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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出席公民与社会发展科教师讲座发言(只有中文)(附图/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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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今日(十一月二十五日)在教育局举办的「高中公民与社会发展科课程知识增益系列:按《基本法》规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宪制地位」讲座的发言:

杨局长(教育局局长杨润雄)、各位在现场的教育界同工、各位在网上观看直播或通过香港电台观看转播的各位观众:

  今日我非常荣幸亦很高兴能够直接参与香港教育的培训工作,特别是与我非常关心的公民及社会发展科课程有关。我也多谢教育局为安排这次活动做了大量工作。照我所知,现场有超过100位来自教育界、办学团体的代表及学校老师,在网上亦可能有超过1 000位老师在观看,所以对我来说也有些压力。

  今日来参加这个活动,是落实我在《2021年施政报告》其中一个提议。今年《施政报告》与去年的《施政报告》一样,特别有一个章节介绍如何完善「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施,因为经过二○一九年下半年起,当时的「黑暴」引起的混乱,让我们深刻体会及察觉到「一国两制」要在香港贯彻落实,事实上仍有大量工作要做,其中包括教育这一环。当时我就提到,我希望藉着今年在中四开始推出公民与社会发展科,而公民与社会发展科三大板块其实有两个都与「一国两制」直接有关,一个是国家近代发展,一个是「一国两制」在香港的情况,所以我主动提出是否可以让我现身说法讲解一个议题,可能我是一个比较适合就此讲解的人选,就是在「一国两制」下,于《基本法》相关规定内,特区行政长官的宪制地位。

  我在准备《2021年施政报告》时,以及在《2021年施政报告》发表后,先后三次进入学校。首两次是聆听学生提出对于行政长官《施政报告》的看法,第三次是介绍《施政报告》,亦再聆听他们的意见。我当时有很深感受,有很多同学都准备充足,很多对于香港的现状有不错的理解,所以我认为如果能够有更多与特区政府官员的活动,或许对于同学了解现状会更有帮助。

  今日所谈的议题很丰富,由于时间所限,我只会重点谈五个部分。第一是回顾历史;第二是香港特区的宪制秩序;第三,我们才探讨行政长官的宪制地位、职能和产生办法;第四是跟大家解答一个题目:究竟香港实行的政治体制是甚么?我认为是一个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体制;而最后的第五部分就是与大家分享从我个人的实践,如何可以完善行政长官在《基本法》内的宪制地位。

  先谈历史。我不知在座是否有历史科的老师,历史十分重要,要鉴古才可以知今。很多时候,熟悉历史有助我们了解眼前的问题,甚至可以透过学习历史,解决我们今日的问题。香港自古以来都是中国的一部分,是因为有三条不平等条约,令香港有超过150年在英国的管治之下。我在此引述一件事,今年是二○二一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于联合国恢复合法席位的50周年,国家主席习近平亦就此发表了重要讲话。在一九七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于恢复联合国的合法席位不久后,就向联合国提交了一个看法,将香港和澳门从殖民地名单删除——刚才我已说过,它们从来都是中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当时有说法指香港和澳门其实是历史遗留下来、因为有帝国主义强加于中国的不平等条约的结果,所以要解决香港和澳门问题,完全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部事务,在其主权范围之内,因此何时解决亦由中国决定。联合国接受了这个看法,所以不久之后,就以大比数─—可以说是绝大比数─—通过了把香港和澳门在殖民地名单删除。我记得我年纪很小时,读书有学过香港是英国的殖民地。其实如果真正了解历史,也会知道这个说法并不准确。大家可以想像,在50年前的中国,建国也只是十几年,与今日不可同日而语。今日我们的国家已经由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不但是全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亦在国际上越来越有话语权。50年前不是这个光景,国家也对于主权问题很坚定,是不可以妥协,更何况是今天?有了这个背景,大家就知道,为甚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土地上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有人鼓吹国家分裂、「香港独立」、「民族自决」,会引来这么大的国家——并不只是说中央政府,是全国人民——有那么大的反弹。

  到解决这个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的时候,当年邓小平先生就提出了「一个国家,两种制度」这个构想。这个构想其实真是划时代、非常创新的,全世界都没有试过。当时的考虑,当然是希望可以做到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但同时可以保持香港的繁荣稳定;亦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历史是百多年都在英国的管治之下,而现实情况就是香港有香港的一套制度。当时的领导人希望最大程度地保留香港的特色和香港的生活制度,这包括香港的优势,让香港市民原有的生活方式可以维持不变。这个就是中央一直以来对于香港特区各项方针政策的根本宗旨,或者是近年我们常提到的初心。按这个初心,显然易见,我刚才提到的主权问题是不容讨论的,而「港独」主张也是不能容忍的。

  在此,我想引述两段邓小平先生的说话。我在去年年底、《基本法》颁布30周年的时候,我也同样引述过这两段说话。第一段说话,一九八四年邓小平先生会见香港工商界时就明确指出:「『港人治港』有个界限及标准,就是必须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爱国者的标准是尊重自己的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不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大家记得,在中英谈判过程,曾经有一段时间有人提出「主权换治权」,即是让英国政府可以保留治权,我相信当时邓小平先生是想回应这个议题。他认为香港人有能力可以管治香港,但不是任何香港人,而是有一定界限和标准的。邓小平先生在一九八七年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的时候亦讲过另一段说话:「切不要以为香港的事情全由香港人来管,中央一点都不管就万事大吉了。这是不行的,这种想法不实际。中央确实是不干预特别行政区的具体事务的,也不需要干预。但是,特别行政区是不是也会发生危害国家根本利益的事情呢?难道就不会出现吗?那个时候,北京过问不过问?难道香港就不会出现损害香港根本利益的事情?如果中央把甚么权力都放弃了,就可能会出现一些混乱,损害香港的利益。所以,保持中央的某些权力,对香港有利无害。」

  对这两段说话,如果大家再记起我刚才说,在二○一九年下半年因为「修例风波」而引起的一连串社会暴乱,大家应该深有感受。事实上。近年出现令中央担心的情况,亦不止二○一九年,大家可以回溯去我们回归不久,二○○三年反对《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本地立法;与大家息息相关的二○一二年的「反国教」;二○一四年因为政治体制的讨论而引起的非法「占中」;二○一六年的旺角暴乱,以至「香港民族党」的崛起,最终也引发了二○一九年「黑暴」事件,令中央须要果断两次「出手」,包括在去年的六月三十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及颁布实施《香港国安法》;在今年三月,亦在全国人大通过了决定,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完善香港的选举制度。有了刚才我说的那个背景,我希望大家都同意,中央这两大举措是完全符合「一国两制」的初心和原则。更令人惊讶的是,邓小平先生在30多年前说的那两个情景,正正就在二○一九年或近几年出现在我们眼前。中央这两大举措其实和当年以「一国两制」解决香港历史问题是同出一辙,都是出于对香港的关心,但主权和治权是不容妥协,亦不容讨论或放弃。

  第二部分我要说的是特区的宪制秩序。我们必须要明白特区的宪制秩序,才可以明白为何行政长官会有如此的宪制功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秩序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根据国家《宪法》第三十一条,国家在有必要的时候是可以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里面实行的制度是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用法律来规定;亦因为有第三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可以决定,究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甚么制度,于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九九○年四月四日,就根据《宪法》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当日生效。《宪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亦列明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监督《宪法》实施的功能。监督《宪法》当然包括监督《基本法》的实施,所以如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落实《基本法》里的制度,出现了难以自身解决的问题,最终须要为我们解决问题,就是这个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它的常务委员会。

  我刚才说的两大举措,都是按这个宪制秩序而做的,包括去年五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授权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香港国安法》,以全国性法律列入附件三在香港颁布实施;以至今年三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决定,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完善香港的选举制度。这些举措正正是行使了《宪法》赋予全国人大的职责,是完全合宪、合法,宪法和法律基础是不容置疑。换句话说,所有认为设立《香港国安法》是干预特区事务,或者违反了《基本法》的精神、破坏「一国两制」,全都是谬论。

  要了解宪制的秩序、要准确地把握「一国」和「两制」的关系是至为重要。在此我想再次引述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二○一七年七月一日,亦是本届政府宣誓就任那一天,在香港发表的重要讲话。当日的重要讲话,我在这几年来看了很多次,每看一次都会有一些新的感受。因为我不断在实践,我就明白为何当时习主席要这样说。习主席谈到怎样准确把握「一国」和「两制」的关系时,有以下这段说话,大家都应该听过。习主席说,「一国」是根,「一国」是本,根深才能叶茂,本固才能枝荣。「一国」是「两制」的基础、是「两制」的前提,所以我们必须同时间把握「一国」和「两制」的关系。「一国」是一个原则,「两制」是要受到尊重,因为「两制」确保了香港可以实行资本主义制度,我们不须要实行内地的社会主义制度。两套制度并存的时候,当然会有不同的地方,我们便尊重这些不同的地方,但我们亦不能偏离「一国」的原则。习主席是提醒我们必须要在坚持「一国两制」的同时,尊重「两制」的差异,他亦表示中央要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好,但同时也要确保香港的资本主义要实行得好。在「一国」和「两制」的关系里面其中一个重点,现在越来越清楚,是我们必须要维护国家对于香港的全面管治权。

  我记得在二○一四年时,中央颁布了一本白皮书,是说「一国两制」在香港实施,其中有一些非建制或相当反对中央的人士有很大的回响,说为何会说中央有全面管治权。香港学习「一国两制」关系不算学习得好,或者特区政府以至教育界去教育「一国两制」关系亦不算教育得好,所以会产生了这些基本的原则问题,在社会上都会有一些有误会的看法。希望经过这两、三年的时间,大家看得更加清楚,以后如何保证我们在「一国」的大原则之下,继续可以维护香港的制度,从而可以令到「一国两制」行稳致远;任何将「一国」和「两制」放在对立面,其实都在危害国家安全,亦在危害香港长远的繁荣和稳定。

  近日亦有人担心「一国两制」会否再走下去,尤其是明年是回归25周年,很多人都记得《基本法》中提到「50年不变」,「一国两制」会否已经到了半途。在今年的《施政报告》中,我在最后一段这样说,香港经过中央两大举措,已回到「一国两制」的正轨,只要我们把握得好我刚才所说「一国」和「两制」的宪制关系,香港可以继续保持繁荣稳定,可能根本不需要改变。事实上,在二○一九年的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当时香港仍然处于混乱的时候,在二○一九年十月底的四中全会中提及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其中一个显著优势就是「一国两制」。「一国两制」这个制度已提升到一个如此重要、作为国家治理体制的优势之一,只要它不变形、不走样,我相信它会历久常新,可以继续引领香港未来的发展。当然,「一国两制」要继续行稳致远,是须要完善的,还有很多地方我们有很多工作要做,稍后我会再谈谈究竟在完善方面有甚么工作须要跟进。

  第三部分是谈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宪制地位和职能,以至产生的办法。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看《基本法》几条重要的条文,有关行政长官本身的条文有很多,但在那之前谈的是前提和原则,有两条很重要的条文:第一是第一条,《基本法》第一条说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我刚才已经在回顾历史部分跟大家说过;第十二条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大家可以思考,我国奉行单一制,因此整个国家,无论是特别行政区,或是一个省、一个直辖市,也是由中央这个单一制的国家管辖,不论是主权还是治权。由于要解决香港的历史问题,设计了「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针,这两个制度是如何可以做到的呢?即一方面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而又可行使高度的自治权,如果日后有时间,这是一个非常值得探讨的议题。在《基本法》和「一国两制」下,香港享有非常大的高度自治权。你看奥林匹克运动会也会知道,为何香港可以有自己的队伍持旗进场呢?因为我们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作为奥运会的一员,我们亦以「中国香港」的名义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

  如果中央要行使其全面管治权,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找一个人负责令「一国两制」不变样,它需要有一个着力点、一个把手,找谁人来负责呢?它的全面管治权也需要一个管道到达香港特别行政区,这个人便是行政长官。因此,行政长官有别于所有其他香港特区的官员,他是属于一个双负责的制度,也是一个双首长的制度。在《基本法》第四章关于香港政治体制中,第四十三条清楚列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这是为何行政长官简称为特首,因为他是特区之首,是整个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列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所以这是一个双负责的制度。他既是双首长也是双负责,双首长是指整个特区的首长,他也是特区中一个部分称为特区政府,即行政机关的首长,这就是其双首长的身分。双负责就是要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因为《基本法》第十二条列明我们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但他也要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即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居民负责。这个概念直至已经回归24年的今日,大家也未必完全掌握。如果大家邀请行政长官出席活动,特首办会温馨提示大家,届时在典礼期间称呼特首,如邀请特首上台主礼等,应称呼其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时至今日,我可以跟大家说,我出席部分活动时,仍被称呼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行政长官,这是不正确的。当然,我第二个首长身分是政府之首,但应该是较高职衔先行,我既然是整个特区的首长,称谓应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果你称呼杨局长(教育局局长杨润雄)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教育局局长又是错的,杨局长只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一部分的行政机关,即这个政府中的一名局长。在称呼方面其实也有一定的学问,也反映了宪制上的不同身分。

  在第四章有关政治体制中,在排列方面也清楚说明,在这个特区的政治体制中,究竟谁是最终的负责人或谁是最主要、最核心。在第四章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文本一开首是先提及行政长官,接着是行政机关即特区政府,随后是立法机关即立法会、司法机关即司法机构;之后是区域组织,不过它们不是政权性的组织,从前我们有两个市政局,现时我们仍然有18个区议会;再之后是公务人员;最后一条条文是有关宣誓,上述所有这些属于政治体制的人员都要宣誓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拥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行政长官这么重要的位置,谁人可以担任?当然是有规有矩,《基本法》第四十四条有年纪、居港年期、国籍、居留权的规定。最重要是第四十五条,有关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近年,很多追求所谓民主的人士也指行政长官并非由一人一票选出是「中央欠了我们」、要求「还我们行政长官选举」,这个概念也是错的。大家记得在九七年之前的首长是谁?是由英国政府派来的总督。有否选举?有否谘询?有否征询香港人哪位外交官或政治人物担任香港总督会令大家比较接受?没有。因此,事实上,这种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的制度并非新创。刚才我提及,中央希望最大程度保留香港市民熟悉的制度和生活方式。九七年之前,起码在《中英联合声明》签订甚至《基本法》颁布的时候,香港的制度就是一个以总督为核心的行政主导。直至最后一位总督,香港的立法局主席是港督、香港立法局财务委员会主席是布政司,这就是行政主导,可以容许议员作出制约或提出质询,但最终主导立法局相关工作的仍是行政机关。《基本法》其实是继续沿用这种制度,一种以一个位置为核心的行政主导体制。大家翻开第四十五条,其清楚列明并非要立即进行普选,普选只是最终的目标;但正如我所说,在这十几年间,每次讨论政改问题也是被混淆视听的。第四十五条列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这已排除行政长官是委派来的——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这任命权相当重要,因为是要其负责,这是负责制,若中央人民政府连任命权也放弃,就等于我刚才说,邓小平先生指他不可以甚么也不管的,对吗?根据条文是可以通过选举或协商,但其实由第一届开始已是通过选举,然后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选举在各地有不同方法,民主制度没有one size fits all,要视乎每一个地方的具体情况或其政治发展阶段。
 
  当日颁布《基本法》是一九九○年。香港一人一票选举一九八八年也未有,一九九一年才有第一次直选。我曾经负责有关民意汇集处的工作,当时负责征询香港市民是否想要八八直选,结果是暂时不用,我们继续沿用间选、功能组别选举。在一九九○年颁布的《基本法》非常具前瞻性,持有非常开放的立场,列明「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最终」是可以演绎的,何时为之「最终」当然要视乎实际情况,但起码从我的工作经验看,中央很有诚意在香港推动民主发展,否则不用在20多年间,先后尝试三次,希望可以让多点民主成分注入行政长官选举中,第一次是失败的;第二次是成功的,就是将选举委员会人数由800人增至1 200人;第三次从现在看来是一次非常勇敢的举措,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在二○一七年——即本人上任那届——可以普选行政长官,若当时香港立法会接受,是已经实现了一人一票选举行政长官。当时的方案完全符合我刚才提及的第四十五条,只要求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提名两至三人,然后让当时全港400多万名选民一人一票选出行政长官。你不能指这不是一个非常进取的民主方案,但仍遭立法会的反对派议员推翻了。因此,二○一七年的行政长官仍是通过选举委员会选出。
 
  经过完善选举制度,这次某程度上我们设计了一个适合香港的选举制度,选举委员会亦再次扩大至1 500人,由四个界别增至五个界别,有更加广泛的代表性;但仍是由他们选举行政长官,未能达致当日提出选举委员会将变身成为提名委员会,作出提名后,交由选民一人一票选出行政长官,这是当年的方案被推翻的一大可惜之处。当日有人要求一样东西,但那是完全违反《基本法》的,他们要求「公民提名」,这是冲着《基本法》条文而来,有关条文明明指要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但有些人就要求一定要有「公民提名」,即任何选民都可以提名,只要有足够人数便可提名参选行政长官,这是难以接受的。因为正如我所说,行政长官的宪制地位实在太重要,中央在香港能否落实「一国两制」,即同时间可以「一国」为前提,但又可尊重「两制」差异,真的要依靠向中央负责的行政长官。
 
  特首产生后,他在《基本法》下其实真的拥有很大权力。《基本法》第四十八条列明行政长官有很多权力,我没办法一一解释每一权力在行使时的详细情况。简单来说,我以行政、立法、司法三个机关来介绍,行政长官是整个特区的首长,换句话说,其地位是高于行政机关、高于立法机关、高于司法机关,当然大家会互相配合,亦有一定的制约。行政机关相对于行政长官的关系是,行政机关中所有主要官员须经由行政长官提名,然后由中央任命。在行政机关中,所有公务人员任免也在于行政长官,虽然在实践上很多也是授权进行,如授权公务员事务局局长或其他局长进行。行政长官也因为其代表整个特区而成为香港对外的面孔,很多国际会议和对外事务也是由行政长官处理,例如本人可以跟各国领袖,包括我们的国家主席、美国总统,一同出席亚太经合组识会议,平起平坐,就是因为在「一国两制」之下,我们享有对外事务的高度自治权。
 
  相对于立法机关,行政长官的稍为超然的地位体现在哪些方面呢?就是经过立法会辩论审议的法律都要行政长官签署才可以生效。即是我可以不签署,我不签署的话,它就不能生效。另外,行政长官又是要负责批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动议,议员不可以自行提出希望使用公帑,这是不行的。行政长官在另一条关于立法会职权的条文,即是第七十四条中,亦都提到有一个权力,就是如果有立法会议员想自行提出私人法案——一般而言,法案是由政府部门提出,由立法会审议通过,但在某些情况下,立法会议员都可以自己提出一些私人法案——如果这些私人法案涉及公共开支是不可提出,但如果这些私人法案是涉及一些政策,那么都有机会可以提出,只要行政长官事前给予书面同意,议员便可以提出。在过去一年的立法会真的有创举,我先后给予两次书面同意,让两位议员可以自行提出法律修订,一条是修订《刑事罪行条例》,加重一些影响濒临绝种动植物行为的刑罚,这我是同意的,只是政府没有想到要做,但既然有议员草拟了法例,为何不同意?另一条亦都与民生很有关系的,就是修订《水务设施条例》,规定「劏房」所收的水费不可以高过政府水务署所收的水费。其实当时我们自己都打算修订,留待在有关「劏房」租金管制方面的草案提出,但既然有位议员希望可以早些提出,我亦给予书面同意。这两条修订条例都先后获立法会通过,说明了良性互动的行政立法关系理应如此。当议员提出一些合理的事项时,特区政府是会同意;当特区政府提出一些议案,议员认为并非完美,议员都可以提出修订。
 
  因为时间关系,我就尽快跳到接下来的两个课题。
 
  第四个部分是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体制,究竟反映于哪些方面?正如我所说,香港在九七回归之前,都是一个以港督为核心的行政机关主导的体制,某程度上它亦是香港一个成功的要素。我们当时很有效率,办到事,香港亦可以成为国际金融中心,亦是一个很重要的贸易中心等等。回归后,我们沿用这一套制度理应都是可以走下去的,可惜我们对于《宪法》、《基本法》的掌握,对于「一国两制」关系的掌握就真的有所不足,亦令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可以利用选举制度进入了政治体制,从而令我们无法可以完全体现一个行政主导的政治体制。
 
  当我说是一个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机制,这不等于行政长官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他是有制约的,这些制约都出现于不同的《基本法》条文中。行政长官跟香港所有人一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行政长官都受香港法律所制约;但亦有一些特别的条文,例如行政长官须申报其财产,我在上任之前是要向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申报资产。《基本法》第四十九条——我刚才都提过——行政长官是可以不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条例,并发回重审,但如果发回重审后仍获立法会通过,而且是大比数通过——不是过半数,而是三分之二大比数通过——那么行政长官必须签署通过;如果行政长官选择不签署,那么就要援引《基本法》第五十条,解散立法会。这个某程度都是由行政长官主导,由他解散立法会,但是其任期内只能解散一次立法会,不能时常解散立法会。这个安排正正就是被当年本来想在第七届立法会选举的时候冲击选举的所谓「35+」「揽炒」团伙看中了,他们说只要他们的议席占过半数,进入立法会就会反对,只要反对一条法例,行政长官就很麻烦,那就是有关拨款的条例草案。《基本法》对拨款的条例特别重视,政府没有钱如何运作?所以如果拒绝由立法会通过的法案,或立法会不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就会引来很严重的后果,甚至行政长官须要辞职。在《基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提到,如果行政长官一次又一次拒绝签署一些大比数通过了的法例,唯有辞职。当时他们很公开地说这个阴谋,就是想以此来危害政权;当然,他们最终的目的是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现在我们无法可以证明。
 
  立法会还有一项制约行政长官的权力,就是可以弹劾行政长官。在《基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九款列明,如果立法会认为行政长官做了违法的工作或者有渎职的行为,但他又不肯辞职,立法会便可以通过一个议案,要求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然后按独立调查委员会的结果可以进行弹劾动议;如果弹劾动议经由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就会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即是请中央人民政府处置,因为行政长官是由你任命,亦都只能够由你来免去行政长官的职位。上述全部都是在《基本法》的设计之中,彰显了那种有制约、不是一个人权力至上的制度,但毕竟都是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的体制。
 
  最后一部分,就是我个人的实践。我担任了四年多的行政长官,这四年多发生了非常多的事情,令我深刻体会到要真正落实、很准确地落实「一国两制」,让行政长官可以很准确实践双负责制度,我们仍有大量工作要做。这就是在这两年的《施政报告》中,我在完善「一国两制」的章节中的阐述。颁布实施了《香港国安法》是非常重要的一环,这本来亦是我们的宪制要求,《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是要求特别行政区自行本地立法维护国家安全,因为没有一个问题是比国家的领土完整、主权和安全更加重要,但竟然20多年来都做不成,所以经过了「黑暴」事件,由中央行使其宪制权力,订立《香港国安法》并在香港颁布实施。不过,那种对「两制」差异的尊重同样又在此处体现出来。大家很难想像,为何一个国家内的一个特别行政区或者一个国家内的一个省,可以自行执行国安法?我相信美国不会让加州自行执行国家安全法,当然是由像FBI这类的机构执行,但是整条《香港国安法》的执行,包括调查是由香港警务处进行,所以有警务处国安处;检控是由香港律政司独立进行;裁决则交给香港独立的法院,这是对于香港的信任以及尊重香港的制度。但是为了要展示全面管治权,如果发生事时也有些掌握,在《香港国安法》第五十五条就指出,如果发生一些难以处理的情况——有三种很特殊的情况——调查、检控及裁决的权力就要交给中央的机构。我很安慰,至今实行了接近一年半,全部都是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相关机构落实执行《香港国安法》。
 
  另一个问题,就是既然作为行政长官有双负责制,如果香港出现了一些问题难以由香港自己解决,我便一定要去问——我说得通俗一点——我要问另一个「老板」要如何处理事件。过去一年多,又的确出现了这些局面,大家记得因为新冠疫情的问题,我们没法举行原定去年九月的第七届立法会选举,但是《基本法》写明每届立法会都是四年任期,怎能有第五年呢?就是在这个情形之下,行政长官须要履行其宪制责任,向中央提交报告,在这个情况之下要中央为我们解决,因为中央在《宪法》之下有我刚才提到的条文,即是全国人大监督《宪法》,包括《基本法》的实施。当时在实施《基本法》就出现了这个任期四年和五年之间的落差,所以最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最后决定,令我们可以让第六届立法会继续运作不少于一年,以解决这个问题。另一个问题就是来自取消议员资格这个问题,我们当时已经在进行第七届立法会选举的候选人报名程序,取消了四位当时在任议员的参选资格,因为他们没法满足到拥护《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要求,那他们还能否留在任期延长了一年的立法会?我们又要呈请中央看如何解决问题,最终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决定,为我们清晰化了议员效忠及拥护的要求为何。仍有很多其他的例子,说明「一国」以及「两制」要很有机地互动,才能成功。这条管道需要很通畅,即是中央有些命令下来,要我们做某些事,例如我们没有外交的自主权,但中央有些外交问题须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体现出来,作为国家一部分,行政长官一定要履行这些指令;但反过来说,香港面对很多问题,先别说这些法律问题,即使是新冠疫情的问题、供水供食物等很多问题,我们都要告诉中央、需要中央支持我们,以解决香港这些问题。
 
  最重要的一环是教育。如果我们没法令香港的广大市民,特别是我们的年轻一代,了解我刚才简单地花了50分钟说的一系列宪制秩序、宪制关系、国家观念、主权安全、治权的重要性,我们日后还是会继续面对各式各样的问题。没错,有了《香港国安法》,我们可以作出调查、拘捕、检控等,但这个不是我们想见到的。我们希望做的是预防,预防、防范在香港出现这些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遏止外国势力在这里利用我们的市民,特别是我们的年轻人,做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如何透过公众教育、学校教育能够令广大市民更掌握《基本法》的精髓,以及在日常生活中如何理解「一国」和「两制」的关系,是现在我们须要共同承担的责任。在座各位都是教育界的翘楚,亦都是你们学生很尊敬的老师,我希望透过大家,无论是经过新的公民与社会发展科,还是日常教授中国历史,甚至是教授地理、环境保护等,都应该可以带出「一国两制」之下,香港享有高度自治权,但同时我们应该以国家发展为荣,以作为中国人感到骄傲。譬如下星期,我们国家的金牌运动员将访港,希望大家都是以国家这些成就感到骄傲。我亦在此希望大家能够有这份承担,为香港培养有国家观念、香港情怀、国际视野以及社会担当的新一代。多谢大家。
 
2021年11月25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22时5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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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今日(十一月二十五日)在教育局举办的「高中公民与社会发展科课程知识增益系列:按《基本法》规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宪制地位」讲座发言。
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今日(十一月二十五日)出席教育局举办的「高中公民与社会发展科课程知识增益系列:按《基本法》规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宪制地位」讲座。图示林郑月娥(左)在答问环节回答与会者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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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出席公民与社会发展科教师讲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