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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就恢复二读辩论《2021年电影检查(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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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邱腾华今日(十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恢复二读辩论《2021年电影检查(修订)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各位议员:
 
  首先,我感谢《2021年电影检查(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的法案委员会主席马逢国议员及其他参与的委员,顺利完成审议《条例草案》。主席,由刚才的报告,大家可以理解法案经过了委员会详细的审议和讨论,并获得支持。在法案委员会中,政府就议员提出的具体问题和建议作出了回应。政府提出修订《电影检查条例》(《条例》),目的非常简单直接,就是旨在完善电影检查规管制度,更有效防范和制止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在《香港国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实行之后,我们将这个法案提交予立法会审议。
 
  根据《香港国安法》第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特区行政、立法、司法机关应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早于今年六月,商经局(商务及经济发展局)更新《有关电影检查的检查员指引》(《检查员指引》),列明检查员在进行电影检查工作时需要考虑影片对国家安全的影响;但单以行政指引,不足以完全确保(达致维护)国家安全的目的。因此,我们认为有需要修改法例,提供更清晰及明确的规定。
 
  政府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并于今年九月一日进行首读及二读,而法案委员会在九月十四及二十日举行了两次会议,并邀请公众提交意见。在审议过程中,法案委员会支持政府提出的修订建议。
 
  《条例草案》提出四项与国家安全相关的建议,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建议规定检查员就影片作出决定时,必须考虑影片的上映是否会不利于国家安全,以提供清楚明确的法律依据,让检查员充分考虑国家安全的因素。
 
  第二项建议,是赋权政务司司长,如果认为某些影片的上映会不利于国家安全,可以指示电影检查监督(监督)撤销就该影片已发出的核准证明书或豁免证明书。
 
  第三项建议,是赋权商经局局长,如认为影片的上映可能会不利于国家安全,以及检查员需要更长时间就该影片作出合适决定,可延长检查员作出决定的时限,每次不多于28天,让检查员有足够时间作出详细和审慎的考虑,包括如有需要,可参考专业和法律意见。
 
  第四项建议,是有关审核委员会(电影检查)的职权范围。由于审核委员会的原先预定职权范围,并不包括作出涉及国家安全的判断,我们建议赋权审核委员会作审核的相关条文不适用于监督或检查员基于国家安全理由所作的决定,即审核委员会不会处理对有关决定而提出的审核要求。
 
  除了上述四项主要修订外,我们参考过往经验,亦作出一些运作上的修订,包括:
 
(一)建议检查员可要求影片加入特定告示,以提醒观众,减轻潜在的不良影响;
 
(二)建议赋权监督,可要求证明书持有人提供关于影片上映的资料;并订明获监督授权的督察在何种情况下必须获得法庭手令方可进入和搜查地方,以便采取执法行动;
 
(三)建议对上映未获豁免或核准的影片加重刑罚,至最高监禁3年及/或罚款100万元;
 
(四)建议将《条例》规管范围扩阔至涵盖其他影片实物储存媒体;及
 
(五)建议调整审核委员会(电影检查)的非官方委员指明人数;及赋权商经局局长可委任公职人员代其出席会议,使审核委员会的组成更具弹性。
 
  有议员及业界人士关注政府会否为业界提供更清晰指引,列明不利于国家安全的考虑事项,以免业界误堕法网。就此,我们已于今年六月更新《检查员指引》,明确指明检查员要小心留意影片中有否描绘可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或活动,亦要特别留意影片会否明显造成认同、支持、宣扬、美化、鼓励或煽动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或活动的客观效果。我们将于《条例草案》生效后进一步相应更新上述的《检查员指引》,而有关指引可供业界、持份者和公众人士参阅。现行电影检查规管制度一直容许制片商和发行人就影片制作或分级所产生的问题,向电影、报刊及物品管理办事处(电影报刊办)征询不具约束力的意见。这个制度会继续下去,我们亦会继续与业界保持密切的沟通和联系,让他们可以提出谘询,而我们可提供意见。
 
  我想强调今次修例并不影响电影业的正常运作,因为我们确信绝大部分的电影应不涉及国家安全的考虑,而清楚订明法例要求能够有助电影业,有所依从,不会误闯「红线」。此外,现行法例规定时限和电影报刊办的服务承诺(即八个工作天内作出决定)仍继续适用,以消除业界对有关服务承诺的担心。
 
  就社会上有意见认为应规管互联网上的影片,但正如我们向法案委员会解释,刚才亦有议员引述,《条例》只适用于符合「上映」定义的影片。至于是否将《条例》下的电影检查制度,包括「预检」、「送检」等要求及程序,延伸至现时规管范围以外的情况,例如是透过互联网发布而又不构成《条例》定义的「上映」的影片,需要全面和小心研究。我们希望《条例草案》尽快能够生效以完善电影检查制度,并且立即堵塞漏洞。如果要加入网络规管,将超越《条例》原意和范围,亦涉及其他政策、科技、执法等考虑,恐怕需要更长时间准备和研究,亦不应该阻碍今次《条例》的修订。
 
  刚才有议员提及一些电影以外,例如书刊内容的问题,议员知道这与《条例草案》无关,亦超越了法案的范围。不过,我藉这个机会重申,无论是实体或网上的发布内容,都必须符合《香港国安法》和相关本地法律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附表4,警务处处长可在保安局局长批准下,要求发布者或服务商移除或禁制相当可能构成或导致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电子信息。执法人员亦可按《香港国安法》和相关本地法例的规定,处理任何媒体发布危害国家安全的内容。
 
  主席,为贯彻《香港国安法》的执行及完善电影检查规管制度,我们有需要尽快修订《电影检查条例》。《条例草案》经过法案委员会审慎的审议,并获得全面的支持。我恳请各位议员能够通过《条例草案》,让上述建议得以早日生效。
 
  主席,我谨此陈辞,谢谢。
 
2021年10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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