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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二题:出租汽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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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姚柏良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陈帆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旅游业界人士指出,由于在疫情下旅客出行更着重卫生,预料以家庭形式及小型包团形式的服务需求将大幅增加。然而,政府现时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i)私家、(ii)酒店及(iii)旅游三类出租汽车服务发出的出租汽车许可证(许可证)数目的上限,分别仅为1 500张、400张及400张,无法满足市场所需。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每年政府分别收到及批准多少宗对上述每类许可证的申请(以表列出);

(二)就上述每类许可证所订定的上限的理据为何,以及有否机制按业界和市场的需求作出检讨;及

(三)鉴于有业界人士反映,上述三类许可证的数目不足以满足业界需求而且申请门槛过高,政府会否考虑调高该等许可证数目的上限和降低申请门槛,以协助旅游业界营商?

答覆:

主席:

  就姚柏良议员的提问,现答覆如下:
 
(一)过去三年,有关私家、酒店及旅游出租汽车许可证的新申请及发出数目,载列于下表:
 
出租汽车许可证的种类 相关数字(注) 二○一九年 二○二○年 二○二一年
私家出租汽车服务 新申请数目 146 41 24
发给新申请许可证数目 142 76 54
酒店出租汽车服务 新申请数目 5 3 0
发给新申请许可证数目 2 10 1
旅游出租汽车服务 新申请数目 18 8 4
发给新申请许可证数目 6 7 2
 
注:申请人必须提供足够资料以支持其申请。视乎申请人提交申请的日期及能否适时提交所需资料,成功申请的个案未必于递交申请同年完成审批,部分申请亦可能被拒或被申请人撤回;而同一宗申请亦可能涉及多于一个许可证。

(二)《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规例》)(第374D章)订明出租汽车许可证的规定及发出许可证的审批准则。申请人提出申请的出租汽车服务类型必须是有合理理由需要的,而有关车辆须持有有效的车辆牌照及第三者风险保险单。

  为免影响公共交通工具的运作及加剧道路挤塞,《出租汽车许可证(数目限定)公告》(第374L章)订明出租汽车(包括私家、酒店及旅游等种类)许可证数目上限,有关上限数目以及截至二○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有效的许可证数目,载列于下表:
 
出租汽车许可证的种类 可发出的许可证数目上限 截至二○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有效的许可证数目
私家出租汽车服务 1 500 1 115
酒店出租汽车服务 400 100
旅游出租汽车服务 400 120
 
  政府会因应实际情况不时检讨可发出的出租汽车许可证数目上限。例如政府曾于一九九八年将旅游出租汽车许可证的数目上限由300个增加至400个,以应付预期因香港国际机场开始运作而上升的旅游服务需求。
 
(三) 现时有效的私家、酒店及旅游出租汽车许可证数目,低于可发出的许可证数目上限,因此有兴趣营运有关服务的人士可以提出申请。运输署会按《规例》的要求审批出租汽车许可证的申请。有关车辆的服务须有合理理由需要,而申请人所提交的使用出租汽车纪录或已签订之合约也是考虑因素之一。
 
  运输署自二○一七年二月起已推出一系列有关出租汽车许可证的措施,优化出租汽车服务的审批及监管制度。这些措施包括推出可供自由选择的「预先评估」安排,让有兴趣申请出租汽车许可证人士可在无需提交车辆登记文件的情况下,提出「预先评估」要求,在得悉其出租汽车许可证申请有机会获批准后,才购买车辆。另外,近年业界提供崭新而多样化的出租汽车服务,迎合不断转变的市场需求,惟在开展有关业务之前未必能提交过往出租纪录或合约。有见及此,运输署会作弹性考虑,让有意申请私家服务(豪华房车)许可证但未能提供使用出租汽车纪录或已签订之合约的人士,可以就其拟议经营模式提供充分理据及证明资料支持其申请,以便运输署考虑。上述措施不但为有意申请出租汽车许可证的人士提供更大弹性及更高的确定性、便利新经营者加入市场,亦让运输署可提前检视申请人拟提出的正式申请,有助缩短正式的审批时间。
   
  政府会继续密切留意社会对出租汽车服务的需求,并适时检视出租汽车许可证的审批准则及数目上限,以配合市场对此类服务的需求。
 
2022年5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2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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