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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六题:吸纳中国概念股公司在香港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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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严刚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意见指出,随着地缘政治变化和中美摩擦加剧,中国概念股(中概股)公司成为被打压的对象,而吸纳在海外市场上市的中概股公司在香港上市,是香港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和提升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重要举措。然而,有关情况目前未如理想。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研究,香港就进一步吸纳中概股公司在港上市,目前主要面对哪些难点,以及原因为何;
 
(二)会否针对中概股公司的特性推出新措施以便利其在港上市,例如(i)降低有关公司的市值、收益和利润要求、(ii)放宽和厘清新兴及创新产业公司的定义,以及(iii)将现时只适用于生物科技公司的较宽松上市要求(例如容许未有收益或盈利的公司上市)扩展至更多科创公司;如会,时间表为何;及
 
(三)有否参考内地及海外的经验,研究如何在放宽上市要求以吸纳中概股公司在港上市的同时,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有何措施促进内地投资者透过上海与香港股票交易的互联互通机制(沪港通)和深圳与香港股票交易的互联互通机制(深港通),投资更多在港上市的中概股公司?
 
答覆:
 
主席:
 
  内地企业在海外上市,市场一般称之为「中概股」。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在三月十六日会议后表示,目前相关监管机构就「中概股」监管事宜保持了良好沟通,已取得积极进展,正在致力于形成具体合作方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随后亦表示,将进一步推动高水准对外开放,抓紧推动企业境外上市监管新规落地,支持各类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境外上市,同时加强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的务实合作,共同维护香港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将一如既往,配合中央人民政府的政策方针,贡献国家高水准对外开放。对于希望选择香港市场的「中概股」发行人,我们亦已做好准备,把握国际金融中心的制度优势和「一国两制」下的独特有利位置,吸纳优质「中概股」在港上市,丰富市场选择,增加市场流动性。
 
  就问题的三个部分,经谘询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和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后,我现回覆如下:
 
(一)及(二)特区政府一直致力把香港发展成更深更广的融资平台。港交所于二○一八年四月实施一系列上市制度改革,其中包括为在海外主要市场上市、属新兴及创新产业、且符合特定资格的大中华发行人(注)设立优待第二上市渠道,同时豁免其不同投票权或可变利益实体结构。
 
  因应越来越多在海外上市的「中概股」有意回流,并预计相关上市的需求将会持续增长,针对「中概股」和其他海外发行人的融资需求和特性,港交所二○二○年起对有关上市制度作出了全面检讨,并于二○二一年三月就一系列进一步优化和简化大中华发行人回流本港上市的建议谘询市场。在大部分意见支持下,港交所已于今年一月实施相关措施,当中包括修订对有关发行人在港第二上市的市值要求和创新产业条件,以进一步便利「中概股」在港上市。主要的具体优化措施如下:
 
第二上市
 
*放宽无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大中华发行人在港第二上市要求的规定,删除有关属于创新产业的条件,便利从事传统行业的大中华发行人来港作第二上市;
 
*放宽无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大中华发行人的最低市值规定,将有关要求由原本的400亿元或100亿元(若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收益至少达10亿元),降低至30亿元;
 
第二上市转主要上市
 
*第二上市发行人若在海外市场除牌,即可被视为在港主要上市,需要遵守《上市规则》中适用于主要上市发行人的有关条文,但有关发行人将有12个月的宽限期转按香港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备财务报表;
 
*对于非自愿从海外市场除牌的发行人,就预期非自愿除牌一事通知港交所前所订立的持续交易亦可获过渡安排,令有关交易自通知当日起计三年内获豁免符合有关《上市规则》条文。如有必要,港交所可按个别情况给予宽限期;
 
双重主要上市

*拥有不同投票权或可变利益实体结构的获豁免大中华发行人若符合相关的第二上市规定,可直接申请双重主要上市,其现行的不同投票权或可变利益实体结构亦将获豁免。此外,获豁免的大中华发行人亦可在来港第二上市后转为主要上市地位,其于在港第二上市时生效的不同投票权及可变利益实体结构亦将继续获豁免;及
 
*若发生转移或自愿转为主要上市,第二上市发行人会被视为双重主要上市发行人。
 
  科创方面,财政司司长于二○二二至二三年度《财政预算案》中宣布,为配合近年新经济于内地兴起,以及从事先进技术产业且具规模的科技企业的融资需求,证监会和港交所正检视主板的上市规则,研究在充分顾及相关风险的情况下修订上市条件配合有关集资需求。在海外上市的科技「中概股」亦可能受惠。港交所将与相关业界接触、聆听意见,以期争取尽早提出具体建议,并公开谘询市场意见。
 
  总括而言,上述措施将有利争取吸纳在海外上市的优质「中概股」回流。除在港作第二上市外,亦给予相关发行人更大灵活性,便利其直接申请双重主要上市,或透过转移或自愿转为主要上市获得在港主要上市的地位。特区政府会与证监会和港交所保持沟通,持续检视相关上市制度的落实情况,并适时予以优化。
 
(三)特区政府一直致力平衡市场发展和维持高水平的投资者保障。针对其他司法管辖区法律所提供的股东保障标准与香港法例有所不同,在二○二○年研究吸纳优质「中概股」回流的同时,港交所亦审视相关司法管辖区的公司法的条文,制定一套适用于来自不同地方上市公司的核心水平,确立对投资者的基线保障。在谘询市场意见后,港交所今年一月实施相关修订,确保所有发行人采用同一套核心股东保障标准,为投资者提供同等的保障。有关保障规定涵盖股东大会安排、股东权利等。
 
  另一方面,深化内地与香港金融市场的融合和互动一直是特区政府的政策目标。现时具有双重主要上市地位的合资格「中概股」若符合相关资格,可被纳入「沪深港通」合资格股票,吸纳内地投资者交易并增加其流动性。我们亦已在二○二○年十二月把在香港上市未有收入或盈利的生物科技公司在符合特定条件下纳入「沪深港通」标的。截至二○二二年三月底,共有28间于生物科技公司章节(第18A章)上市的公司循此途径成为「沪深港通」合资格股票,这些公司大部分为「中概股」。特区政府未来将继续以循序渐进模式为互联互通计划扩容,与内地商讨进一步扩大合资格股票的范围。
 
注:即业务以大中华为重心的合资格发行人。
 
2022年5月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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