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二题:打击非法捕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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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二月二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何俊贤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陈肇始教授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渔民反映,本港东、南、西部水域均有以电鱼等大破坏力方式非法捕鱼的问题,情况严重。然而,政府未能根治非法捕鱼,令守法的香港渔民(包括港澳流动渔民)的生计大受影响,亦令渔业资源及海洋生态受到严重破坏。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两个财政年度及本财政年度(截至本年一月),每年政府就打击非法捕鱼工作所涉的开支、人手编制及巡逻船只数目;执法人员巡逻的海域及次数、采取联合行动的次数,以及在该等行动中发现非法捕鱼的宗数,并按捕鱼方式以表列出分项数字及百分比;
(二)过去两个财政年度及本财政年度,每年有关非法捕鱼的下述数字:(i)接获投诉宗数、(ii)在巡逻或联合行动中发现有人非法捕鱼但未能成功作出拘捕的个案宗数、(iii)被捕人数及有关个案宗数、(iv)重犯者被捕人数及个案宗数、(v)被定罪人数及个案宗数,以及(vi)被定罪者的最高及最低判罚(以表列出);
(三)政府是于何时开始以实时卫星资料协助追查遮盖了船只牌照的非法捕鱼船只;鉴于有渔民指出,不少该等船只藉关闭卫星定位以隐藏踪迹,有否评估该手法会否影响应用卫星资料的成效,以及会否采取其他方法(例如使用漆弹及其他新科技)以加强执法效率;
(四)过去两个财政年度及本财政年度,每年政府按现行通报机制,把巡逻时发现在香港水域非法捕鱼的内地渔船资料转交广东省当局跟进的个案宗数;当中成功作出拘捕及检控的个案宗数分别为何;如无成功个案,有否评估该通报机制的成效;及
(五)会否修订法例以加重非法捕鱼的罚则,以及增拨资源以加大执法力度?
答覆:
主席:
就议员的提问,我现回覆如下:
(一)过去三年,政府就打击非法捕鱼活动进行执法工作所投入的开支及人手如下:
年度 | 开支 (百万元) |
人手 (人员数目) |
二○一九至二○ | 16.9 | 18 |
二○二○至二一 | 19.2 | 34 |
二○二一至二二 (修订预算) |
25.9 | 34 |
自二○二○年八月中起,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由过往调配三艘增至七艘执法船只,进行针对性不定时(包括晚间及清晨)的巡逻,并根据《渔业保护条例》(香港法例第171章)及《海岸公园条例》(香港法例第476章)打击非法捕鱼活动。
过去三年,渔护署在本港各处海域进行巡逻,以及与水警采取联合行动的次数表列如下:
地点 | 年度 | |||
二○一九至二○ | 二○二○至二一 | 二○二一至二二 (截至二○二二年一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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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海岸公园及海岸保护区 (位处海下湾、印洲塘、沙洲及龙鼓洲、东平洲、鹤咀、大小磨刀、大屿山西南) |
巡逻次数 | 3,154 | 3,080 | 2,842 |
联合行动次数 | 23 | 13 | 19 | |
其他水域 (主要包括: (i)蒲台、南丫岛、长洲、石鼓洲及索罟群岛; (ii)大小磨刀、沙洲、龙鼓洲及后海湾;以及 (iii)大鹏湾至果洲群岛一带水域) |
巡逻次数 | 1,625 | 1,657 | 1,641 |
联合行动次数 | 41 | 67 | 116 |
过去三年,在巡逻或联合行动期间发现非法捕鱼方式的资料表列如下:
非法捕鱼方式 | 二○一九至二○ | 二○二○至二一 | 二○二一至二二 (截至二○二二年一月底) |
|||
次数 | % | 次数 | % | 次数 | % | |
虾拖 | 16 | 38.1 | 57 | 47.1 | 43 | 55.1 |
掺缯 | 2 | 4.8 | 8 | 6.6 | 2 | 2.6 |
单拖 | 0 | 0 | 1 | 0.8 | 0 | 0 |
双拖 | 8 | 19.0 | 13 | 10.8 | 8 | 10.3 |
围网 | 0 | 0 | 1 | 0.8 | 0 | 0 |
刺网 | 11 | 26.2 | 30 | 24.8 | 17 | 21.7 |
笼捕 | 5 | 11.9 | 5 | 4.1 | 2 | 2.6 |
延绳钓 | 0 | 0.0 | 3 | 2.5 | 3 | 3.8 |
定置网 | 0 | 0.0 | 2 | 1.7 | 2 | 2.6 |
其他 | 0 | 0 | 1 | 0.8 | 1 | 1.3 |
(二)过去三年,渔护署在执行打击非法捕鱼行动的数字表列如下:
项目 | 年度 | ||
二○一九至二○ | 二○二○至二一 | 二○二一至二二 (截至二○二二年一月底) |
|
接获投诉宗数 | 161 | 166 | 138 |
在巡逻或联合行动中发现非法捕鱼的宗数 (其中未能成功拘捕的宗数) |
56 (41) |
128 (109) |
89 (77) |
成功拘捕的宗数 (被捕人数) |
15 (24) |
19 (66) |
12@ (20) |
成功检控的宗数 (成功检控人数) |
14 (22) |
20 (63) |
8 (16) |
判处最低及最高罚则 | 最低罚款500元; 最高监禁两个月 |
最低罚款550元; 最高监禁六星期 |
最低罚款1,000元; 最高监禁六星期 |
重犯个案宗数 (重犯者人数) |
0 (0) |
0 (0) |
0 (0) |
此外,水警于过去三年接获有关非法捕鱼的投诉分别有67、86及68宗。
(三)渔护署自二○二一年三月起使用实时卫星资料的系统,以协助识别具有相关讯号的非法捕鱼渔船。该系统透过分析实时卫星资料中有关船只的航速、航向、船只数码身分和牌照号码及过往航迹等资料,协助执法调查及追踪。另外,该系统可协助渔护署分析非法捕鱼活动的黑点、涉及船只的数目及作业时间,从而调配资源及部署执法行动,更有效地打击非法捕鱼。
此外,为掌握更多方面的非法捕鱼资料,渔护署也与渔民团体合作,由渔民使用渔船在海上协助收集非法捕鱼的情报,配合实时卫星资料的分析,从而部署更有效的执法行动。
由于使用漆弹可能涉及特别的器具及一定程度的武力,我们必须小心考虑相关风险。此外,如涉及非法捕鱼的船只已逃离案发现场,即使其后再次被署方发现,亦难以确定当时涉案的人士。因此,就使用漆弹标记船只以协助执法人员作事后调查及举证而言,仍然存在一些局限。渔护署在执法行动中,首要仍会以各种可行方法截停有关可疑船只,登船进行非法捕鱼的搜证工作。渔护署会继续研究应用不同方法以提升执法效率。
(四)为打击越境非法捕鱼船只,渔护署和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及其相关的执法支队,包括深圳市及珠海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在日常执法时进行实时资讯交流、互通情报及相互协作,包括当渔护署在执法期间发现内地渔船于香港进行捕鱼活动时,会通知内地相关执法支队。情况许可下,内地执法支队会派遣巡逻船到水域边界提供协助。渔护署亦会把有关怀疑进行非法捕鱼的内地渔船资料或巡逻期间发现怀疑为内地非法捕鱼船只的资料,转交广东省总队跟进。过去三年(二○一九年至二○二一年),署方转介有关船只资料到相关内地机关的宗数分别为12,49及44宗。自二○二○年八月起,内地单位已就渔护署转介的22艘内地船只作出跟进及回覆,当中包括扣查及对船上人士进行教育,船东亦须承诺不再越境,也有个案涉事人被罚款最高人民币32,000元。为加强两地执法,渔护署会继续与水警及内地单位合作,加强信息交流,并共同制订联合行动打击越境非法捕鱼活动。
(五)根据《渔业保护条例》,任何人士使用被禁止的捕鱼器具,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处罚款20万元及监禁六个月。此外,根据《海岸公园条例》,任何人士于海岸公园及海岸保护区内进行非法捕鱼活动,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处罚款25,000元及监禁一年。相关法例实施至今,法庭对违例者判处的最高刑罚分别为罚款10万元及监禁三个月,并下令充公涉案的捕鱼器具,包括绳缆、网具、搅缆机等。我们认为法庭判处的刑罚具有一定的阻吓力。渔护署经整合内部资源后,加上从渔民收集非法捕鱼的情报,并配合实时卫星资料的分析后,打击非法捕鱼的执法行动已见成效。政府会继续适当调拨资源及应用科技以打击非法捕鱼活动。
完
2022年2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