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立法会二十题:与工伤有关的病假及补偿事宜
*********************
  以下是今日(一月二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郭伟强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罗致光博士的书面答覆:
 
问题:
 
  就与雇员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意外而受伤(工伤)有关的病假及补偿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二○一九年至今,每年分别有多少名雇员因工伤引致不能工作(i)三至七天、(ii)八至14天、(iii)15至30天、(iv)31天至三个月、(v)三个月以上至六个月、(vi)六个月以上至一年、(vii)一年以上至两年,以及(viii)两年以上;
 
(二)二○一九年至今,每年分别有多少名工伤雇员经雇员补偿评估委员会评定永久丧失以下百分比的赚取收入能力:(i)5%或以下、(ii)6%至10%、(iii)11%至20%、(iv)21%至30%、(v)31%至50%、(vi)51%至70%,以及(vii)71%或以上;
 
(三)鉴于雇主和雇员可协议向劳工处申请以「书面病假跟进方式」解决病假期超过七天的工伤个案,二○一九年至今,每年按此方式解决的工伤个案宗数为何;及
 
(四)二○一九年至今,劳工处有否优化工伤病假的跟进程序,以更便利雇佣双方以上述方式解决申索事宜,从而加快有关个案的处理;如有,详情为何;如否,会否优化有关程序?
 
答覆:
 
主席:
 
  就议员的问题,我现答覆如下:

(一)二○一九年至二○二一年涉及雇员因工伤引致不能工作超过三天而获得解决的补偿声请数字,包括在获得解决当年或之前根据《雇员补偿条例》(《条例》)向劳工处呈报的补偿声请,按损失工作日數划分的按年分项數字如下:
 
损失工作日數(注) 获得解决的补偿声请数字
二○一九年 二○二○年 二○二一年
八日以下 11 037 8 848 9 977
八至15日以下 5 534 4 039 4 765
15至30日以下 3 907 2 700 3 439
30至90日以下 4 267 2 957 4 100
90至180日以下 2 710 1 731 2 555
180至360日以下 2 585 1 767 2 471
360至720日以下 2 083 1 726 2 617
720日或以上 4 1 12
总数 32 127 23 769 29 936
注:损失工作日數包括给予及放取的病假日數及雇员补偿评估委员会根据《条例》证明雇员必须缺勤的期间。

  如雇员的工伤病假不超过三天,也没有永久丧失工作能力,雇主应按《条例》直接向雇员发放补偿。劳工处没有就该类个案备存损失工作日數数字。
 
(二)二○一九年至二○二一年涉及雇员因工伤引致不能工作超过三天而获得解决的补偿声请数字,包括在获得解决当年或之前根据《条例》向劳工处呈报的补偿声请,按雇员永久丧失赚取收入能力的百分率划分的按年分项數字如下:
 
永久丧失赚取收入能力的百分率 获得解决的补偿声请数字
二○一九年 二○二○年 二○二一年
不需评估 17 903 14 277 16 417
0%至5% 13 254 8 800 12 689
5%以上至10% 696 474 552
10%以上至20% 164 136 162
20%以上至30% 53 34 44
30%以上至50% 43 28 33
50%以上至70% 6 6 12
70%以上 8 14 27
总数 32 127 23 769 29 936

(三)及(四)若受伤雇员的工伤病假超过七天,而意外并无引致永久丧失赚取收入能力,在工伤病假已完结后,雇佣双方可要求劳工处以「书面病假跟进方式」完成工伤病假跟进手续。劳工处会按《条例》为采用上述处理方法的个案直接签发「补偿评估证明书」,解决有关申索。
 
  劳工处自二○一九年十二月起推行优化工伤病假跟进程序先导计划,共邀请了七间主要来自饮食及航空业的机构参加,透过筛选合适的个案,主动邀请雇佣双方以「书面病假跟进方式」完成工伤病假跟进手续。参与先导计划的受伤雇员无需亲身前往办理病假跟进手续,劳工处可直接按《条例》签发「补偿评估证明书」,加快解决有关申索。经检讨先导计划后,劳工处会于二○二二年加强推广「书面病假跟进方式」,主动邀请所有合适个案的受伤雇员及雇主以「书面病假跟进方式」完成工伤病假跟进手续,以简化程序加快处理工伤个案。
 
  劳工处由二○二○年起备存以「书面病假跟进方式」解决的补偿声请的统计数字,按年数字如下:
 
年份 以「书面病假跟进方式」获得解决的补偿声请数字
二○二○年 2 752
二○二一年 2 622

 
2022年1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25分
即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