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流浮山金属回收场排出尘埃造成滋扰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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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位于元朗流浮山一家金属回收场未有遵从环境保护署(环保署)的法定通知,遮盖或围封金属物料储存堆以防止尘埃排放,以及未有在操作有关装置或设备时防止排出尘埃、砂砾或颗粒,对附近居民造成环境滋扰。该回收场今日(五月三日)在粉岭裁判法院被裁定三项违反《空气污染管制条例》,被判罚款33,000元,其董事亦因同意或纵容有关罪行,被判罚款22,000元。

  环保署执法人员去年七月进行巡查时,发现该回收场没有妥善遮盖或围封金属物料储存堆以防止尘埃排放,有机会影响行人及附近居民,遂根据《空气污染管制条例》发出法定通知,要求该回收场改善。环保署于法定通知限期后派员进行三次巡查,均发现回收场仍没有落实改善措施,涉嫌违反法定通知的规定,于是向回收场及其公司董事就该三次违反法定通知提出检控。

  环保署近期的巡查显示,涉案回收场已妥善遮盖金属物料储存堆,没有再违反法定通知。

  环保署发言人提醒金属回收场经营者,应妥善遮盖或围封金属物料储存堆,防止尘埃排放,并采取如完善的洒水系统等有效措施,以防止尘埃排放。若收到环保署发出的法定通知,必须尽快在指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消减滋扰。

  根据《空气污染管制条例》,任何人如不遵从法定通知所载的规定,即属违法。初犯者最高可被处罚款10万元;第二次或其后再定罪,最高可被处罚款20万元及监禁六个月。



2022年5月3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6时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