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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一题:领养儿童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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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二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容海恩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罗致光博士的答覆:

问题:

  有寄养家长反映,他们近日就其已寄养近两年的幼儿申请转为领养时,被社会福利署(社署)告知必须首先放弃寄养该儿童,再按领养程序申请和轮候领养。事件令人质疑现行程序并非以儿童的最佳利益为最大考虑,属「程序凌驾儿童最佳利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目前就寄养转为领养儿童的程序的政策和理念为何,以及有否检讨有关程序是否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和实际情况;

(二)社署会否参考法庭在二○二一年审理两宗有关领养个案的案例,经考虑寄养家庭领养有关儿童是为其最佳利益着想后,可批准寄养家庭直接转为领养该儿童;及

(三)会否检视《领养条例》及完善领养政策,以确保领养程序能以儿童的最佳利益为大前提,例如无须要求儿童先与寄养家庭分开再等候其寄养家庭申请领养;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的领养政策旨在为有需要的儿童提供最适切的长远照顾,并以儿童的最大福祉为依归。除了领养服务外,社会福利署(社署)为一些由于不同原因而未能在亲生父母或亲属家庭生活的儿童安排住宿照顾服务,包括入住儿童之家、寄养家庭、儿童院舍等。如有需要,社署署长会向法院申请成为儿童的法定监护人,以保障儿童的福祉。

  就议员的提问,现答覆如下:

(一)领养服务是为那些因父母未能或不愿给予照顾的儿童寻找永久和稳定的家庭,给予照顾培养。法庭批出领养令后,领养儿童在法律上即享有与亲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和地位,有关该儿童的管养、赡养和教育方面的一切权利、职责、义务和法律责任即归属领养父母,是一项为领养儿童长远福祉而设的服务。寄养服务则是一项临时照顾安排,为暂时未能进入领养程序、与家人团聚或独立生活的儿童,提供暂时性的住宿服务,让他们能享受家庭生活。由于领养与寄养服务性质截然不同,有关家庭所须肩负的权利及责任亦有重大分别,因此社署对申请人的要求及评估的范畴和标准(包括经济条件、终身照顾承诺等)均有所不同,而两种服务亦各自有不同的配对机制。由于领养是长远的安排,适合提供寄养服务的家庭并不一定符合领养的要求。

  若寄养家庭有意领养儿童,必须根据《领养条例》(第290章)的规定申请领养,并透过配对机制配对待领养的儿童。社署署长亦有责任严格遵守《领养条例》所列之规条。因此在一般情况下,社署会暂停该家庭的寄养服务,避免寄养家长有机会影响或左右待领养儿童的意愿,破坏配对的公平性;同时使之与其他正在申请领养的家庭在相同的条件下,公平地按照领养程序,由社署或三间获认可机构进行评估,并以儿童的最大福祉为依归作出配对,确保有需要的儿童获得最适切的长远照顾安排。

  社署或相关寄养服务机构在每个寄养服务开始时,均会清楚告知寄养家庭是短暂的照顾安排。寄养家长有责任协助寄养儿童顺利与家人团聚或过渡至领养家庭。若寄养家庭不愿意合作或会影响儿童的最佳利益,社署署长作为有关儿童的法定监护人,可采取相应行动,包括为该儿童作出其他合适的照顾安排。
  
(二)议员的提问所列的两个法庭案例,实为同一宗本地领养个案。申请人为该案儿童亲生父母在领养安排前自行委托的照顾者,并不牵涉寄养家庭。

(三)社署一直根据《领养条例》所制订的领养机制,公平地进行评审及作出配对,致力为等待领养的儿童物色安排最合适的领养家庭。政府会细心聆听各界的意见,持续优化现行机制,同时继续以儿童的最佳利益及长远福祉为依归,妥善处理儿童领养事宜。
 
2022年1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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