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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食物及卫生局局长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19年吸烟(公众卫生)(修订)条例草案》的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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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陈肇始教授今日(十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19年吸烟(公众卫生)(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的开场发言:
 
主席:
 
  政府提出技术性修正案,目的是修正行文,以确保中文与英文文本,以及条文与条文之间的一致性,以及厘清《条例草案》部分条文。
 
  第一,我们建议修改《条例草案》第5条,修正中文文本中「如任何人根据附表5获豁免而不受第(2)款的规限,则该款并不阻止他吸烟或携带燃着的香烟、雪茄或烟斗」,以「该人吸用」取代「他吸烟」,使文本与经修订的附表5中「传统吸烟行为」定义的字眼一致。
 
  第二,我们建议修改《条例草案》第21条,修正中文文本,以「任何人不得将(或要约将)传统吸烟产品售卖予或将传统吸烟产品给予任何其他人,以换取换物凭证」取代「任何人不得接受或要约接受换物凭证作为交换,而将传统吸烟产品售卖或给予任何其他人」,以确保与英文文本一致。
 
  第三,我们建议修订《条例草案》第21条,订明一个合伙中的合伙人或其他不属法团的团体的成员如干犯拟议第15DA(4)条所订罪行,而该罪行经证明是在该团体的某合伙人或特定成员的同意或纵容下所犯的,或是可归因于该团体的某合伙人或特定成员的疏忽,则该合伙人或成员亦犯该罪行。建议修正案是为确保对各种另类吸烟产品的业务施加相同程度的管制。
 
  第四,我们建议修改《条例草案》第23条中第15DG(2)条及第15DH(5)(a)条,明确订明海关人员根据拟议条文行使扣留某人的权力只限于一段合理时间。
 
  第五,我们建议修改《条例草案》第23条中第15DH(2)条,修正中文文本,由「第(1)(a)条」改为「第(1)(a)款」。
 
  最后,我们建议修改《条例草案》第23条中第15DH(4)条,将「检取」改为「检取、移走或拘留」,以与第15DH(3)与15DH(4)条保持一致。
 
  这一系列的修正案反映法案委员会的讨论结果,我们恳请委员支持通过。
 
2021年10月21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20时0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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