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环署继续打击非法销售大闸蟹及销售来历不明大闸蟹(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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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障食物安全,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于过去一星期展开一连串突击行动,巡查各区大闸蟹销售处所,打击非法销售大闸蟹情况,以确保市面上出售的大闸蟹符合相关的法例规定。

  食环署发言人今日(十一月十七日)表示:「截至昨日(十一月十六日),食环署食物安全中心(食安中心)及环境卫生部人员共巡查了超过110间零售店铺、食物业处所、公众街巿摊档等大闸蟹销售处所,查核有关大闸蟹的来源文件及卫生证明书,确保有关处所出售的大闸蟹符合《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的规定,以及适宜供人食用。食环署亦向各处所负责人派发宣传单张,提醒他们注意食物安全及遵从相关法例规定。」

  「行动中,除较早前公布涉嫌违反持牌条件的处所外,食环署亦发现一间供应商未获准许售卖限制出售的大闸蟹,涉嫌违反《食物业规例》(第132X章)(《规例》),正调查事件。此外,食安中心亦从以放题形式提供大闸蟹的食肆抽取大闸蟹样本进行化学测试,检测项目包括兽药残余、金属杂质及染色料,正等候测试结果。」

  根据《规例》,除非获得食环署署长书面准许,任何人不可售卖限制出售的食物,包括介贝类水产动物。销售大闸蟹的经营者(包括实体店或网上销售)必须领有食环署签发的介贝类水产动物(大闸蟹)售卖许可证或相关书面准许。另外,有关的规管条件亦规定出售的大闸蟹必须由可靠和商誉良好的供应商供应,并须备存有关当局签发并获本署署长认可的卫生证明书。根据《规例》,任何人无牌经营食物业或未获准许售卖限制出售的食物,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

  此外,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所有在香港出售的食物,不论本地生产或进口,必须适宜供人食用,违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而根据《食物安全条例》(第612章),任何人如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备存食物进出纪录的规定,即属违法,最高可被判罚款一万元及监禁三个月。

  发言人提醒业界,切勿进口或售卖来历不明的大闸蟹,消费者亦应光顾信誉良好及领有食环署签发的介贝类水产动物(大闸蟹)售卖许可证或相关书面准许的商户。

  市民如怀疑有经营者没有持有相关许可证/准许出售大闸蟹或出售没有卫生证明书的大闸蟹,可致电食环署热线2868 0000,或透过电邮帐户(enquiries@fehd.gov.hk)举报。



2021年11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0时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