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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题:永久离港居民享有公共福利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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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克勤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罗致光博士的书面答覆:

问题:

  过去两年,香港居民净移出人口超过12万,而在去年第四季以永久离港为理由提取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的申索宗数为8 700。据悉,部分该等人士在提取强积金后,仍享有公共福利的资格,包括获发放公共福利金和医疗券,以及入住公共租住房屋(公屋)单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统计,过去三年有多少人以永久离港为理由提取强积金后,仍继续(i)获发放公共福利金、(ii)获发放医疗券及(iii)入住公屋单位;及

(二)有否计划修改有关法例或规定,订明以永久离港为理由提取强积金的人士(公共福利金计划下的广东计划及福建计划的受惠人除外)从提取强积金当日起,丧失享有上述公共福利的资格?

答覆:

主席:

  就议员的提问,经谘询相关政策局及部门后,我现综合答覆如下:

(一)由于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计划、公共福利金计划、长者医疗券计划及公共租住房屋(公屋)分配各有其政策目的、资格要求及运作规范,而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私隐也须受到保护,相关政策局及部门并不掌握以永久离港为理由提取强积金后仍继续领取公共福利金、医疗券或入住公屋单位人士的资料。

(二)就公共福利金计划而言,受惠人如在付款年度内居港不少于60天,便可领取全年的津贴。在付款年度内居港少于60天的受惠人则只会获发在居港期间的津贴。如受惠人的状况有任何改变,包括离港日数超出宽限,须向社会福利署(社署)申报。社署也会与入境事务处每月核对资料,以核实受惠人是否符合居港规定。如发现受惠人离港日数超出宽限,社署会向其追回多领的款项。然而因应疫情,社署自二○二○年一月起实行特别安排,酌情豁免计算各项社会保障计划(包括公共福利金计划)申请人或受惠人的离港日数。

  在长者医疗券计划下,合资格长者必须在亲身接受已登记参与计划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包括10类于香港注册的医护专业人员、地区康健中心和地区康健站,以及香港大学深圳医院指定诊疗中心和医技科室)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后,才可使用医疗券支付有关医疗服务费用。医疗券必须用于长者本人身上,不能转赠别人或与别人共享,亦不能提前发放或兑换现金。

  公屋方面,根据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与公屋租户签订的租约,承租人及名列在租约上的家庭成员在租约生效日期后一个月内,必须搬入该公屋单位,并须经常持续居住于承租单位内。若承租人的家庭状况有所改变,须通知房委会更新租约记录。房委会会透过两年一度的家访核实公屋租户的居住情况,以及就举报的个案查核租户有否违规。如发现有违规情况,房委会会联络相关租户以作核实,并按情况采取执法行动。

  相关政策局及部门没有计划修订上述安排。
 
2022年5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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