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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题:数码资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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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健波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悉,近年非同质化代币(NFTs)及虚拟货币等数码资产吸引了不少香港投资者的注意。这类资产可经不少海外网上平台进行交易。由于有关资产的价格波动极大及具有隐匿性和去中心化的特性,其交易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容易被不法之徒利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掌握现时本港NFTs交易的情况;若是,会否公布相关资料;若不会公布,原因为何;
 
(二)过去三年,涉及NFTs及虚拟货币的罪案的趋势为何;
 
(三)有否计划规管NFTs的交易,避免其沦为洗钱及恐怖分子筹集资金的工具;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四)会否积极采取措施,提高公众对进行NFTs及虚拟货币等数码资产交易所涉风险的警觉性;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近年,「虚拟资产」的交易量大幅增加。虽然「虚拟资产」具发展潜力,但由于其可匿名买卖和无须经认可中央系统处理的特性,这类交易亦会对国际金融系统构成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作为负责制订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国际标准的跨政府组织,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特别组织)已于二○一九年新增规定,要求各成员地区需采取措施,须规管「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并监管它们实施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措施的合规情况。作为特别组织的成员,香港也应订立「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规管制度,因此政府已建议透过修订《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以订立「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
 
  就此,我们已在二○二○年十一月至二○二一年一月期间就「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规管制度的建议谘询公众,并在二○二一年五月发表谘询总结。我们正根据从公众谘询收集到的意见,拟备法例修订内容,目标是在本年第二季向立法会提交修订条例草案。此外,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于本年一月发布了有关加密资产和稳定币的讨论文件,阐述对用作支付用途的稳定币的监管政策构思,并邀请业界和公众提出意见。
 
  就陈议员的提问,经谘询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金管局及警务处后,我的回覆如下:
 
(一)及(二)根据警方数字,过去三年(即二○一九、二○二○及二○二一年),与「虚拟资产」相关的罪案总数分别为360宗、494宗及1 397宗,当中涉及金额约3 300万元、1亿1 440万元及8亿2 410万元。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在上述提及的数字中,有相当个案(二○二一年为总数的40%)只涉及犯案人以「虚拟资产」作招徕,而没有涉及实际的「虚拟资产」交易。
 
  至于「非同质化代币」(坊间一般称为「NFT」),警方在过去三年并无接获有关「非同质化代币」的个案,而证监会及金管局均无备存「非同质化代币」的交易数字。
 
(三)考虑到「虚拟资产」发展迅速,特别组织在其规管「虚拟资产」的指引中建议,应以功能性的方式定义受规管的「虚拟资产」。因此,在拟议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政府亦建议根据特别组织的定义界定「虚拟资产」,即该资产须要是公众接受作付款、清偿债项或投资的交易媒介,并且可透过电子方式转移、储存或买卖等。任何「虚拟资产」,只要符合有关定义,而又不属于条例特别豁免的类别(例如:中央银行发行的数码货币、飞行里数、信用卡奖赏等不可转移、交易或互换的封闭式、有限用途产品),便会涵盖于「虚拟资产」的定义范围。
 
  现时「非同质化代币」并没有统一定义。一些「非同质化代币」可能只用作收藏用途,但一些则可能与其他资产(甚至证券资产)挂勾。因此,某「非同质化代币」实际上是否涵盖于拟议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亦需视乎其具体条款及特质,而这亦符合特别组织采用功能性方式定义的目标。
 
(四)在公众教育方面,由于「虚拟资产」的投机成分甚高,而且或会涉及诈骗、保安漏洞和市场操控等,因此会在投资者保障方面带来挑战。就此,拟议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亦将包括投资者保障元素。与此同时,政府和各监管机构亦会透过不同渠道加强公众教育,例如透过投资者及理财教育委员会(投委会)的「钱家有道」平台,以教育文章及资讯图表等方式,让市民更容易了解「虚拟资产」的特性及风险。其中,于二○二一年五月,投委会刊登了一篇关于「非同质化代币」的文章以解释其特质、价值及风险。
 
  此外,证监会亦不时透过声明及通函提醒投资者买卖虚拟资产的风险,例如其于二○二一年七月发出声明,提醒投资者在投资虚拟资产时,应注意使用不受规管的平台的风险。证监会及金管局亦有向银行及证券业界发出通函,就银行及证券业的中介人提供「虚拟资产」相关服务时的安排提供指引。
 
2022年2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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