面宣誓,而该安排有别于立法会及区议会选举当选人的宣誓安排,有关理据的详情为何,以及有否评估该安排是否足以反映宣誓的庄严意义;
(三)有否研究,其他司法管辖区有否采用书面宣誓作为公共选举当选人的法定宣誓方式;若有研究,详情为何;及
(四)在选举管理委员会监督的公共选举下,若当选人未能符合法定宣誓要求而被取消就任资格,政府会否向其追讨当选后所有获发放的酬金、津贴等款项;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经征询政务司司长办公室辖下行政署和民政事务局,现综合回覆如下: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于二○二一年三月十一日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及《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订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资审会),负责审查并确认选举委员会(选委会)委员候选人、行政长官候选人和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的资格。为落实有关要求,香港特区政府已藉《2021年完善选举制度(综合修订)条例》,在《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569章)中加入第9A条就资审会的组成订定条文,以及修订相关选举法例以在选委会界别分组一般选举、立法会选举和行政长官选举中落实由资审会审查并确认候选人资格。
资审会的职能已在《基本法》及相关的全国人大决定中有明确规定,而有关的规定亦已在本地的选举法例中得到全面准确落实。目前,政府未有计划扩大或改变资审会的职能。
(二)及(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六条要求,香港特区居民在参选或者就任公职时应当依法签署文件确认或者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就此,《行政长官选举条例》附表第42A条规定选委会的候任委员须提交书面誓言,示明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方可正式成为选委会委员。在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组成的选委会的所有委员皆已完成相关书面誓言的要求。我们已与中央有关单位确认上述的书面誓言符合对公职人员宣誓的要求。由于乡郊代表人数与选委会委员数目相若,民政事务总署在检视选委会及其他公共选举的宣誓安排后,认为参考选委会模式,即在就职前以书面宣誓,在执行上更适用于乡郊代表选举。我们并没有进一步研究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情况。
(四)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的第二(一)条规定,「未进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绝宣誓,不得就任相应公职,不得行使相应职权和享受相应待遇」。
根据《宣誓及声明条例》(第11章)第21条,若任何人获妥为邀请作出该条例第IV部规定其须作出某项誓言后,拒绝或忽略作出该项誓言,该人若未就任则须被取消其就任资格。该条文适用于行政长官、立法会议员及区议会议员等应作的誓言。此外,政府会在二○二二年五月十八日向立法会提交《2022年乡郊代表选举(修订)条例草案》,如条例草案获得通过,违反誓言或不符合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的乡郊代表当选人将丧失担任乡郊代表的资格,并不得行使相应职权和享受相应待遇。
若立法会议员因未能符合上述要求而被取消资格,则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会按个别个案的具体情况而考虑采取合适程序处理相关薪津事宜,例如透过法律程序追讨薪津。
至于区议员被取消就任资格的个案,民政事务总署会按法例及根据《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区议会议员酬金、津贴和开支偿还款额安排的指引》处理有关酬津安排。如有需要,民政事务总署会透过法律程序追讨酬津。
完
2022年5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50分
香港时间16时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