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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就有关官员出席宴会事件调查会见传媒答问内容(附图/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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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今日(一月三十一日)下午就有关多位政府官员于一月三日晚上出席一场宴会的事件,政府完成内部调查后会见传媒答问内容:
 
记者:你好。想问当日除了徐英伟(民政事务局局长)之外,其实还有其他不同的官员出席,好像是「一哥」(警务处处长萧泽颐),其实他都是警队的榜样,甚至是市民的榜样,他是否无须为这件事负责任呢?现在是否找了一、两个人出来「背黑锅」便当作是一个交代算了?另外想问萧泽颐解释说他出席派对是去做社区警政的工作,其实特首是否接纳这个解释?疫情下他还出席这一类派对做警政工作,是否就是他摆脱罪名的理由?跟着想问区嘉宏(入境处处长),其实他第一次去餐厅聚餐时已经违反了限聚令,他当时说会深切反省,但为什么今次又再犯这件事却又不用负上责任?最后想问陈积志(民政事务局副局长),其实他都有去派对,为什么会容许他暂时接任徐英伟的职位?多谢。
 
行政长官:多谢。你数条提问都是针对每一位出席的官员,这是可以理解的。事实上如果大家记得的话,我自从于一月六日主动交代这件事之后,都多次接受传媒查询。我在数个场合都说,今次我们是要逐位官员的行为来调查,因为不能够把15位官员都看成同一性质去出席这个宴会。我们既要考虑他们的出席和逗留的时间、在逗留期间进行了什么活动,亦要考虑个别官员的身份与抗疫的关系,从而考虑个别官员是否很深入地掌握疫情的情况,所以只能按着每一位官员的调查结果而作出我刚才所说的裁决和所须惩处。我必须强调,我做的是纪律调查,是内部的纪律调查,是不会与食环署所做的法律调查有冲突。换句话说,我做完调查并不等于食环署不可以再调查这些官员究竟有没有违规的行为——它做的是法律调查,我做的是纪律调查。有些官员没有违法,但或许有关行为从纪律上并不太适宜,都不应该被接受,起码大家要知道有一个这么大的分别。
 
  为何我刚才于声明中的第一点便要说明一些时序呢?因为情况是有少许尴尬的:尽管那个生日宴会是在一月三日,但社会知悉这件事,即所谓「曝光」,我相信是在一月五、六日,所以我在一月六日已经公开说明。一月六日当时是怎样的情况?因为我在一月五日已经公布了疫情是严峻,甚至要在一月七日增加一些社交距离措施,所以在观感上很容易令人联想到疫情已经这么严峻、已经不可以晚市堂食,为何还有这么多人,包括官员出席一个这样的晚宴。我刚才花了一些篇幅介绍,其实在一月三日前,即十二月三十日出现了第一宗Omicron的本地个案,之前整个社会已经有一段很长的时间放松了,在该段时间很多活动、宴会、聚餐都发生了。所以在一月三日,如果该名官员并不属于比较深度参与抗疫工作,更没有出席过政府内部就着第一宗Omicron确诊个案而在十二月三十一日和一月三日的召开的两次会议,他在一月三日下午约六时前往出席这个宴会,我认为可以理解、可以接受,只要他并不是长时间在该处逗留,亦没有违反「安心出行」的使用要求,或者有配戴口罩。有数名同事或者很多同事,我们是全面看过他们「安心出行」的纪录,他们都很早抵达、很早离开,包括你首两条提问特别关心的警务处处长,他很早抵达,是六至七时这么早的时间抵达,当时的宾客很稀疏,而他亦交代了当他一到达便进入贵宾室倾谈了一会,之后便离开,所以我认为这种情况并不违反纪律,是可以理解。
 
  至于你说每一位同事决定是否出席一些在公职上认识的人的私人宴会时,我刚才亦说不可以太过怪罪他们,因为我们在公务上认识很多人,这些人跟我们也存在一点友谊,有时候礼貌上亦需要应邀出席一些私人聚会,包括红事、白事、生日或庆祝取得一些奖项等的聚会;有一些同事甚至认为这其实都是公务的一部分,他出席那些场合都是希望能多认识一些人,或者想掌握好那个界别现时所想的是什么、有什么想对政府说或反映但又不是时常有机会可以在开会时反映。这一类,无论你称之为民政工作、警政工作或科技的交流工作,我认为均无可厚非。所以对于警务处处长他的说法,我没有意见,但我都留意他亦有说过这六个字:「经一事、长一智」,往后可能敏感度要更加强一点。
 
  至于区嘉宏处长,他的逗留时间很短,他在九时半后才出现,所以被安排前往检疫,但他和前海关关长一起到达,而且并没有进入餐厅。据他们表示是在餐厅外面——大家都知道湾景中心一楼的布局是怎样——站在那里倾谈了15分钟,亦可能是礼貌上恭贺、稍为倾谈一会就离开。他们两位并没有进入餐厅,因此没有使用「安心出行」,或者根本不知道自己须否使用「安心出行」。我今日不是代食环署去作一个决定或澄清,究竟在这一种情形下须否使用「安心出行」,但我认为他们亦不涉及纪律问题。如果在食环署调查后认为599F在这种情形下都适用,他们因没有使用「安心出行」而须发出一张定额告票,那么就发出一张定额告票给他们两位,但都不存在违反纪律的问题。
 
  另一位是民政事务局副局长,他当时是以副局长的身份前往,亦有工作关系,便是青年工作。大家都知道,我们在深圳做很多青年工作,我们在前海都有深港青年梦工场,所以他是有工作上的联系,他出席活动亦可以理解。他的逗留时间短而且早离开,所以亦不存在须有纪律跟进的问题。由于在政治问责制下,一般而言,若局长未能履职,我们都是安排由副局长来署任,所以当他回复上班后便署任民政事务局局长一职。

记者:你好,想问几个问题。第一个问题,两位官员的惩处方式是口头警告,其实口头警告是否唯一选择?有没有其他选择可以考虑,例如限制他们的晋升年份,或扣减薪金,为什么不考虑这些罚则?若果口头警告,会否给予市民一个观感,其实是不痛不痒,惩处太轻?这是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看到徐英伟其实是自己辞职,而并非以被辞退的方式离任,这是否顾及到各方体面,还是当中有一些考虑因素?第三,政府很重视这次事件,作一些纪律处分,认为有违抗疫,反之,在二○一九年的社会事件,当中政府亦引起不少风波,形成社会撕裂,但当中也未有任何主要官员因此而需要问责或有任何后果,当中有没有双重标准?最后,接下来的冬奥,你会否上京出席开幕礼?
 
行政长官:几条问题。第一,关于公务员纪律处理,其实不是行政长官的责任,所以你留意到我刚才说,有关这次宴会事件中的几位公务员,是由公务员事务局局长调查,调查后的看法和认为所须的惩处,均由公务员事务局按公务员规例作出。所以我就冯浩贤先生的字眼,就是我认同对冯浩贤先生的处理,我认同公务员事务局局长建议,即由他的上司作一个口头警告。口头警告都是一种纪律处分,如果考虑到现时要接受口头警告的冯英伦和冯浩贤,大家会看到其性质都不是属于很严重,所以公道起见,我觉得口头警告是一个适当处分。
 
  第二,徐英伟选择辞职,我没法代他回答为何他辞职,我是今天早上才收到辞职的书面通知,我留意到他亦发出了声明,辞职是他对于在这个宴会有失当行为、对政府抗疫工作带来负面影响表示歉意,所以应该为自己的错误承担责任,于是选择辞职。我亦认同这种做法,亦是体现我们政治问责制的精神,因为政治问责制的精神,特别是在《政治委任制度官员守则》内,是要负上个人责任,即自己要为自己的决定承担责任,徐英伟这次是承担了这个责任,体现了问责制精神,所以我亦认同。当然你问如果他不辞职怎么办,这个是假设性问题,我不想回答,不过大家都知道,由于是主要官员,任和免都要经中央人民政府审批。
 
  你将这件事跟我们在二○一九年面对如此大型的「黑暴」事件拉上关系,我很难明白。政府推行很多政策——这些政策有时或很多时候都会有争议性,而且现在事实看来,二○一九年推动的条例是有其理据,不过就被一些反中乱港的人士藉此在香港制造事端,甚至进行一些近似「颜色革命」的行为。我们应该感谢很多人士,包括警队,坚守原则和底线,令我们渡过了这次「黑暴」事件,所以并不存在有任何要追究个人负责的情况。
 
  最后,二月四日就是北京冬季奥运会的开幕日,北京是全世界唯——个城市可以办夏季奥运会和冬季奥运会,我深信我们国家会办出一场精彩、简约、安全的奥运会。我在述职期间曾经表示过,希望能够出席冬季奥运会——大家要记得,当时是香港疫情非常稳定的时候,我亦在过去这段疫情如此稳定时多次出访,包括到重庆、四川、武汉和西安——在我回来后,亦正式收到中央向我发出的邀请,请我和先生一起上京出席冬季奥运会的开幕式,但我已经马上拒绝了,因为当时香港的疫情已经逆转。所以回答你的提问,我不会到北京出席冬季奥运会,但一定会通过电视直播看这场精彩的奥运,亦在此预祝我们三位参加冬季奥运的健儿夺得好成绩。
 
记者:林太,你好。首先想问徐英伟辞职方面,刚才的说法是今早收到他的请辞,但想知道报告本身打算怎样惩处徐英伟?本身有没有打算将他革职?现在是徐英伟主动请辞,还是政府给他机会自行辞职,令他可以体面一些?第二,想知道当日其他的官员为何不须问责下台?尤其刚才提及区嘉宏已不是第一次在疫情期间有一些聚会活动,虽然刚才林太的说法是他当日应是没有一些纪律问题,但两次也犯同一错误,会否认为他是没汲取上一次的教训?若是,为何他又不须接受一些比较严重的处分,轻轻放过他便了事?第三是关于冯英伦当日究竟有没有佩戴口罩的问题,刚才也提及,他当日在现场逗留了足足四小时,理论上在场其他人应可知道他有没有佩戴口罩,其实当局调查期间,有没有向他人查问冯英伦是否有佩戴口罩?如果他没有做这一步,为何没有就这一部分再详细调查?是否打算「放生」他?最后想知道为何选择在这个时候公布整份报告,以及民政事务局局长的职务将如何处理?谢谢。
 
行政长官:我先回答最后一个问题。大家记得,我在一月六日主动、第一时间向社会交代有这事;一月七日发出声明,指要作出内部纪律调查。之后,我先后五次出席有关防疫的记者会或是行政会议前会见传媒都被你们追问:「调查进度如何?行政长官,可以告诉我们没有?」我也说会争取尽快交代,直至最近一次,应是过去一星期,我告诉大家我真的希望可在农历新年之前交代。正如我刚才所说,因为此事涉及主要官员,我必须先向中央人民政府作报告,才能向大家交代。今日是第一时间我可以向大家交代,我便向大家交代。这是履行我早前向大家表示、我希望做到我的工作目标,不是特别选择此日此时。
 
  回到第一个问题,这是一个内部调查。我收到的是一份内部调查文件,但我的详细交代——可以说已经全部交代,从这次内部调查得知的情况差不多已交代得七七八八。为何他会辞职?我刚才说我不能代他回答。你想知道如果他不辞职会有些什么处分。我已作出裁决,他有不符《政治委任制度官员守则》的行为,亦有负公众期望,特别在抗疫中为政府带来了一些负面观感,所以当然要接受惩处。守则清楚列出惩处有几个方面,但由于他已经辞职,所以这已不是一个需要处理的议题。我向中央报告中有否具体说明用哪一种惩处,恕我不能公开。因为这么多年来,行政长官与中央的内部讨论在未能公开的时候,所有细节都不能公开,这已反覆说了很多遍——行政长官作为中央官员,既向香港市民负责,也向中央负责,这是必须严守的纪律。我认为这不是有关体面的问题,这是个人是否愿意承担责任的问题、是一个问责制精神的问题。徐英伟选择体现问责制精神,个人承认错误而作出辞去职务的决定,我是认同的。这不是他的体面或政府体面的问题,是问责制精神的体现。
 
  至于区嘉宏处长,你刚才好像也同意他没有纪律问题,因为他在场只逗留了十多分钟,站在门口倾谈了几句。既然不是纪律的问题,就不能够说他一错再错。他没有纪律问题,又如何能再犯错呢?如果日后食环署查出区处长有错,便由食环署处理;食环署处理完毕后,我会否再处理?我届时一定会再审视。如果大家记得一月七日的声明,除了说我会进行内部纪律调查,我也有一段说话,指我会参考食环署就第599F章进行的调查结果。食环署仍未完成调查,因为食环署要一视同仁,要处理大量关于其他宾客的调查,才可全面公布结果。我明明知道社会这么关注,当我已经有条件公布时,我没有理由故意不公布我的内部纪律调查,再等食环署告诉我调查结果,有关官员特别是区处长当日有没有违反使用「安心出行」和佩戴口罩的要求,诸如此类。当然,如果你说要彻底调查,可否由行政长官或特首办主任请所有宾客来提供口供,这不是我们纪律调查的范围,这是食环署可能的调查范围。事实上,经过接近两年,照我所知,很少有关违反第599F章的事后调查,尤其是佩戴口罩;很多时是即晚派出食环署或警务处同事,当即场看到有人在场走来走去、在没有饮食的情况下不佩戴口罩,便立即发出告票;事后调查、搜集人证、物证、口供的情况比较少。不过既然社会关注,我知道食环署这次有发出文件予那200多名宾客,要求他们提供资料。如果资料显示有值得怀疑,譬如明天在网上有很多相片,显示个别宾客没有佩戴口罩而进行很多活动,我相信食环署会采取一定的执法行动。大致上的情况是这样。

(请同时参阅答问内容的英文部分。)
 
2022年1月31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20时0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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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今日(一月三十一日)在添马政府总部会见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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