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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会见传媒开场发言(只有中文)(附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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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今日(二月十八日)傍晚会见传媒的开场发言:
 
  各位传媒朋友、各位香港市民,行政会议刚刚举行了一个特别会议,会议上批准了引用《紧急情况规例条例》(《紧急条例》)(Emergency Regulations Ordinance),即香港法例第241章第2(1)条,制订一条规例把原定在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举行的第六届行政长官选举日,押后至二○二二年五月八日举行。因此,原定在二○二二年二月二十日,即本星期日开始的行政长官选举提名期,亦相应押后到二○二二年四月三日至四月十六日。
 
  相信大家都知道,这个决定是由于今日香港面对抗疫两年以来最严峻的局面,可以说形势危急。在公共卫生和保障市民健康的大前提下,特区政府必须集中力量应对疫情,不应分心,亦不容有失。这亦是符合国家主席习近平近日的重要指示精神,即我们要把稳控疫情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任务。
 
  大家应该都记得这并不是特区第一次因为新冠疫情而须押后选举。二○二○年七月底,当时香港正面对第三波疫情,同样是通过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引用《紧急条例》把第七届立法会选举的投票日由当时原订的二○二○年九月六日押后一年。当时每日确诊个案数字的高峰是在我宣布这个决定的前一天,即是二○二○年七月三十日,达149宗。但是今日,第五波疫情在农历新年后是急速地恶化,个案数字是几何级数地上升,昨日是破纪录的6 116宗,而且绝大部分是本地感染个案。
 
  就以二月的第一日到第十六日,即是二月首16天而言,我们一共录得15 139宗确诊个案,这已差不多等于过去两年抗疫期间累积的确诊个案总和,这亦大大超出了特区政府在「抗疫链」中每一个环节的应对能力。这是今日所面对的疫情的严重性和紧急性。
 
  此外,尽管办这一场公共选举只是涉及1 462名选举委员会的成员投票,但是选举本身亦会带来一定的公共卫生风险。
 
  另外,由于各类社交距离限制,所以凡涉及行政长官如此重要宪制地位的首长的选举,在社交距离限制之下,候选人将无法正常地进行参选工作,包括与选举委员会成员会面以争取提名和支持、向公众交代他的政纲和抱负、与传媒互动和回答大家的问题等。这某程度上削弱了选举的公平、公正、公开,对于行政长官的认受性亦会带来一些影响。
 
  接着,我想交代一下可否使用现行法例押后行政长官选举。其实这个问题在押后立法会选举时已回答过,不过当然涉及两条不同的法例,一条是《立法会条例》,一条是《行政长官选举条例》。
 
  根据《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的第21条第1款,即是第21(1)条,如果在投票开始前,选举管理委员会认为投票相当可能会危害公共健康,就可以押后投票,但只能延迟14天。这明显不能满足我们现时因为疫情而须押后这次选举的要求,因为无论我们怎样努力,看来疫情并不会在短短的两星期后消减。选举委员会当然亦可以再次行使它的权力,再有另一个14天、另一个14天,不停地押后,但是这种以不停地行使权力押后的做法,将会令这场这么重要的选举引起不确定因素,亦不应该用于这次行政长官选举上。
 
  第二项条例的规定,就是如果在提名期结束时没有候选人(获有效提名),法例列明可以在终止日,即是提名期结束当日起计42天后重新进行选举程序。但如果是依赖这个做法,它是一个非常被动的做法,就是要看看在14天的提名期有没有人可以取得提名来参选,这同样会为这场这么重要的选举带来不确定性,所以并不是可以援引的法律。
 
  接着,我们就要考虑引用《紧急条例》。在这次状况引用《紧急条例》,理据相当充分。第一,正如我刚才的分析,毫无疑问,香港目前正处于非常危急的情况,因为当年以新冠疫情为考虑而押后了立法会选举,今日同样都是因为新冠疫情,但是两者的情况可以说是有几十倍的分别——今日我们是每天都有过千宗,甚至数千宗确诊个案,而且看来尚未见顶。
 
  第二个充分理据,是根本没有现行的法律可以援引来切实执行这种押后行政长官选举投票日的目标。
 
  第三,当然是因为上一次我们押后立法会的选举投票日,同样都是引用《紧急条例》,而今次同样亦是因为疫情,可以说做法相当一致。
 
  至于引用《紧急条例》进行上述工作,其实法庭已经作出过多次裁决。最近一次是在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终审法院所作出的裁决认为、亦确定了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在紧急和危害公安的情况下可以引用权力,而且这个权力既宽广而有弹性,所以引用《紧急条例》推迟这场选举,是有充分的理据和法律基础。
 
  接下来要向大家交代的,是如果要押后选举,投票日应该押后至何时?我们的考虑有三项因素:第一是疫情的发展;第二是政府换届工作上的需要;第三是选举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
 
  我先谈疫情。现时我们的研判——包括很多专家的看法——现时疫情虽然已是几何式的爆发,数字的上升亦令人担心,但可能仍未见顶。我知道今日的数字是3 000多宗,但不可以掉以轻心,相信数字未见顶。在中央的全力支持下,特区政府会加大力度采取各方面的措施,包括我们正在筹备的方案——全民强制检测,但这些工作都需要一段时间才可发挥其效能。我们现在估计,起码需要两、三个月才能令这次疫情稳定下来。大家可以参考以往第四波疫情时,亦延续了一段时间。
 
  第二项因素是政府换届的需要。选出来的候任行政长官要经过一个程序——由中央任命,中央任命了这位候任行政长官,他便要进行筹组班子的工作;而每名主要官员的候任人亦要经过委任程序,才能在新政府七月一日开始运作时宣誓就职,所以我们必须考虑为候任行政长官保留一定的时间,让他进行这些工作。
 
  第三项因素是选举原则。在我们的主体法例中,一场选举是有一定的规定,从而达致公平、公正。在选举原则中有两大要素:第一是提名期不应该少于14天;第二,一般我认为是竞选期,即提名期完结至投票日之间,亦须要有21天让候选人进行竞选工作。这个14天和21天是现行选举制度中颇有原则性的规定,确保选举公平、公正。前者提名期,当然是让候选人去争取提名,尤其这次行政长官选举增加至每名候选人要争取188个提名,五个界别都须有一定数量的提名票。后者竞选期的21天,是让候选人进行竞选活动,不单要面向1 460多名选民,亦要面向社会大众。不过,大前提是这次押后不会超越现届政府的任期;换句话说,须在二○二二年六月三十日前进行选举投票。
 
  考虑了上述因素后,行政会议刚才已同意新的选举投票日是五月八日(星期日),新的选举提名期是四月三日至四月十六日。你从这两组日期可以看到,我们仍然预留了14天作为选举提名期,仍然有21天,即由四月十六日到五月八日的投票日,可以进行竞选工作。接下来的后续工作会由行政会议尽快制订这条规例,一经行政会议通过便会即时生效,然后交由立法会作出「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这规例的内容简单,只是撤销了早前由政制及内地事务局根据《行政长官选举条例》指明的三月二十七日为投票日,改由五月八日取代,所有选举程序都以这新日期为基础,这规例亦会同样撤销由总选举事务主任早前就提名期和其他有关程序上,如提交表格、地点等而作出的公告。
 
  最后我想说,这次亦是一个艰难的决定,因为涉及行政长官选举,但我完全认为这次经过行政会议同意去引用《紧急条例》来押后选举,符合现时香港的实际情况和公众利益。
 
2022年2月18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21时3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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