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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五题:食物外送网上平台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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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张国钧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陈肇始教授的书面答覆∶
 
问题:
 
  在疫情下,不少市民居家抗疫而减少外出用膳,令食物外送网上平台(该等平台)迅速发展。然而,消费者委员会在今年二月表示,与该等平台相关的投诉数字由二○一九至二○二一年间急增逾五倍,主要涉及送餐延误、取消送递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每年政府接获多少宗有关该等平台的投诉个案,并按个案类别列出分项数字;
 
(二)有否研究,透过该等平台所点的食物因送餐延误而出现食物安全问题时,该等平台以及涉及的餐厅和送餐速递员分别的法律责任为何;
 
(三)现时哪个政府部门负责监管该等平台外送食物的食物安全;及
 
(四)鉴于据悉现时大部分该等平台的网站均载有限制责任条款,以致顾客难以就该等平台延误或取消送递及遗失订单等情况追讨合理赔偿,政府会否研究设立监管该等平台的机制,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香港现时已有不同法例保障食物安全及消费者的权益。就有关食物外送网上平台的各部分问题,经谘询商务及经济发展局,现综合回覆如下。
 
  网上平台等电子商贸活动在新冠病毒病疫情下日趋普及。过去三年,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和香港海关就食物安全和涉及《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规管的虚假商品说明及误导性遗漏等不良营商手法方面分别接获有关食物外送网上平台的投诉分项数字如下:
 
年份 2019 2020 2021 合计
涉及食物安全投诉宗数 9 69 164 242
涉及《商品说明条例》投诉宗数 17 20 77 114
 
  香港法例第132章《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54条规定,所有在香港出售供人食用的食物,不论进口或本地生产,必须适宜供人食用,违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另外,该条例第52条亦规定,任何人如售卖食物,而其性质、物质或品质与购买人所要求的食物有所不符,以致对购买人不利,即属违法,最高刑罚为罚款一万元和监禁三个月。食环署跟进上述涉及食物安全的投诉包括对其中两宗涉及食物含有异物并有足够证据的个案,引用该条例向食物业处所负责人提出检控,相关涉案人士已被定罪。
 
  此外,根据《食物业规例》(第132X章),「食物业」一般指有人为营业目的而从事食物处理的行业或业务,视乎其实际运作及经营模式,须向食环署申领相关食物业牌照。为保障食物安全及公众卫生,现时持牌食店提供的外卖及外送食物服务(包括网上销售)必须遵守相关持牌条件,包括有关食物容器、食物存放及运送温度等。如发现持牌食店违反有关持牌条件,食环署会采取适当行动,包括发出警告及考虑取消持续违反有关持牌条件的食店的牌照。
 
  因应新冠病毒病疫情,食环署辖下的食物安全中心特别向本港主要网购食物送递商发出在疫情下须注意的外送食物事项,提醒相关经营者保持清洁及卫生,确保外送食物符合合适的温度控制,以保障食物安全。
 
  考虑到网上平台提供外送食物的运作模式越来越普遍,食环署正计划在现有的发牌制度下,明确要求食店持牌人须确保交由网上平台或外送服务承办商送递的食物皆符合相关持牌条件,包括确保外卖及外送食物时刻保存于适当的安全温度、在运送过程中不受干扰,以减少食物交叉污染的机会。食环署稍后会订定此计划的具体安排,以进一步保障食物安全。
 
  与此同时,本港现行法例有就与消费者交易的合约制订规范,例如《管制免责条款条例》(第71章)第7(1)条订明任何人不得藉合约条款、一般告示或特别向某些人发出的告示,而卸除或局限自己因疏忽引致他人死亡或人身伤害的法律责任。此外,《服务提供(隐含条款)条例》(第457章)第5条规定若服务提供人是在业务过程中行事,该人须以合理程度的谨慎及技术作出服务;第8(1)条则订明如合约其中一方是消费者,另一方不得引用任何合约条款来卸除或限制其因该条例在合约下产生的法律责任。消费者可根据其个案的事实情况(包括合约条款),按合约法及/或其他相关法律提出申索。
 
  另一方面,消费者亦可向消费者委员会(消委会)求助,消委会处理消费者与商户的纠纷时,担当调停人的角色,协助商户和投诉人解决纠纷,例如尝试联络商户,致力协助双方透过调停达至双方满意的和解方案。
 
2022年5月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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