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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四题:吸纳中国概念股公司在香港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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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林智远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的书面答覆:
 
问题:
 
  财政司司长在本年二月发表的《财政预算案》中指出,由于内地企业在海外市场上市需面对的风险和不确定因素增加,不少中国概念股(中概股)公司选择回流。政府已做好准备吸纳优质中概股公司在港上市,以提升香港作为全球融资平台的竞争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已就吸纳优质中概股公司在港上市制订具体方案;如是,详情及时间表为何;
 
(二)鉴于有分析指出,随着美国国会于二○二○年通过《外国公司问责法案》,未能满足相关审计要求的中概股公司最快需在二○二四年从美国退市,政府有否评估有多少中概股公司可能受影响并需转投香港上市;及
 
(三)鉴于有意见指出,中美政治博弈或令中概股公司需于极短时间内从美国退市并转投香港上市,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有关监管机构有否设立应变机制及措施,对有关的中概股公司作出监管;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内地企业在国际市场融资需求庞大,有超过200家企业在海外上市,亦即市场一般所称的「中概股」。关于在美国上市的「中概股」,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三月十六日会议后表示,目前相关监管机构就「中概股」监管事宜保持了良好沟通,已取得积极进展,正在致力于形成具体合作方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证监)随后亦表示,将继续争取就审计监管合作达成协议。中证监亦同时表示,将进一步推动高水准对外开放,加强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的务实合作,共同维护香港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抓紧推动企业境外上市监管新规落地,支持各类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境外上市,保持境外上市管道畅通。
 
  特区政府将一如既往,配合中央人民政府的政策方针,贡献国家高水准对外开放。对于希望选择香港市场的「中概股」发行人,我们亦已做好准备,把握国际金融中心的制度优势和「一国两制」下的独特有利位置,吸纳优质「中概股」在港上市,丰富市场选择,增加市场流动性。
 
  就问题的三个部分,经谘询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及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后,我现回覆如下:
 
(一)特区政府一直致力把香港发展成更深更广的融资平台。港交所二○一八年四月实施一系列上市制度改革,其中亦已包括为在海外主要市场上市、属新兴及创新产业、且符合特定资格的大中华发行人(注)设立优待第二上市渠道,同时豁免其不同投票权或可变利益实体结构。
 
  因应越来越多在海外上市的「中概股」有意回流,并预计相关上市的需求将会持续增长,港交所二○二○年起对有关上市制度作出了全面检讨,并于二○二一年三月就一系列进一步优化和简化大中华发行人回流本港上市的建议谘询市场。在大部分意见支持下,港交所已于二○二二年一月实施相关措施,进一步便利「中概股」在港第二上市,或获得主要上市地位。主要的具体优化措施如下:
 
第二上市
 
  放宽无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大中华发行人在港第二上市要求的规定,删除有关属于创新产业的条件,并降低市值规定至30亿元;
 
第二上市转主要上市
 
  第二上市发行人若在海外市场除牌,即可被视为在港主要上市,需要遵守《上市规则》中适用于主要上市发行人的有关条文,但有关发行人将有12个月的宽限期转按香港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备财务报表;
 
  对于非自愿从海外市场除牌的发行人,就预期非自愿除牌一事通知港交所前所订立的持续交易亦可获过渡安排,令有关交易自通知当日起计三年内获豁免符合有关《上市规则》条文。如有必要,港交所可按个别情况给予宽限期;及
 
双重主要上市
 
  拥有不同投票权或可变利益实体结构的获豁免大中华发行人若符合第二上市的规定,可直接申请双重主要上市,其现行的不同投票权或可变利益实体结构亦将获豁免。此外,获豁免的大中华发行人亦可在来港第二上市后转为主要上市地位,其不同投票权及可变利益实体结构亦将继续获豁免。
 
  上述措施除容许更多「中概股」在港作第二上市外,亦给予相关发行人更大灵活性,便利其直接申请双重主要上市或透过转移获得在港主要上市的地位。一旦因故在海外市场撤销上市地位,仍保留在港主要上市。整体而言,措施将有利争取吸纳在海外上市的优质「中概股」在港上市,配合内地企业的融资需求,同时提升香港全球首选融资平台的竞争力。
 
(二)及(三)香港拥有高度开放和国际化的市场、监管制度与主要市场接轨,提供一个高效率、公开透明的上市平台。自二○二○年以来,「中概股」发行人已按各自情况订定最合适的安排。港交所和证监会一直密切留意相关动向,并透过一系列对上市制度的优化,在平衡相关风险和对投资者的保障下,致力吸纳优质「中概股」回流。
 
  根据市场资料,目前有超过200只「中概股」在美国上市。截至二○二二年三月,有19家「中概股」发行人已透过第二上市或双重主要上市回流本港,其总市值占所有于美国上市的「中概股」超过七成。港交所和证监会会继续根据已优化的上市规则审批有意回流「中概股」的上市申请。
 
  处理上市申请时,港交所一直以来担当前线规管者的角色,根据《上市规则》审批拟在香港市场上市的公司,以及在公司上市后,继续对它们进行监察。证监会则监督港交所履行其与上市事宜有关的职能及职责,一直根据《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采取「前置式」措施,及早介入严重个案。
 
  具体而言,证监会会定期与港交所讨论与上市有关的事宜。根据双重存档制度,港交所会将由上市申请人递交的资料的副本送交证监会。假如证监会认为有关的上市申请资料内所作的披露属虚假或具误导性,或认为让该等证券上市并不符合投资大众的利益或公众利益,证监会可以否决有关的上市申请。证监会亦会定期稽核港交所在规管与上市有关的事宜方面的表现。
 
  上述机制现时运作畅顺,政府会与证监会和港交所保持沟通,持续检视相关上市规管制度的落实情况,并适时予以优化。
 
注:即业务以大中华为重心的合资格发行人。
 
2022年4月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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