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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抗疫记者会答问内容(附图/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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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今日(三月三十一日)上午举行抗疫记者会。以下是记者会的答问内容:
 
记者:行政长官,你好。首先想问过去一个星期,香港单日的确诊数字已经持续下降,现时这一刻是否适合推行全民检测?当真正要推行全民检测时,政府由重新启动暂缓了的筹备工作,到真正实行,预计要多少时间?近日提高了违反「强检令」的罚则,是否为全民检测做准备?当真正推行时,会否收紧社交距离措施?另外,想问两名香港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三月)三十日已经即时离任,政府会否担心连带影响其他海外法官离任?政府又会如何向海外证明这次事件不会影响香港的司法独立?谢谢。
 
行政长官:第一个问题关于近日疫情。近日疫情继续呈下降趋势,不过下降幅度不算很快,因此仍须密切监察。当然,大家见惯一些几万宗的确诊数字,会觉得今日跌破了7 000是舒一口气,但7 000个个案仍然非常高。一天有24小时,有7 000人检测呈阳性而我们须跟进,无论是隔离、治疗,或为其提供家居支援,都是一个很大的数字,所以应该还未到我们当时所说、推行全民强制检测的最佳时间。一是开始,但现时已经不是一个开始期;一是到达尾声,但7 000多宗个案似乎未到达尾声——不过我们很快会有另一个公布,就是既然我们通过防疫服务包派发了这么多快速抗原测试包,是否可以利用这个相对准确且很方便市民的工具,能够在一段很短时间内通过使用这个测试包,看到香港现时目前正处于的感染状况,稍后会公布。
 
  关于更新罚则,这纯粹是食卫局在早前将违反,即没有前来进行强行检测——你记得大概两个月前,将5,000元定额罚款提升至10,000元——他们从而要相应调整,即提升其他违规行为的罚则,这并不是直接跟日后会做的全民强检有关系。
 
  关于社交距离措施,如无意外,如果疫情仍然稳定地呈向下趋势,我们真的很希望——我相信各行各业都很盼望——可以在四月二十一日开始分阶段放宽,所以我们不会随意又再收紧,因为措施已经持续三个月,对于各行各业、对于市民日常的社交活动,都已带来很大影响。
 
  第二个问题,相信都是在座很多记者关心的问题,所以我会回答得比较详细一些。特区政府已经在昨晚发出了两份新闻公报,一份是本人对于两位法官辞任的看法,另一份是政府发言人对于在英国下议院进行了一场辩论,即有关香港法治和英国法官参与香港审讯的立场。我留意到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张举能亦发出了一个声明,我的声明和张举能的声明大致上都觉得这两位在职的英国法官——他们仍然是在职的英国法官,即韦彦德勋爵(Lord Reed)和贺知义勋爵(Lord Hodge)——他们的辞任令我们很遗憾,当然我亦表示很失望。我在该新闻公报中已经大体上说了政府对于这次辞任的看法。正如我所说,对于法官选择辞任,我即使身为委任者——行政长官是委任所有各级法院法官的权力来源——但我都不能够阻止别人辞职,所以我只是说我们没有办法,我们都会无奈接受他们两位辞职。但对于任何将两位法官辞职跟《香港国安法》拉上关系,或跟香港市民行使他们的人权自由拉上关系,我们强烈反对,亦提出了一些反对意见。不过,尽管他们辞职,容我在此亦感谢这两位分别自二○一七年和二○二一年首次开始服务终审法院的非常任海外法官。
 
  在此,我想就我昨天的新闻公报再作重点补充,有以下几点:
 
  第一,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是在《基本法》第二条开宗明义订明,属于「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基本原则,所以是放在《基本法》第二条,属于总则部分。
 
  第二点,回归之后,香港所有事务都以《基本法》为依归,跟《中英联合声明》没有关系,而就着司法机关,因为要按着独立司法审讯权而得到保障,《基本法》有非常详细、清晰的条文,由《基本法》第八十条一直到《基本法》第九十六条,都是关于司法机关,其中比较重要的条文——其实每一条都重要,不过我重点指出这几条——包括《基本法》第八十五条,香港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第二条重要的是《基本法》第八十八条,行政长官任命法官,需要根据一个独立委员会的推荐,亦即现时法定的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Judicial Officers Recommendation Commission);另外一条重要的是《基本法》第八十二条,终审法院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这亦是援引条款,让很多位在海外其他普通法管辖区非常优秀、非常显赫的法官,自回归以来接受行政长官的委任,出任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这些同样在香港法院服务的非常任法官,都是独立参与进行审判案件,从来没有受过任何干涉。
 
  在此,我必须指出一点,非常任法官参与香港的司法工作,来香港参与审判案件,他们支持和肯定的是香港的司法制度和司法机关,当然亦包括香港的独立审判权,他们不是支持或认同香港的行政机关。我在任五年,先后委任了四位首次担任非常任法官的海外法官,我对于他们获委任是高度重视,亦很感谢他们,因为他们正正支持香港的司法独立;我从来没有说过他们接受我委任是支持行政机关或支持我本人,他们的参与正正是支持香港的司法独立。我亦很荣幸曾经多次在香港为几位访港参加审判的海外法官进行监誓,而每一次我跟他们见面,我都重申这一点,第一,司法独立受到《基本法》的保障,而我作为行政长官,亦会坚持维护法院的独立审判权,不受任何干涉。在此值得一提的是,昨天一位辞任的法官,贺知义法官,其实是在二○二一年一月才获委任,换句话说,已经是《香港国安法》颁布了半年的时间,至去年十一月,他才第一次访港,当时由我为他进行监誓,所以希望大家看清楚有关海外法官服务香港的司法机关,是支持香港的司法制度和司法独立。如果你回看法官的誓言,他们从来拥护的都是《基本法》,效忠的是香港特区,服务的是香港市民,从来没有说过、亦没有要求过他们要支持行政机关,或支持、肯定行政机关的政策措施,所以对于这次辞职,有一个这样的说法,我觉得很奇怪。这个说法是指如果他们不辞任,就会被视为认同或肯定特区管治——它是英文的,读给大家听——appearing to endorse an administration。如果你听到我刚才的铺排交代,这件事毫不相干,他们每一位接受委任是支持、肯定司法机关司法独立的制度,从来不是说他接受委任是支持特区政府或特区管治,所以同样地,亦不会因为特区政府、特区的管治,令他感觉出了问题,令他不可以服务这个司法机关。
 
  刚刚有同事给我看,就是现任的另一位加拿大法官,她现在仍然是我们的终审法院海外非常任法官,是一位女士,都是我在任内委任的——Justice McLachlin。Justice McLachlin就被人问到她的参与,其实是否肯定了行政机关——the issue of lending legitimacy to the administration,McLachlin法官很简单、很铿锵有力地说,她说「I deny that categorically」,她在司法机关和终审法院的服务,跟行政机关完全没有关系——no connection with the regime at all,所以为甚么会有一个理由突然辞职是因为和行政机关的管治有关呢?我想到的可能是这个原因。过去十多小时,当发放辞职的消息后,我今早看完本地法律界、其他社会人士的回应,都离不开有这几句说话,就是有政治动机、受到政治压力、是一种政治操控的事件。我都有理由作出一个合理怀疑,背后是真的有这些政治考虑,因为法官昨天三月三十日辞职,同日、可能是同一个小时发生的事,就是英国国会下议院在辩论这个议题,即香港法治和英国法官是否应该参与香港的司法审讯,然后就在差不多的时间,英国政府亦表态说他们不会支持继续有一些在任法官(serving judges)出任终审法院的非常任法官,紧接英国外交部亦发声明,说现时已经到达临界点,英国法官不应该继续服务香港的司法机关,大概到中午时,英国首相亦发声,在他们国会的答问时间亦说,现时已经令他们这些英国法官不可能再服务(make it impossible for them to continue to serve);而我亦刚刚收到通知,英国外交部将会在今天稍后提交给国会,他们所谓有关香港的六个月报告。这一连串的事件很难令人不怀疑,整件事是一个政治铺排的事件,亦很明显有行政机关或政客想凌驾司法机关或干涉一些法官的行为或决定。这个现象,我相信路人皆见。
 
  英国政府官员、政客采取这些手段去破坏一个大家都很尊崇的独立司法系统,我感到非常可惜,但在香港来说,我可以向大家说,维护香港的司法独立是香港特区、亦是行政长官的宪制责任,因为在《基本法》列明,我亦深信我们每一位在司法机关各级法院正在服务的法官,他们不会受到这些政治操弄或抹黑影响,他们会一如以往坚持他们宣誓时的司法誓言,换句话说,每一位都会奉公守法、公正廉洁,以无惧、无偏、无私的精神,维护法治,主持正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服务。多谢。
 
记者:特首你好,想问两位英国法官辞职一事。两位法官辞职,其中一位法官韦彦德勋爵早前在《香港国安法》实施时提及,会否留任视乎香港法治环境。你当时说他的说法亦很中肯,表示如果发生香港司法独立不存在,法官的行为、决定受行政机关的干预,他须有一个态度。两年后,他们提及现时香港的情况偏离政治和言论自由,特首是否仍觉得《香港国安法》对他们是次决定没影响?将他们的辞任归咎于英国政府的政治压力,此说法是否适合?特首觉得辞职这做法是否中肯的决定?第二条问题是有评论分析指,其中一位法官韦彦德勋爵有参与早前梁国雄在《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的判决,他有参与此判决;另外他不能参与终院就香港言语治疗师总工会《羊村》绘本案保释框架颁判词一事,令两位法官有辞任决定,你是否同意此说法?(他们)今日的辞职是否能被理解为他们不再相信香港的司法独立?另外想再问,你会否担心今次的事件会导致出现海外非常任法官的辞职潮?还有否非常任法官向你提及未来辞任的决定?现时出缺的位置会由谁替补?是否还是英国的法官,还是其他国家的法官?另外还有一条问题想问,有传媒引述消息指,特首选举可能会因疫情而延期一年,此事是否属实?谢谢。
 
行政长官:一如以往,先回答有关特首选举的问题。直至此刻,我没收到任何通知。我们仍按四月三日开展下任特首的提名期。
 
  你提出一连串关于两位英国法官昨日辞任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一事,我已详细回答——其实我已回答所有问题,不过你希望我再回答,我就再回答。第一,如果你有看到Lord Reed(韦彦德勋爵)的声明,他整个声明中完全没提及今次的辞任,是因香港的司法审判权不再独立,完全没有。如果你引述他当日表示在国安法颁布后要重新考虑是否服务,是当司法独立受影响,但今日司法独立没受到影响,他亦没说有受到影响。他在英文声明中指,仍然觉得香港的司法制度是国际知名,所以这似乎不是与他担心香港是否还有司法独立的问题有关。这回答你第一条问题,亦与我以往所说的没任何冲突。
 
  如果你记得我刚花了一些时间与大家说——25年来——过去五年我委任海外法官成为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是欢迎他们支持和肯定香港的司法机关继续履行《基本法》下的独立审判权不受干涉。如果当日有法官认为或感受到香港在实施《香港国安法》后的司法独立和审判权受到干涉而辞任,我说我会理解,因最初他们的委任是要巩固司法独立,若现时他见到司法不独立而辞任亦符合逻辑;但现时不是,若果他们不辞任——尤其是英国政府说他们不应再留任——就如认同或肯定特区的管治;或以另一说法,如一位在加拿大的法官,有人问她继续服务是否lending legitimacy to the administration,是否将特区政府的管治合理化,但这从来都不是应考虑的因素。这位在加拿大、我们的非常任法官Justice McLachlin,都已说是无关。从来这些海外法官在我们的终审法院服务,都不是因与香港特区管治有任何关系。他们是一心一意帮助我们巩固香港的法治和维护香港的司法独立,所以这问题不存在。你说以后如何?现时,我们终审法院设有常任法官,终审法院的非常任法官,没错,很可惜有两位辞职,但我们仍有14位,四位是本地,亦有10位来自英国、澳洲和加拿大,而且它不像公务员的编制,没有特定数目——多一些或少一些也可,是按司法机关,特别是首席法官,认为现时法官多一些还是少一些较好。
 
  我作为行政长官这数年,每次任命均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和我讨论,然后经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推荐,若获推荐的是一位终审法院法官,还要提交至立法会——大家不要忘记,《基本法》要求每位终审法院的法官,无论是常任、非常任,都要经立法会同意,我才可行使委任权。有人说香港市民对这些法官有期望,因为经过如此严谨的机制邀请或委任他参与,巿民对他有期望的,所以今次事件令到有人失望,亦可理解。暂时会否重新委任其他海外法官,这要待首席法官决定。至于你谈及的案件,因司法机关审判不受干涉,我作为行政长官完全不知悉有关案件,可能你还知道得比我多。我不知悉那些个案,亦不会询问每宗个案的审判过程如何。这等同在《香港国安法》下,我的功能只是按我征询首席法官的意见,在现任法官中指定一些国安法法官。作出指定后,哪位法官负责审理哪宗案件,是由司法机关决定,并非由行政长官决定。
 
  近这一、两年,自《香港国安法》颁布后,很多海外政客、机构、传媒,不断诬蔑我们、抹黑《香港国安法》,完全是无理指控。我希望在此说清楚,广大市民亦须知道,现时很多政治操控事件正发生,我留意到甚至有一份声明说现时出现更大、更高层次的政治角力,大家都看到现时的国际形势。所以我们一定要看清每件事的背后有甚么在进行。我对香港的司法机关充满信心。在回归时,一个新的终审法院可能需要更多支持和肯定,但经过25年,香港的司法机关、终审法院已是国际知名,其判案、判例都在其他普通法区域被引述,所以我和我的行政会议同僚汤家骅议员看法一致,我们仍有非常坚实的基础,可在香港维护司法独立,所有审判不受干涉。
 
记者:林太,你好,我有三个问题。第一,我想先问问疫情方面,因为世界卫生组织刚刚发出了一个strategic plan,title是「End the Global COVID-19 Emergency in 2022」,提到一些基线的预测,亦与一些卫生专家的认同类似,譬如说病毒个案的伤害降低,我们可能要周期性接种疫苗。你是否认同这个路线图,政府有没有可能构思,即是我们可否探讨一下香港式的「共存」,为全中国先行先试?第二,就是刚才你提及快速测试方面,我想厘清你的意思是否想做一个「全民快测」作为先试一次的全民检测?有没有强制性,如果不做的话有没有罚则?第三,就是在海外非常任法官方面,有海外非常任法官曾经形容过他们是「矿洞中的金丝雀」,如果他们全部都离开的话其实是一个警号。你有没有预期非常任法官制度我们是否可以继续?因为你也引述过汤家骅,他也提及过,可以向其他地区,譬如是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等司法管辖区,向他们招手委任他们的法官。我知道林太你曾经在十一月为Lord Hodge宣誓,当时他有没有向你表达一些就着国安法的关注?我理解你说这件事与国安法无关,但在国安法实施以来,我们可否进行一些中期检视,譬如在条文或者刑罚上,或者在条文上我们再写得清楚一点?多谢。
 
行政长官:三个问题。第一,我今早只在新闻看了一小段关于世界卫生组织(世卫)总干事谭德塞讲未来或者在今年整个疫情的发展,我没有很留意到他提及路线图;反之,我听到他说看来有几种情景会出现,一种比较大机会出现的就是病毒会不断变种至越来越弱,所以可能对于医院的压力、对于伤害会减少,但会不会真是这样确实不知道。但我们在香港的抗疫工作也有很多专家参与,所以每一次如果世卫有些意见值得我们在专家组中讨论,卫生署也会安排专家会议来讨论,无论是接种疫苗或是使用口服药物,都会由专家讨论然后提供意见,因为我本身并不是公共卫生的专家。但当然我想无论是世界卫生组织还是各国政府,包括香港特区政府都希望疫情早日受控,让我们可以尽早恢复正常的人员往来和社交生活。
 
  香港和内地有很多制度上的不同,能力亦有差异,所以我们在抗疫的过程中得到中央的大力支持,特别是在第五波疫情。但是香港未来在抗疫找出一条路,就是为了香港稳控疫情、恢复生活,我并不太明白为甚么会说我们为国家先行先试?我们庞大的国家有庞大的力量,一定会为14亿人民找到一条最佳抗疫出路,正如国家主席习近平所说,以人民至上、生命安全至上,希望以最小的代价达致最大的防控效果,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香港都循着这个目标迈进,但由于两地制度不相同,未必每一个措施都会一致。
 
  有关第二个问题,我今日没有详细讲,但会很快向大家解说怎样用好我们在「防疫服务包」中派发给广大市民的快速抗原测试包。
 
  第三,《香港国安法》在二○二○年六月三十日颁布实施,你一定会记得,它是一条全国性法律,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后,再把它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直接实施。所以有甚么需要修订的话,它也是一条全国性法律,但我们又不觉得有此需要。《香港国安法》到目前为止实行了接近两年,卓有成效,否则大家也不能从新过着好日子了──如果大家还记得在二○一九年下半年是甚么光景。所以我们会继续贯彻落实《香港国安法》,保障国家安全、保障香港市民安全。多谢。
 
记者:……你与Lord Hodge的会面?
 
行政长官:NPJ(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 的制度在《基本法》内写明,条文的写法很阔,我刚才已读了给大家听,即是说可以按需要委任一些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条文并没有写明使用NPJ或者PJ(终审法院常任法官)的制度。但现时我们的制度就是有常任法官和非常任法官,其中有海外非常任法官和本地非常任法官,都由首席法官作考虑,然后如要委聘都是由他物色人选,他在物色后会通过一个独立的委员会,即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推荐给行政长官,行政长官如果接受的话,若为终审法院法官就要经立法会同意,然后才进行任命。整个过程在香港进行,这个大家要留意,因为放在《基本法》第二条的是属于香港高度自治的一部分。制度无须改变,因为这个制度源自于该条条文,即《基本法》第八十二条——终审法院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条文没有指明是常任或是非常任。《基本法》第八十二条的条文当然不会改变,但实行起来应该怎样才最适当,任何行政长官都会听首席法官提出的意见,所以这个问题应该由首席法官来考虑。
 
  不错,我刚才主动告诉大家,昨天辞职的贺知义法官其实是在《香港国安法》颁布之后才委任,直至去年十一月他才第一次来香港参加审判,我在当时才有机会为他监誓。我不可以告诉你我和他讨论过甚么事情,但你也可以推测得到,如果《香港国安法》这么有问题,而这位法官在《香港国安法》颁布并实行了半年后仍接受我的任命,而且他在去年十一月又真的亲自来香港参与一些案件的审判,所以显而易见,我就不认为与《香港国安法》有直接的关系。不过,正如我在昨日的新闻公报所说,对于一些重大的决定如果是基于当地政府的一些错误判断或一些有偏见的判断,甚至更加不幸地是因当地政府或政客施加政治压力而作出,这令到我们感到不安,因为我们认为每一位人士,特别是司法人员都很客观持平地按着法律和证据作出审判。不过,我都是这一句:每一位为香港服务的其他普通法区域的非常任法官,我都向他们表示感谢,因为他们多年来的参与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备受推崇,亦为香港的终审法院打下一个非常坚实的基础。多谢大家。
 
(请同时参阅答问内容的英文部分。)
 
2022年3月31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7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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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今日(三月三十一日)在添马政府总部就防疫抗疫措施举行记者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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