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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修订《预防及控制疾病条例》下的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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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三月二十九日)公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通过修订《预防及控制疾病条例》(第599章)(条例)下的八项公共卫生紧急情况规例,而食物及卫生局(食卫局)局长亦根据该条例修订《预防及控制疾病规例》(第599A章),以延续及加强政府采取疫情防控措施的相关法律框架。该九项修订规例将于今日稍后刊宪,并于二○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生效。
 
  由于香港和全球各地的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仍然严峻,政府需要延长第599章下多项紧急规例的有效期,延续实施疫情防控措施的法律框架,令政府能继续采取措施进一步遏制当前疫情及保障公众健康。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今日通过修订下列八项紧急规例,将其有效日期延展六个月至二○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1)《若干到港人士强制检疫规例》(第599C章)
(2)《预防及控制疾病(披露资料)规例》(第599D章)
(3)《外国地区到港人士强制检疫规例》(第599E章)
(4)《预防及控制疾病(规定及指示)(业务及处所)规例》(第599F章)
(5)《预防及控制疾病(禁止聚集)规例》(第599G章)
(6)《预防及控制疾病(规管跨境交通工具及到港者)规例》(第599H章)
(7)《预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规例》(第599I章)
(8)《预防及控制疾病(对若干人士强制检测)规例》(第599J章)

  政府发言人指出,延长有关规例的有效期旨在继续保持实施相关防疫措施的法律框架,但并不代表该等规例下现行施加的限制会持续不变直至相应的失效日期。相关法律框架已加入弹性条款,容许政府视乎疫情发展,根据本港整体疫情防控及恢复社会和经济活动的需要调整个别限制和条件。
 
  同时,尽早检测是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部分,政府会不时因应风险评估和疫情发展等因素调整检测策略。为完善现行强制检测安排的法律框架,以及提高违反强制检测要求的阻吓力,政府亦就第599J章作出其他修订,以(一)要求需照顾者(儿童及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的负责人尽其最大努力,确保该需照顾者遵从强制检测指示、强制检测公告或强制检测令下的规定(除若干可作为免责辩护的情况外);及(二)因应早前已提高第599J章下定额罚款水平,现提高不遵从强制检测指示、强制检测公告及限制与检测宣告下的检测规定的相关罪行罚则,以加强阻吓力并维持不同罚则之间的分级。修订后,不遵从强制检测指示和强制检测公告者最高可被判处第四级罚款(25,000元)及监禁六个月,而不遵从限制与检测宣告下的检测规定者则最高可被判处第五级罚款(50,000元)及监禁六个月。
 
  此外,对感染者和他们的密切接触者采取强制隔离和检疫措施,是阻截2019冠状病毒病在社区传播和及早为患者提供支援或治疗的关键一环。政府修订第599A章,以加强对个别人士、物品(包括动物)或地方采取检疫或隔离措施的法律条款,包括将不遵从检疫令或隔离令订明为罪行并引入罚则,最高可被判处第三级罚款(10,000元)及监禁六个月,同时亦完善管制进入或离开检疫或隔离处所的条款。
 
  发言人说:「政府敦促所有须接受强制检测、隔离或检疫的人士遵守相关规定,以阻截病毒在社区传播。我们会继续密切监察疫情发展,不时检讨各项措施,以在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后作出适当调整。」
 
2022年3月29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21时0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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