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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因应最新疫情发展收紧社交距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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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应本港2019冠状病毒病的疫情发展,政府今日(一月五日)公布收紧社交距离措施,于一月七日至一月二十日的十四日期间生效。
   
  政府发言人表示:「在过去一天,本港新冠疫情急剧变化,由数个豁免机组人员输入个案引起的社区传播出现扩散,社区可能已存在隐形传播链,现时香港发生大规模爆发的风险极高。政府在未来两星期必须采取严厉措施,务求尽快遏制疫情。」
   
  政府将收紧社交距离措施至第三及第四波疫情时的最严厉水平,以全力遏制市面人流、社交活动和人羣聚集,务求减少一切不必要的外出及活动,从而阻止病毒在社区传播。有关措施适用于所有《预防及控制疾病(规定及指示)(业务及处所)规例》(第599F章)规管的餐饮业务和表列处所。具体措施(详情见附件一)包括:
 
(一)餐饮业务
 
(1)每天下午六时起至翌日上午四时五十九分,除特定处所(见附件三)外,餐饮业务负责人须停止售卖或供应供在有关业务的处所内进食或饮用的食物或饮品;及如该业务在某处所(或某处所的部分范围)售卖或供应食物或饮品,供在该处所内进食或饮用,餐饮业务负责人须关闭该处所或该范围(视乎属何种情况而定)。受影响处所将可继续以外卖及外送方式售卖或供应食物及/或饮品。餐饮业务负责人亦须于餐饮处所入口处张贴告示,提醒顾客不应于餐饮处所毗连的地方进食或饮用饮品。以B、C及D类运作模式营运的餐饮处所的每枱人数上限分别减至两人、四人及六人,顾客数目上限以及宴会活动人数上限则维持不变。
 
(2)禁止进行现场表演及跳舞活动,亦须暂停卡拉OK及麻将天九耍乐活动等。

(3)继续维持其他就餐饮业务的规定及限制,包括离开餐桌时不得饮食并必须佩戴口罩;所有顾客(只购买外卖的顾客除外)必须在进入处所前利用其手机/其他流动装置上的「安心出行」流动应用程式扫描「安心出行」场所二维码。
 
(4)关闭酒吧或酒馆。
 
(二)表列处所

(5)除会址及酒店或宾馆外,所有第599F章下的表列处所必须停止营业,详列如下:
(a)游戏机中心;
(b)浴室;
(c)健身中心;
(d)游乐场所;
(e)公众娱乐场所;
(f)设置(或拟设置)供租用举行社交聚会的处所(一般称为派对房间);
(g)美容院;
(h)通常供人饮酒,以及跳舞或作其他娱乐的、营业至深夜的场所(一般称为夜店或夜总会);
(i)卡拉OK场所;
(j)麻将天九耍乐处所;
(k)按摩院;
(l)体育处所;
(m)泳池;
(n)邮轮(即暂停「公海游」);及
(o)活动场所。
 
(6)就会址及酒店或宾馆而言,管理人须遵守第599F章下的相关限制,包括关闭当中用作上述第(4)和(5)点用途的设施,而处所内的餐饮处所须遵守所有适用的规定,包括停止提供晚市堂食的要求。
 
(三)佩戴口罩要求
 
(7)在一月七日至一月二十日的十四日期间内,延续《预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规例》(第599I章)下强制佩戴口罩的要求,即任何人在登上公共交通工具时,或在身处公共交通工具上时;或在进入或身处港铁已付车费区域时;或进入或身处指明公众地方(即所有公众地方,除了《郊野公园条例》(第208章)第2条所界定的郊野公园及特别地区内的户外公众地方)时,须一直佩戴口罩。
 
(8)在第599I章下,获授权人员可拒绝未有按规定佩戴口罩的人士登上该交通工具或进入该区域,亦可要求该人佩戴口罩及离开该交通工具或该区域。任何人违反有关条文即属犯罪,最高可处第三级罚款(10,000元)。此外,获授权公职人员可向未有按规定佩戴口罩的人士发出罚款通知书,相关人士可藉缴付定额罚款解除因该罪行而须负的法律责任,罚款金额为5,000元。
 
(四)停止所有大型活动,避免羣组聚集
 
(9)除获豁免者外,于一月七日至一月二十日的十四日期间内继续禁止在公众地方进行四人以上的羣组聚集。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未有遵从第599F章下相关规定或限制的餐饮业务处所及表列处所内的羣组聚集。
 
(10)任何人参加受禁羣组聚集、组织受禁羣组聚集,或拥有、控制或营运进行该聚集的地方及明知而容许进行该聚集,根据《预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组聚集)规例》(第599G章)均属犯罪,最高可被罚款25,000元及监禁六个月。参加受禁羣组聚集的人,可藉缴付定额罚款解除因该罪行而须负的法律责任,罚款金额为5,000元。
 
(11)暂停本地游活动。
 
  政府将于约七天后检视上述社交距离措施是否有效减少社会大众的聚集活动,从而控制疫情,在考虑到所有相关因素后作出适当调节。
   
  政府发言人表示:「若得到市民通力合作,包括配合上述社交距离措施、根据强制检测公告进行检测,以及尽快接种疫苗,我们期望在农历新年之前遏制疫情,让市民能够在较安全的环境下欢度佳节。」
 
2022年1月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2时2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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